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峯
- 訴訟代理人
- 陳佑仲律師
- 被告
-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亨
- 被告
- 陳泓伾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