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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聰明曾德水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被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被告
陳泓伾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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