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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

上訴人
楊善喻
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楊善喻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第 339 條、第341 條詐欺罪;第342 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 條第2 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楊善喻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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