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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嶽承張江澤黃美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蕭良桃
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良桃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良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開所犯之罪,曾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其刑責仍屬甚重,倘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以觀,認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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