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
- 上訴人
- 楊善喻
- 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650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楊善喻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第 339 條、第341 條詐欺罪;第342 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 條第2 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楊善喻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