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5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明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9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明華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卷第8-9頁),經本院於102年11月13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14號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並經被告於同年月20日領取,此有本院前開裁定、送達證書、被告至警察機關簽名具領之文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19頁),惟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