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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泉水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

748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550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賴泉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賴泉水自民國(下同)100 年11月8 日起,在呂柏霖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16室之宇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璿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送貨及收取貨款等,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賴泉水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12月中起至101 年3月19日止之期間(起訴書略載為100 年11月8 日起至101 年3 月底某日止)內,在宇璿公司等處,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屬宇璿公司所有之附表一(即賴泉水向宇璿公司領取借用之物品)、附表二(即賴泉水向宇璿公司領取,應送交予客戶之物品)及附表三(即賴泉水向客戶收取,應送交予宇璿公司之款項及物品)所示之物品及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宇璿公司於101 年3 月底起清查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宇璿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言,雖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被告於審理程序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無不當之處,依上開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泉水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宇璿公司代表人呂柏霖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相合,並有客戶資料一覽表、勞動契約書、切結書、業務員應收帳款統計總表、客戶款項處理方式資料、借出憑單日報表、銷貨憑單、存證信函、問題帳款明細表、大台北銀行支票存根照片、永豐銀行支票存根照片、收款證明書、廠商簽收紀錄、出貨記錄表、公務電話紀錄、宇璿公司建國100 年終客戶回饋活動、業務部活動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查詢資料等可資佐證(見偵卷第5 至21頁、第23至26頁、第28至39頁、第44、46、70、72、73頁、第77至80頁、第90、9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賴泉水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查被告於原審中已供明:伊是在100 年12月中開始有金錢上的問題,所以才起意侵占,期間如果是公司不急著查帳收款的,伊就會侵占等語在案,而被告先後侵占宇璿公司所有物品及款項之時間密切接近,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屬相同,當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履行部分之調解條件,計已經給付告訴人新台幣8 萬4 千元,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此有告訴人陳報狀、匯款單據、收款證明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第44至45頁),其犯後態度已有改善,原審未及斟酌上情,容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確有給付部分賠償,請求減輕其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自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皆坦承犯行,暨被告於犯後已與告訴人成立民事調解(見原審卷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雖一時未能依約按期履行賠償,然係因被告尚在易服社會勞動而無工作收入,尚非惡意不履行,並就未履行之緣由取得告訴人諒解(見本院卷第30頁),於上訴後已開始依約履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寬酌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借出日期      │侵占物品名稱                            │價值(新│
│    │              │                                        │臺幣)  │
├──┼───────┼────────────────────┼────┤
│一  │100 年11月17日│新一代人工皮(舒膚貼人工皮)10*10cm1包  │65元    │
│    │              ├────────────────────┼────┤
│    │              │噴霧大夫超音波(薄膜)式噴霧器1臺       │2,520元 │
│    │              ├────────────────────┼────┤
│    │              │健康與美麗額耳溫槍(月光寶盒)1支       │750元   │
│    │              ├────────────────────┼────┤
│    │              │三洋紅外線耳溫槍1支                     │850元   │
│    │              ├────────────────────┼────┤
│    │              │三洋電子腕式血壓計1臺                   │800元   │
│    │              ├────────────────────┼────┤
│    │              │三洋電子方形手臂血壓計1臺               │1,200元 │
├──┼───────┼────────────────────┼────┤
│二  │100 年11月30日│牙間刷32個                              │672元   │
│    │              ├────────────────────┼────┤
│    │              │Sav Derm疤痕凝膠1條                     │600元   │
│    │              ├────────────────────┼────┤
│    │              │牙間刷-裸材30支                         │        │
├──┼───────┼────────────────────┼────┤
│三  │101 年1 月3 日│三洋語音臂式血壓計1臺                   │1,650元 │
├──┼───────┼────────────────────┼────┤
│四  │101 年3 月7 日│健康與美麗透氣膠帶白1/2"4 入無臺吊掛10包│250元   │
│    │              ├────────────────────┼────┤
│    │              │健康與美麗透氣膠帶白1/2"入無臺吊掛10包  │250元   │
├──┼───────┼────────────────────┼────┤
│五  │101 年3 月16日│噴霧專家(薄膜)式噴霧器1臺             │2,8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銷貨日期      │侵占物品名稱                            │價值(新│
│    │              │                                        │臺幣)  │
├──┼───────┼────────────────────┼────┤
│一  │100 年11月21日│健康與美麗雙層專業型保健箱3個           │540元   │
├──┼───────┼────────────────────┼────┤
│二  │100 年12月26日│新一代人工皮(舒膚貼人工皮)10*10cm1包  │65元    │
├──┼───────┼────────────────────┼────┤
│三  │101 年1 月10日│三洋紅外線耳溫槍1支                     │850元   │
│    │              ├────────────────────┼────┤
│    │              │三洋紅外線耳溫槍1支                     │850元   │
├──┼───────┼────────────────────┼────┤
│四  │101 年1 月16日│健康與美麗額耳溫槍(月光寶盒)2支       │1,5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收取日期      │客戶名稱│侵占款項、物品│備註                │
├──┼───────┼────┼───────┼──────────┤
│一  │100 年12月中至│大安健保│9,500元       │建國100 年終客戶回饋│
│    │101 年2 月間  │藥局    │              │活動之切口合約金    │
├──┤              ├────┼───────┤                    │
│二  │              │東華藥局│9,500元       │                    │
├──┤              ├────┼───────┤                    │
│三  │              │協豐藥房│2萬元         │                    │
├──┤              ├────┼───────┤                    │
│四  │              │五福藥局│9,500元       │                    │
├──┤              ├────┼───────┤                    │
│五  │              │裕福藥局│9,500元       │                    │
├──┤              ├────┼───────┤                    │
│六  │              │正大藥局│9,500元       │                    │
├──┤              ├────┼───────┤                    │
│七  │              │生活大藥│1萬元         │                    │
│    │              │局      │              │                    │
├──┤              ├────┼───────┤                    │
│八  │              │華特藥局│9,500元       │                    │
├──┤              ├────┼───────┤                    │
│九  │              │一帆藥局│1萬元         │                    │
├──┤              ├────┼───────┤                    │
│十  │              │全民健保│9,500元       │                    │
│    │              │示範藥局│              │                    │
├──┼───────┼────┼───────┼──────────┤
│十一│100 年12月中至│松展多利│4,544元       │100 年12月、101 年1 │
│    │101 年3 月19日│        │              │月、101 年2 月之貨款│
├──┤間            ├────┼───────┼──────────┤
│十二│              │永澤藥師│16,050元      │101 年2 月之貨款    │
│    │              │藥局    │              │                    │
├──┤              ├────┼───────┼──────────┤
│十三│              │合泰藥品│6,300元       │100 年8 月、100 年9 │
│    │              │        │              │月之貨款            │
├──┤              ├────┼───────┼──────────┤
│十四│              │全康診所│4,200元       │101 年3 月之貨款    │
├──┤              ├────┼───────┼──────────┤
│十五│              │東霖醫療│26,468元      │100 年6 月、100 年8 │
│    │              │儀器行  │              │月之貨款            │
├──┤              ├────┼───────┼──────────┤
│十六│              │杜廣德中│支票1 紙(票面│100 年7 月、100 年9 │
│    │              │西藥局  │金額13,684元)│月、100 年12月之貨款│
├──┤              ├────┼───────┼──────────┤
│十七│              │達昌生活│支票3 紙(票面│切口合約金          │
│    │              │藥妝店  │金額共3 萬元)│                    │
├──┼───────┼────┼───────┼──────────┤
│十八│101 年3 月13日│一帆藥局│1 萬元及三洋語│款項屬切口合約金    │
│    │              │        │音血壓計1 臺  │                    │
├──┼───────┼────┼───────┼──────────┤
│十九│101 年1 月4 日│松展多利│支票1 紙(票面│切口合約金          │
│    │              │        │金額9 千元)及│                    │
│    │              │        │5 百元(起訴書│                    │
│    │              │        │誤載為1 萬元)│                    │
├──┼───────┼────┼───────┼──────────┤
│二十│100 年12月中至│合泰藥品│1,250元       │貨款                │
├──┤101 年3 月19日├────┼───────┼──────────┤
│二一│間            │登勝藥品│1,312元       │貨款                │
│    │              │(協豐)│              │                    │
├──┤              ├────┼───────┼──────────┤
│二二│              │裕福藥局│2,344元       │99年12月、100 年9 月│
│    │              │        │              │之貨款              │
├──┼───────┼────┼───────┼──────────┤
│二三│101 年1 月31日│東華藥局│26,468元      │貨款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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