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6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聰明謝靜慧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664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1338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字第20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宗文於民國99年間為元智大學學生,因不滿林君儀在「元智大學風之塔電子佈告欄(BBS )」網站(下稱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Complain版討論區(康版),以帳號「drowsy」所發表「後續是吧?」乙文之內容及回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11月2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2 樓租屋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之上開討論區,在該文下方回文處,公開以「死老太婆」之抽象謾罵文字,貶損林君儀之名譽。

二、案經林君儀訴由台灣桃園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第一審檢察官於102 年8 月22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此有送達證書可考,是其於同年8 月27日提起上訴,屬合法之上訴,特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文於99年11月2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2 樓租屋處,以帳號「fish5683」於告訴人林君儀在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Complain版所發表之文章「後續是吧?」後續回文,發表「死老太婆」乙詞,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發查卷第18頁、偵續卷第37頁、原審卷第63頁、本院卷第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君儀指述相符,復有前揭文章網頁列印畫面乙份附卷可稽(第28957 號偵卷第11- 14頁、發查卷第29-46 頁)。被告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是否公然為之,是否屬抽象謾罵之言詞,及被告是否有藉此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及名譽,使告訴人難堪受辱之故意。

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看)。如行為人公然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謾罵或嘲弄,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即該當此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參看)。查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既可供一般網路使用者以訪客(Guest )身分登入,或以自己註冊之特定帳號、密碼登入,在同一時間有已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狀態,則被告於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內所發表之言論,已為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符合「公然」之構成要件。

四、按語言文字本有其多義性,公開之語言文字,更兼具溝通觀念、針貶評論、型塑價值之功能,是以,對公開語言文字之理解、闡釋,應依社會通念,就發言者發言時機及其發文前後整體脈絡判斷之。本件被告以「死老太婆」發表回應之前,有關訟爭「後續是吧?」之後續留言內容,均係不同帳號使用者與告訴人使用之帳號「drowsy」之交錯對話,並有稱呼「卓溪姐」(即告訴人帳號drowsy之音譯),其內容達數十頁之多(發查卷第29頁反面-44 頁反面),多數網友對告訴人動輒以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之舉止,採不認同之看法,告訴人亦以推文方式頻頻回應,是大部分之推文內容焦點,均聚焦環繞於告訴人,眾人就是否足以構成告訴人名譽貶損乙事,或試探或揶揄或嘲諷或質疑,在此氛圍下,被告於發文前應有相當之瞭解。在被告發表「死老太婆」言論後,告訴人旋即以「『死老太婆』之詞已構成公然侮辱,詳參98中簡3662判決」回應時,被告亦未有任何之回應或補充或更正。是以,被告言論所指涉者,明確特定,即為告訴人。被告上訴稱「死老太婆」係指告訴人所引新聞之女教官或無法特定為何人乙節,為事後飾卸之詞。

五、依社會通常觀念,「死人」、「死鬼」、「死相」、「死腦筋」、「死老百姓」,屬負面之用語(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參看),喻有對方落伍、散漫、冥頑不靈、食古不化、不知權變之意,同理,「死老太婆」乙語,屬貶低對方人格之罵人言語。被告雖否認其所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然依被告於原審供陳:「我寫『死老太婆』指的是新聞裡面那個女教官。」、「(法官問:就你現在的印象,該新聞中,你為何要罵那個女教官『死老太婆』?)因為她的行為舉止不合常理,我覺得這不是一個正常人該有的行為。」(原審卷第65頁),於本院供稱:「(為何要用不雅的用語來回應告訴人?)因為告訴人POST(張貼)了一篇新聞,我只是發表對文章中新聞的女生的想法而已。」(本院卷第41頁),亦足認被告明知「死老太婆」乙語,確有負面、不雅、貶低對方社會評價之意涵。被告上訴指「死老太婆」無貶損他人之惡意,亦無理由。

六、言論自由固為一種表達自由,在法律之限度內應給予最大之尊重與保障,使任何人之想法或是意見都能自由充分之表達,此為民主社會之基本權之一,惟言論之內容仍須有其規範界線,非可無限上綱,需在名譽權之維護與言論自由之限制間求取其平衡,倘若發表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語,並且非出於適當之評論時,仍應就其言論內容負其責任。又表意人之評論是否適當,應就其所評論之事項、用詞妥當與否綜合評價,非可任意隨個人之喜好,加入情緒性、侮蔑性用語,倘若恣意使用醜化、汙衊他人之詞句,直接對人謾罵,並使人精神上感到難堪,貶損他人人格、地位者,即難謂係適當之評論。本件被告在公開討論區對告訴人以「死老太婆」語詞謾罵,已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是被告以「死老太婆」稱呼告訴人,指責告訴人之行為,貶損告訴人尊嚴,在被告主觀上確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至明。被告上訴指其僅為過失,難謂有理。

七、被告既在公眾得利用網際網路前往之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Complain版討論區後續回文,指責告訴人是「死老太婆」,自屬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侮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 條第1項,論以公然侮辱罪,並審酌被告前無犯行,素行良好,案發當時為在學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理應瞭解網路影響力以及侮辱性言論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及迄未獲得告訴人宥恕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台幣5,000 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洵屬適法正當。

八、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4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參看)。本院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當時為在學學生,收入有限,因逞一時之口快,致觸犯法網,而告訴人之受害程度,尚非重大,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認原審所處罰金並無失之過輕情形,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6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