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復安 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顏復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壹佰捌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偽造支票及未扣案偽造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印章共肆枚,均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之主文項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偽造支票共壹佰捌拾參紙及偽造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印章共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顏復安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泰鈞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顏復安之配偶張惠貞),因「泰鈞企業社」急需週轉資金,顏復安即自民國93年起,向張振華、林秋冬夫妻借貸現金,經張振華、林秋冬要求以「泰鈞企業社」以外之支票(俗稱客票)作為借款之擔保,因「泰鈞企業社」並無足額客票可供借款之擔保,為取信於張振華、林秋冬,顏復安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闕河寬之授權或同意,先於93年初之某時,在新北市汐止區某刻印店,擅自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員偽刻「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及「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章各1枚 後,自95年7月間起(顏復安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及95年7月1日後部分所為,業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73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票載發票日前約3個月或6個月之某時(發票日為95年者,約為發票日前3個月;發票日為95年以後者,約為發 票日前6個月,惟均在95年7月1日以後),均在「泰鈞企業 社」內,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泰鈞企業社」及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戶名「泰鈞企業社」、「顏復安」帳戶支票填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後,復在發票人欄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支票,均足以生損害於「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顏復安並進而交付上開支票予張振華、林秋冬,作為借款之擔保而加以行使,以表示顏復安確持有「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票號、票面金額之客票,張振華及林秋冬2人即同意預扣3分利息後,借貸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票面金額之現金予顏復安。嗣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屆發票日期時,經銀行通知簽章錯誤,顏復安即以在票據上補蓋原留印鑑或以原留印鑑簽蓋票據委託付款切結書之方式代替補正,自原支票存款帳戶支付該票據金額,使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獲得兌現;後附表二所示支票屆發票日期時,顏復安因無力負擔而週轉不靈,致附表二所示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退票,張振華及林秋冬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振華、林秋冬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顏復安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而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復安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第6443號偵查卷第60至62頁、第74頁,原審卷第106、129頁,本院卷第53頁),核與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於警詢、偵查中指訴被告顏復安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支票,冒充客票持以向告訴人等作為借款之擔保而借得票面金額之款項,且屆期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均未獲兌現等情大致相符(第6443號偵查卷第54至56頁、第75頁、第1142號偵查卷第3至4頁);此外,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98年4月24日北富銀汐字第19號函及所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及交易明 細,華南銀行票據代收明細、華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98年5月26日北富銀汐字第23號函、98年6月22日北富銀汐字第34號函暨所附「存款不足暨發票人簽章不符」或以「拒往戶暨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之支票明細與支票影本及補正印鑑切結書影本5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汐止分行財富管理101年7月4日北富銀汐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退票資料及退票支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證 明資料(第6443號偵查卷第2至23頁、第34至40頁,第1043 號偵查卷第78頁,第4330號偵查卷第33至75頁,第385號偵 查卷第231至332頁),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8年6月22日 一汐止字第00107號函暨所附票據提示時印鑑不符退票之明 細及支票影本,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1年7月4日一汐止 字第00058號函暨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資料,第一商 業銀行汐止分行101年6月22日一汐止字第00055號暨所附支 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資料、退票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043號偵查卷第82至133頁,第385號偵查卷第80至84頁、第95至225頁)等在卷可憑,足證被告確有盜刻印章、蓋用印文而偽 造「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署名,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無訛。再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復提出支票影本1 份存卷可查(第1142號偵查卷第5至20頁、第23至24頁、第 25至27頁),益見被告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於自己領用之空白支票上,盜用他人印章以他人為發票人,並填寫發票日及金額者,屬無權製作,仍屬偽造,應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71年度台上字第7660號判決意旨可憑)。查支票為有價證券,被告顏復安未經「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闕河寬之授權或同意,在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上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文,並填寫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票面金額,持以向告訴人等供擔保其借款而行使之,是核其先後共18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員偽刻「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及「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刻印章及蓋用印文於支票上,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為之多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各次犯意有別,時間互殊,行為亦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於審酌一切情事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係以「泰鈞企業社」或「顏復安」支票帳戶之支票,作為偽造票據之客體,且於銀行通知簽章錯誤時,被告即補蓋原留印鑑並切結付款,是其本身仍須擔負相關之票據與清償責任,主觀上難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被告係持該等票據做為借款之擔保,非以該等票據作為借款之憑據,是原判決認定被告行使偽造支票之同時,亦有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行使詐術,並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此部分尚有未洽(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再告訴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具狀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並認被告經原審判刑5年,實 嫌過重,希望給予被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3頁),原判決未及審酌此情;且於量刑時漏未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法情節輕重、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款及還款關係、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等節,亦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陳稱告訴人明知支票印鑑非真,為求高利仍願借款,並未受詐欺;本案係因95年7月之後廢除連續犯規定 ,故未能併於前案判決判處罪刑,實則被告行為係連續一貫,不應科處過重刑期,況告訴人因本借款事件所受損害金額為八百餘萬元,非高達一千八百多萬元,原審量刑過重等語,非無理由;至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則無理由(詳後述量刑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 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或有僅止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或清償債務之用,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應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斟酌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適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1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持偽造之有價證券向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以預扣3分利息之方式借得款項,固值非難,惟被告偽 造支票之犯罪動機係迫於遭人倒帳,財務壓力甚大,方以偽造支票方式擔保借款供週轉使用,且其所行使之對象單一特定,犯罪動機、手法尚屬單純,較之專以偽造大量有價證券販售圖利,或持所偽造之有價證券更犯他罪等犯罪情節以觀,惡性尚非重大;又被告係以發票人為「泰鈞企業社」或「顏復安」之支票再行偽造,並擬以補蓋原留印鑑並切結付款之方式使各該票據兌現,可見被告實有付款誠意,並願擔負相關票據責任,且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票據並竭力周轉使其兌現,嗣因週轉不靈及借款之利息過重,方未能使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兌現,故被告之行為顯與單純偽造有價證券以圖詐得財產利益之情形有別,而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被告犯罪當時 之情狀,縱僅判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是被告之犯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其情狀顯堪憫恕,本院認被告所犯之各罪,均可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係因遭人倒帳,急需現金,方以偽造有價證券供擔保之方式借得現金週轉,而其犯罪手段係以自己所持有之支票帳戶支票作為偽造之客體,並於票據到期時補蓋原留印鑑,並切結付款,可知其實有付款誠意,犯罪惡性甚輕,對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之危害亦非重大;再被告係以借款時預扣三分利之方式向告訴人借款,而依告訴人所述,被告陸續共借款五千餘萬元(98年訴字第357號卷第394頁),此實與被告於跳票前兌現支付之金額相去不遠(依告訴人98年11月26日陳報狀所載),被告雖有甚多利息尚未支付,然亦難以被告未兌現之支票票面金額,遽以認定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甚重;又被告對於同一告訴人於95年7月1日以前以相同犯罪手法借款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本案係因廢除連續犯規定之故,方需另 行判刑處罰;再參以被告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於前案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案件審理中,即與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就本案未兌現部分一併達成和解,有9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和解筆錄存卷可稽,且被告亦按和解內容持續履行中,有存摺影本附卷為憑(原審卷第155頁,本 院卷第59、64-67頁),況告訴人亦具狀表明其與被告為多 年好友,被告已因同一借款事件遭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現已到案服刑,就此同一事件再經判刑5年,實嫌過重, 希望給予被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利被告早日出獄,恢復 工作還清欠款等語,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 43頁),足見被告犯後態度甚佳,告訴人亦願原諒被告;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入監前從事鐵工之工作,為家庭之經濟支柱,目前年紀為61歲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 告偽造與交付支票之犯行,雖有部分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 所為,惟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且宣告刑已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尚不得減刑,附此敘明。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該 條雖增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被告各次犯行之宣告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非該條新增但書所規定之情形,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定其執行刑,亦予敘明。 六、本件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偽造本票共183紙, 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在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盜刻之「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印章共4枚,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 已經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各次犯行主文項 下宣告沒收;至票據上之印文均已附著於各該支票,隨該支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即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復安係「泰鈞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因急需週轉資金,而自95年10月起,向張振華、林秋冬夫妻借貸現金,經張振華、林秋冬要求以泰鈞企業社以外之支票(俗稱客票)作為借款之擔保,然泰鈞企業社並無足額之客票可供借款之擔保,為取信於張振華、林秋冬,顏復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在新北市汐止區某刻印店,擅自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員偽刻「鉅峰公司」、「徐景松」、「勁群公司」、「闕河寬」之印章各1枚,並在「泰 鈞企業社」等處所,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偽蓋「勁群公司」、「闕河寬」、「鉅峰公司」、「徐景松」印文之支票,致張振華及林秋冬2人均陷於錯誤,而同意預扣利息後,借 貸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金額之現金予顏復安,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述以及前開偽造之支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告訴人為求高利,始借款予伊等語。經查:被告係以其持有之「泰鈞企業社」或「顏復安」支票帳戶之支票,作為偽造票據之客體,且於銀行通知其簽章錯誤時,被告即補蓋原留印鑑,並簽立票據委託付款切結書,以擔保付款,是被告上舉均須擔負相關之票據責任以及付款義務,足見被告於簽發各該票據並交付給告訴人時,實有屆期付款之意,其主觀上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再被告係持該等票據做為借款之擔保,非以該等票據作為借款之憑據,觀諸告訴人於前案審理時表示若被告持自己公司的票來借款,其還是會借,只是金額可能不同(98訴字第357號 卷第462頁),是告訴人應係就被告經營公司之情況、借款 還款之情形,以及有無營收取得客票等節,綜合考量是否借款,非謂被告一旦無法提出客票,告訴人即不予借款,是告訴人是否因被告上開偽造支票行為,即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如票面金額所示之借款,亦屬有疑;而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確有偽造有價證券之事實,並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構成詐欺取財之犯行,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已兌現部分 ┌─┬────┬─────┬────┬──────┬────┬─────────┐ │編│付款人戶│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載偽造│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 │號│名及帳號│ │ │(新臺幣) │之發票人│文 │ ├─┼────┼─────┼────┼──────┼────┼─────────┤ │1 │臺北富邦│HA0000000 │95.10.07│21萬2,580元 │勁群公司│「勁群工業股份有限│ │ │銀行汐止│ │ │ │ │公司」、「闕河寬」│ │ │分行 ├─────┼────┼──────┼────┼─────────┤ │ │戶名:泰│HA0000000 │95.10.25│28萬5,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鈞企業社├─────┼────┼──────┼────┼─────────┤ │ │帳號: │HA0000000 │95.12.09│26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00000-00├─────┼────┼──────┼────┼─────────┤ │ │01184 │HA0000000 │96.01.13│22萬5,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2.02│28萬3,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2.15│21萬6,5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3.17│32萬5,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3.28│26萬7,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4.07│35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5.04│30萬5,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8.18 │36萬5,65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徐景松」│ │ │ ├─────┼────┼──────┼────┼─────────┤ │ │ │HA0000000 │96.09.05│28萬8,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9.12│32萬5,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03│31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10│28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24│30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31│28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1.10│30萬1,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1.17│38萬2,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2.01│36萬2,7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2.19│23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04│28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12│32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25│36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02│28萬5,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22│28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29│36萬8,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3.15│28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3.22│27萬3,54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09│32萬7,4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23│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30│23萬5,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10│31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24│32萬5,2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06│32萬5,4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14│26萬5,3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21│34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28│32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09│28萬6,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19│36萬3,5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26│32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09│32萬8,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13│23萬7,5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22│32萬5,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27│36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30│36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06│32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12│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19│31萬6,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0│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4│35萬3,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7│32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01│28萬6,7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04│36萬7,2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10│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16│36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22│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25│32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31│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05│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08│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15│32萬5,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22│36萬8,4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17│31萬7,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20│29萬6,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27│35萬2,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04│36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1│36萬9,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4│32萬6,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8│33萬5,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21│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28│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16│30萬2,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28│28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07│32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5.11.04│28萬5,7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2 │第一銀行│VB0000000 │95.10.14│16萬7,58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汐止分行│ │ │ │ │公司」、「徐景松」│ │ │戶名:泰├─────┼────┼──────┼────┼─────────┤ │ │鈞企業社│VB0000000 │95.12.13│32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帳號: ├─────┼────┼──────┼────┼─────────┤ │ │00000000│VB0000000 │95.12.23│34萬6,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129 ├─────┼────┼──────┼────┼─────────┤ │ │ │VB0000000 │95.12.27│28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VB0000000 │96.01.19│21萬3,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2.09│26萬5,7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02│28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23│18萬9,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31│42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4.11│28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5.12│27萬6,8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5.23│25萬2,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02│27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16│25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30│27萬8,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7.07│32萬5,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7.25│32萬1,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8.04│38萬2,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3 │第一銀行│WA0000000 │95.11.15│23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汐止分行├─────┼────┼──────┼────┼─────────┤ │ │戶名:顏│WA0000000 │95.11.25│18萬5,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復安 ├─────┼────┼──────┼────┼─────────┤ │ │帳號: │WA0000000 │95.12.02│22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00000000├─────┼────┼──────┼────┼─────────┤ │ │386 │WA0000000 │96.01.06│21萬5,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2.10│24萬5,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3.10│27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4.21│34萬3,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4.27│26萬3,6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5.16│31萬2,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5.30│27萬6,5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06│28萬8,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09│32萬6,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20│18萬6,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27│21萬5,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04│36萬6,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13│26萬8,5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20│38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01│42萬6,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10│34萬2,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29│28萬7,6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9.08│28萬3,2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9.21│38萬6,4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06│27萬6,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19│26萬7,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27│34萬2,1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02│36萬7,4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14│36萬5,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23│30萬2,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2.08│32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09│36萬5,60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18│24萬6,73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30│31萬2,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2.16│27萬6,3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2.23│35萬6,720 元│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5.02│30萬6,1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7.04│36萬8.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備 註│1.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以下至HA0000000號之票載偽造之發票人欄,原│ │ │ 起訴書所載之「勁群公司」,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鉅峰公司」;偽造│ │ │ 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欄所載,原起訴書所載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 │ │ 河寬」,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 │ │ ,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2.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1.15.」,│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1.15.」, 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3.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2.04.」,│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2.04.」,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4.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2.11.」,│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2.11.」,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附表二:未兌現部分 ┌─┬────┬─────┬────┬──────┬────┬─────────┐ │編│付款人戶│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載偽造│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 │號│名及帳號│ │ │ │之發票人│文 │ ├─┼────┼─────┼────┼──────┼────┼─────────┤ │1 │第一銀行│XA0000000 │98.04.03│31萬6,560元 │勁群公司│「勁群工業股份有限│ │ │汐止分行│ │ │ │ │公司」、「闕河寬」│ │ │戶名:泰├─────┼────┼──────┼────┼─────────┤ │ │鈞企業社│XA0000000 │98.04.14│33萬2,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帳號: ├─────┼────┼──────┼────┼─────────┤ │ │00000000│XA0000000 │98.04.22│33萬6,4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386 ├─────┼────┼──────┼────┼─────────┤ │ │ │XA0000000 │98.04.30│36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06│36萬2,5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13│28萬3,6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20│36萬7,8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27│32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6.10│36萬2,73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6.19│32萬3,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2 │上開臺北│HA0000000 │98.03.07│26萬5,27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富邦汐止│ │ │ │ │公司」、「徐景松」│ │ │分行帳戶├─────┼────┼──────┼────┼─────────┤ │ │ │HA0000000 │98.03.14│32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18│28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1│29萬7,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5│36萬2,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7│32萬6,4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8│36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1│29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4│32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8│38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1│36萬7,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5│32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8│35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25│37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29│37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01│31萬3,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09│32萬1,3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15│31萬1,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23│36萬2,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30│29萬3,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05│32萬1,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08│39萬9,99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13│28萬6,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17│26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0│31萬7,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4│28萬6,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7│32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01│31萬1,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15│28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18│36萬7,560 元│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22│31萬2,1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26│33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31│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05│32萬5,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12│36萬2,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17│29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21│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26│32萬3,4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31│38萬3,2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04│46萬3,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0│38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5│38萬9,0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9│42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總計1,789萬2,530元 │ ├───┬───────────────────────────────────┤ │備 註│1.上開編號1票據號碼XA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欄,原起訴書所載之「36萬2,790 │ │ │ 元」,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36萬2,730元」,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2.上開編號1、2所載之未兌現之支票,經本院更正並重新核算金額總計應為「1,│ │ │ 789萬2,530元」,原起訴書所載之「1,667萬7,890元」顯係有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