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中光、劉雙成、巫東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中光 劉雙成 巫東奇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周奇杉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廷峯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林宇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哲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良善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地 彭正雄 王正全 許振興 婁義忠 上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志強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蕭棋云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瑞發 葉清桃 陳志強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明 劉文亞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慶雄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邹毅強 謝銘炊 洪英脩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雄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君吉 選任辯護人 林孝璋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盛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中楠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一鳴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州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舒瑞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三裕 朱宗中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華政 選任辯護人 曾紀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雲慶(原名古家慶)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本源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錦添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真媚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季明 選任辯護人 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欽 選任辯護人 何謹言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敏慧 陳慧儀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 李克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振堯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8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81號、94年度偵字第6497號、第6498號、第6499號、第6500號、第6501號、第6502號、第6503號、第6504號、第8899號、第8900號、第8901號、第15927號、第16125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57號、96年度偵字第3272號、第6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6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D○○、N○○、辛○○、壬○○、C○○、F○○、甲○○、K○○、U○○ 、巳○○、I○○、J○○、申○○、V○○、G○○、乙○○、寅○○、午○○、Q○○ 、宇○○、L○○、丙○○、戊○○、玄○○、己○○、庚○○、丁○○、未○○、 地○○、E○○、戌○○、丑○○、卯○○、酉○○、宙○○、A○○、辰○○、P○○ 、B○○部分均撤銷。 D○○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N○○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F○○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連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U○○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I○○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 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J○○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申○○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貳 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乙○○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 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午○○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V○○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 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寅○○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 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G○○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Q○○、宇○○、L○○、丙○○、戊○○、玄○○、己○○、庚○○、丁○○、未○○ 、地○○、E○○、戌○○、丑○○、卯○○、酉○○、宙○○、A○○、辰○○、P○ ○、B○○均無罪。 事 實 一、D○○、N○○、辛○○、壬○○、F○○、C○○、甲○○、U○○、K○○前均任 職於基隆關稅局(任職單位、期間、職稱及執掌業務均詳如附件一所示),渠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因緝私必 要對報運進出口之貨物、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有實施檢查之義務,及依財政部關稅總局民國91年1月4日臺總政徵字第00000000號函發佈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臺總政徵字第00000000號函發佈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海運通關自動化手冊」、「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實到貨物與原申報或輸出入規定不符案件處理要點」、「出口作業共同規定」等法規,從事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應查驗貨物與報單是否相符,驗貨職務須依照派驗單、查驗批示所記載之內容確實執行,並將實施查驗之結果據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又貨物進出口通關方式分為C1、C2、C3三種,C1為免審免驗,即報關後不審查文件亦不查驗貨物,C2是應審免驗,即報關後審查文件合格不查驗貨物,C3是應審應驗,即報關後審查文件合格仍要查驗貨物。進出口報單經電腦抽中C3者,由驗貨股長批示查驗箱數並分派驗貨員查驗,被指派之驗貨員持應驗報單至貨櫃場,會同報關行或貨主開櫃,應先查驗包括報單、發票、裝箱單或特許文件等相關文件,再核對貨櫃櫃號與報單所載是否相符,續查驗進出口貨物之品名、品質、規格、數量(箱數及件數)、重量等是否與報單記載相同,並將查驗結果記載於報單上送分估單位估價繳稅後放行;當時大陸成衣除委外加工外均禁止進口,委外加工復運進口(報單統計代碼「95」)之報單查驗,除查驗貨證是否相符外,出口時應開櫃查驗並自貨櫃中就貨物取樣以封條封妥後,再裝入樣袋封緘,並在樣袋騎縫加蓋驗貨關員之職名章後交由貨主領回,以便將來復運進口時核樣比對;查驗時若查察實到貨物與原申報貨物不符,因涉及管制及逃漏稅,應依前開處理要點簽報上級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渠等身為關稅局關員,對上述規定均知之甚稔,竟與下列各集團之進出口成衣業者及報關業者勾結,而為不實查驗違法放行貨物,茲分述如下。 二、巳○○集團部分: 巳○○係洞庭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洞庭湖公司)及芳苑報關 有限公司(下稱芳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凱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申○○共同營運上開 公司業務,I○○為巳○○之配偶,任職於芳苑公司,J○○(綽號 小劉)、乙○○(綽號阿水)則受僱於巳○○,負責現場報關業 務,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下列行為: ㈠巳○○、I○○、申○○與J○○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名義,以報單統計代號「05」(即成衣原料、半成品委外加工後直接輸往設限地區)從事假出口,先製作內容不實之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海外加工同意書(FORM2,下稱海外加工同意書)送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下稱紡拓會)核章,再由巳○○依據申○○之指 示及所提供之裝箱單(Packing list),通知I○○或J○○指示 倉庫管理人員O○○、b○○在洞庭湖公司倉庫內,將每塊1公噸 之鐵棧板2至4塊置入貨櫃虛增貨物重量或數量(詳如附表一所示),再製作不實之出口報單、裝貨單(Shipping order)、發票(Commercialinvoice),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㈡93年10月25日,巳○○、申○○、乙○○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祐城有限公司名義,透過明華報關有限公司製作內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裝箱單、發票等,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香港製牛仔褲之進口通關,致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93年11月1日,驗貨關員N○○在環球貨櫃場驗貨時,發現該批 牛仔褲係大陸製成衣,且未將「MADE IN CHINA」標示去除 即直接縫「MADE IN HONG KONG」之標示,D○○即與N○○共同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經巳○○、申○○、乙○○與D○○、N○○達成支付新臺幣(下同 )3萬元賄款之合意,N○○即於當日在職務上所掌報單違法簽 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乙○○則於翌日上午,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外停車場 將3萬元交付予N○○。 ㈢93年12月3日,申○○、乙○○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 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永海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透過芳苑報關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裝箱單、發票等,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裁片之進口通關,致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同年月6日,驗 貨關員N○○、辛○○在環球貨櫃場查驗時,發現該等裁片内夾 藏半成品夾克,D○○即與N○○共同承前、與辛○○共同基於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申○○、乙○○達成各支付N○○及辛○○1萬6千元賄款之合意,N○○、 辛○○即於職務上所掌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 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乙○○則於翌日上午在驗貨課 各交付N○○及辛○○1萬6千元。 三、M○○、午○○集團部分: V○○(綽號老莫)從事貨物進出口報關業務,寅○○(綽號小 林子)則係受僱於S○○(綽號賴子,已歿)處理現場報關、 陪驗業務,午○○(綽號唐飛)係進口大陸成衣之業者,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 ㈠V○○、寅○○與S○○為經營成衣進出口之M○○(綽號王哥,所涉行 賄等罪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處理報關業務,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⒈以附表二(除編號3、4、6、10、13、34、67、71、73外,詳 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所示之不同公司名義,以CY整櫃報運出口(統計代號05、95報單部分並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且報單上故意未填載貨櫃號碼、浮報貨物重量等,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附表三上開編號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40呎貨櫃(下稱大櫃)賄款2萬元、20呎貨櫃(下稱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與壬○○ 每週結算違法放行之貨櫃數量及給付賄款,再由壬○○與下述 驗貨關員朋分;如附表二編號5及7(小櫃,賄款1萬元)、36(大櫃,賄款2萬元)、74(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 貨關員C○○、編號19(大櫃,賄款2萬元)、39(大櫃,賄款 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詹鉅福(已歿)、編號30及32(大 櫃,賄款2萬元)、55(大櫃,賄款2萬元)及56(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甲○○、編號66及69(大櫃,賄款2 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各與壬○○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如附表二編號33(大櫃,賄款2萬元)、44及50(大櫃,賄款2萬元)、61及62(大櫃,賄款2萬元)、64(小櫃,賄款1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等負責查驗如附表二上開編號報單,有未載明貨櫃號碼、不同公司併櫃、報單申報重量已逾貨櫃最高載重量、進倉貨物與申報貨物之重量不符等違法情事,竟仍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統計代號95報單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⒉以附表三(除編號36至37、42、46、63至66、72、75至77、8 1、93、96外,詳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所示之公司 名義,以CFS倉間散貨報運出口(統計代號05、95報單部分 並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並於出口報單上虛偽申報實際貨物數倍之重量及件數,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附表三上開編號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大櫃賄款2萬元、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與壬○○每週結算違 法放行之貨櫃數量及給付賄款,再由壬○○與下述驗貨關員朋 分;如附表三編號34(大櫃,賄款2萬元)、40、41、43至45(大櫃,賄款2萬元)、78、82(大櫃,賄款2萬元)、97 、98(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C○○、編號67至71 、73、74(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詹鉅福,各 與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如附表三編號47、52、53、58(大櫃,賄款2萬 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等負責查驗之上開編號報單,有申報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者均相差10至20倍不等之違法情事,竟仍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統計代號95報單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⒊向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 ⑴以舜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舜裕公司)名義,於93年2月16日 申報統計代號「01」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小櫃,賄款1萬元); ⑵以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紡公司)名義,93年2月17日申 報統計代號「01」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小櫃,賄款1萬元); ⑶以鑫億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億科公司)名義,93年3月16日申報統計代號「02」之報單號碼ATBC00000000號出口報單(小櫃,賄款1萬元); 均有申報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不符之違法情事,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 於驗貨隔日給付賄款予C○○;C○○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開報單申報不實,仍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㈡V○○與M○○承前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鵬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鵬陞公司)名義,裝載內容物均為紗而非織片,僅於貨櫃口擺放3、4排外包裝未有編號且有瑕疵之織片,並浮報件數之貨櫃,於: ⒈93年4月27日,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 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2」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件(piece)貨物2元、共計244,396元之代價,給付賄款予驗貨關員D○○;D○○承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同日在中國貨櫃場查驗時,明知上開報單有申報貨物與來貨不符及浮報件數及重量等違法情事,竟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⒉93年4月28日,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 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2」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件(piece)貨物2元、共計108,304元之代價,給付賄款予D○○、U○○;93年4月29日 驗貨關員U○○於中國貨櫃場查驗時,明知分估人員於報單上 簽註「驗貨課:請派員查驗,請取ITEM5-15之一代表性貨樣供參」,而該貨櫃貨證不符無從取樣,依法不得放行,竟與D○○(承前)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違法簽認「已取樣」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㈢午○○於92年4月14日至93年4月1日間,與M○○、V○○、寅○○(均 承前)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來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來請公司)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再透過立大報關公司製作如附表四、五之內容不實出口、復運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報單統計代號「95」之貨物進、出口通關,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出口每只大櫃賄款1 萬元、小櫃賄款8千元,復運進口每只貨櫃賄款2萬元之代價,給付予如附表四、五各編號所示之驗貨關員;如附表四編號1(小櫃,賄款8千元)及附表五編號1(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甲○○、如附表四編號2至5(均大櫃,賄款各1萬 元)及附表五編號2(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如 附表四編號6(大櫃,賄款1萬元)及附表五編號3(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如附表五編號4(賄款2萬元)所 示之驗貨關員C○○,明知如附表四各編號報單均未實際取樣 ,如附表四、五各編號報單有申報貨物與實際來貨不符之情形,竟仍基於(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 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附表四部分並於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四、亥○○集團部分: 甲○○明知其並未於92年10月9日,就智鈞有限公司(下稱智 鈞公司)負責人亥○○(原名張炎山,原審通緝中)以萬頓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萬頓公司)、雙雋有限公司(下稱雙雋公司)、偉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晟公司)名義,透過升暉報關公司製作內容不實且違法併櫃之AZ0000000000、AZ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為實際查驗、取樣,依法不得放行,竟承前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AZ00000000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簽認查驗後貨證相符而核章放行、AZ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五、H○○、G○○集團部分: G○○任職於其兄H○○(業經原審判決確定)為負責人之上桓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桓公司),負責至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辦理簽證,為從事業務之人,竟: ㈠與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成崑有限公司(下稱成崑公司)及九兆有限公司(下稱九兆公司)名義,以CY整櫃報運出口,且於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報單上浮報貨物重量、未填載貨櫃號碼等,先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 ㈡與V○○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承前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3至10所示公司名義,裝載內容物均為舊衣物而非織片,僅於貨 櫃口擺放3、4排織片,並浮報件數之貨櫃,先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再於93年6月1日、同年月2日,製作内容不實如附表六編號3至10所示之出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5」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件(piece)貨物2元之代價,給付賄款予驗貨關員K○○(綽號老六)、F○○;如附表六編號3 至7(共計210218件,賄款420,436元)所示之驗貨關員K○○ 於93年6月1日、如附表六編號8至10(共計243460件,賄款486,920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於同年月2日在東海貨櫃場查 驗時,明知該等貨櫃存有申報貨物與來貨不符情事,竟基於(F○○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 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六、R○○集團部分: 寅○○與S○○為漢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漢鑫公司)負責人R○○ (綽號簡仔,已歿)處理下述公司之成衣進出口報關業務,竟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就㈠至㈣、㈥部分承前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㈠附表七(除編號4至8、13至20、27至33、113至115,詳後述不另為不受理部分)所示日期,以附表七上開編號所示公司名義,以CFS倉間散貨報運出口,並於出口報單上虛偽申報 實際貨物數倍之重量及件數,再以此等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等不實文件,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如附表七所示之貨物出口通關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以違法放行每只大櫃賄款2萬元、小櫃賄款1萬元之代價,與壬○○每週結算違法放行之貨櫃數量及給付賄 款,再由壬○○與下述驗貨關員朋分;如附表七編號1及2(大 櫃,賄款2萬元)、11(大櫃,賄款2萬元)、24(大櫃,賄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甲○○、編號116及117(大櫃,賄 款2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C○○、編號118、122及124(小櫃 ,賄款1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F○○、編號126(小櫃,賄款1 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詹鉅福,各與壬○○承前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編號104、109、111及112(小櫃,賄款1萬元)所示之驗貨關員壬○○承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等負責查驗之報單,有申報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者均相差數倍之違法情事,竟仍於職務上所掌報單違法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㈡92年12月17日,以漢鑫公司名義,透過豪祥報關公司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95」之貨物復運進口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給付5千元賄款予驗貨關員壬○○;壬○○於同年月19日查驗 時,明知上開報單有申報貨物與來貨不符及無法與出口報單核樣等違法情事,竟仍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取樣並簽認查驗、與原出口留樣核對無訛以示貨證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㈢93年3月26日,以育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育潔公司)名義, 先製作內容不實之海外加工同意書送紡拓會核章,再透過暘捷報關公司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5」之出口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驗貨關員甲○○於93年3月26日在怡聯貨櫃場查驗時,明知上開報單有 申報貨物與來貨不符之違法情事,竟仍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並於翌日收受S○○給付之賄款2萬元。 ㈣93年4月9日,以丑○○(詳後述無罪部分)擔任負責人之勳凌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勳凌公司)、衣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衣泰公司)、清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創公司)、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聚公司)名義,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TBC93V0000000至1205號之4張出口報單,連同不實 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01」之CFS倉間散貨報運出口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 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且為逃避海關查緝,給付賄款1萬元予驗貨關員C○○;C○○於同日 查驗抽中應驗之報單號碼ATBC93V0000000至1205號之4張出 口報單時,明知上開報單有浮報數量之違法情事,竟仍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未予實際查驗,即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 ㈤93年4月15日,以漢鑫公司名義,製作内容不實之報單號碼AZ 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95」之貨物復運進口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驗貨關員K○○於93年4月16日查驗時,明 知上開報單有所核銷之出口報單未申報之貨物而無法核樣之違法情事,竟仍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而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承前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取樣並簽認查驗、與原出口留樣核對無訛以示貨證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而使漢鑫公司獲得獲得免依一般貨物稅率課稅差額57,952元之不法利益。 ㈥93年4月18日,以漢鑫公司名義,透過暘捷報關公司製作内容 不實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進口報單,連同不實之發票、裝箱單等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申報統計代號「95」委外加工復運進口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辦理貨物通關業務之正確性;驗貨關員壬○○於93 年4月20日查驗時,明知上開報單有申報貨物與來貨成分不 符之違法情事,竟仍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取樣並簽認查驗、與原出口留樣核對無訛以示貨證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並收受S○○給付之賄款1萬5千元。 七、志騰公司部分: C○○明知其於93年3月26日在怡聯貨櫃場所查驗之志騰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志騰公司)委託S○○透過暘捷報關公司製作之 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有申報貨物與來貨不符之違法情事,竟仍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職務上所掌上開編號報單簽認以示貨證核符,並予核章放行,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對於查驗來貨之正確性,並於翌日收受S○○給付之賄款2萬元。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審理範圍: ㈠被告R○○、T○○(原名蘇文圭)、S○○、癸○○對於原判決上訴後 均已死亡,前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是本案審理範圍不包括被告R○○、T○○、S○○、癸○○部分,合先敘明。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係指其已受請求之事項,本屬第二審判決內應行裁判之一部分,而原審並未予以裁判者而言(如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及其他應以一罪論處之案件,其一部分未經裁判之類)。又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至所謂訴訟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為之,但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此時縱認該項更正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惟公訴人更正後請求審理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法院即應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從實體上併予以審判,若未予以裁判,即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刑事審判採彈劾主義,案件須經起訴、上訴等訴訟上之請求,對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法院始有審判之職權;至所謂訴訟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為之,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或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其起訴事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惟公訴人更正或擴張後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從實體上併 予以審判,若該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是 本院就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更正或擴張之事實、公訴人於原審當庭確認之被告及犯罪事實(見原審卷五第134至138頁、卷十六第113至114頁、卷十七第8頁、第116至118頁),與業 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併予審判,先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對被告D○○、K○○、辛○○、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K○○、辛○○、V○○及 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調查局、偵查中未 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辛○○、V○○ 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K○○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對被告D○○、辛○○、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辛○○、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K○○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 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辛○○、V○○犯罪事實之依據。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C○○、N○○、宇○○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 所為之證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戊○○、地○○、未○○、 L○○、巳○○、詹鉅福、玄○○於調查局所為證述,對被告D○○、 辛○○、V○○、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被告D○○、辛○○、V○○、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C○○、N○○、宇○○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 結所為之陳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戊○○、地○○、未○○ 、L○○、巳○○、詹鉅福、玄○○於調查局所為證述均不得作為 被告D○○、辛○○、V○○、K○○犯罪事實之依據。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對被告D○○、V○○、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K○○及其等辯護人於 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 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V○○、K○○犯罪事實之依據。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甲○○、F○○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 告D○○、辛○○、V○○、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辛○○、V○○、K○○及其等辯 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甲○○、F○○於調查局所為 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辛○○、V○○、K○○犯罪事實之 依據。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D○○於調查局、偵查所為之證述,對被告辛○○ 、V○○、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 聞證據。被告D○○、辛○○、V○○、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 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D○○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辛○ ○、V○○、K○○犯罪事實之依據。 ㈦證人即共同被告Q○○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 聞證據。被告D○○、K○○、辛○○、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 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Q○○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 、K○○、辛○○、V○○犯罪事實之依據。 ㈧證人即共同被告I○○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V○○、申○○、J○○、壬○○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K○○、辛○○、V○○、申○ ○、J○○、壬○○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 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I○○於調 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辛○○、V○○、 申○○、J○○、壬○○犯罪事實之依據。 ㈨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V○○、J○○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被告D○○、K○○、辛○○、V○○、J○○及其等辯護 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 作為被告D○○、K○○、辛○○、V○○、J○○犯罪事實之依據。 ㈩證人即共同被告J○○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V○○、申○○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被告D○○、K○○、辛○○、V○○、申○○及其等辯 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 得作為被告D○○、K○○、辛○○、V○○、申○○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 。被告D○○、K○○、辛○○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 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辛○○ 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 辛○○、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 聞證據。被告D○○、K○○、辛○○、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 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 、K○○、辛○○、V○○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丁○○、U○○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 告D○○、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 聞證據。被告D○○、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 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庚○○、丁○○、U○○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 、V○○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R○○調查局所為陳述,對被告壬○○、K○○而言 ,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壬○○、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R○○於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壬○○、K○○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E○○、癸○○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 、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 據。被告D○○、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 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E○○ 、癸○○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犯罪 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V○○ 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 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V○○犯罪事實之依 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B○○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而 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B○○於調查局 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戌○○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對被告D○○、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為傳聞證據。被告D○○、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 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即共同被告戌○○於調查局、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均不得 作為被告D○○、V○○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c○○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辛○○、V○○ 、申○○、J○○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 傳聞證據。被告D○○、K○○、辛○○、V○○、申○○、J○○及其等辯 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c○○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認定 被告D○○、K○○、辛○○、V○○、申○○、J○○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u○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辛○○、V○○而 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K○○、辛○○、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 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u○於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D○○、K○○、辛○○、V○○犯 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r○○、p○○、q○○、s○○、t○○、吳艾繆、u○、諶淑端、v○○ 、林偉章、許基正、廖學勝、詹肇棟、w○○、藍慶重、x○○、 y○○、z○○、甲甲○○、何明照、甲乙○○等人於調查局所為之證 述,對被告D○○、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 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r○ ○、p○○、q○○、s○○、t○○、吳艾繆、u○、諶淑端、v○○、林偉 章、許基正、廖學勝、詹肇棟、w○○、藍慶重、x○○、y○○、z ○○、甲甲○○、何明照、甲乙○○等人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 不得作為認定被告D○○、V○○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j○○、g○○、f○○、l○○於調查局中所為之證述, 對被告D○○、V○○、U○○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U○○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j○○、g○○、f○○、l○○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 為認定被告D○○、V○○、U○○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k○○、n○○、m○○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 ○、V○○、U○○、K○○、壬○○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U○○、K○○、壬○○及其 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k○○、n○○、m○○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 均不得作為被告D○○、V○○、U○○、K○○、壬○○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W○○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V○○、K○ ○、G○○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 據。被告D○○、V○○、K○○、G○○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 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W○○ 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V○○、K○○、G○○ 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楊國陽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V○○ 、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 據。被告D○○、V○○、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 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楊國陽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V○○、K○○犯罪事 實 之依據。 證人黃○○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V○○、K ○○、G○○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 證據。被告D○○、V○○、K○○、G○○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 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黃○○於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V○○、K○○、G ○○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o○○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壬○○、K○○而 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壬○○、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o○○於調查局所為之陳 述,均不得作為被告壬○○、K○○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l○○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K○○、壬○○而 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K○○、壬○○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l○○於調查局所為之陳 述,均不得作為被告K○○、壬○○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陳惠香、陳吳玉華、楊國權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 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陳惠香、陳吳玉華、楊國權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許墩厚、陳柏勳、王智弘、葉增松、蔡培賢、彭士晏、黃承棣、陳文楷、曾曦輝、林義明、蘇士欽、謝明通、林福龍、廖俊隆警詢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K○○而言 ,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 ○、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許墩厚、陳柏勳、王智弘、葉增松、蔡培賢、彭士晏、黃承棣、陳文楷、曾曦輝、林義明、蘇士欽、謝明通、林福龍、廖俊隆警詢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犯罪事實 之依據。 證人蔡博文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對被告D ○○、K○○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 證據。被告D○○、K○○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 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蔡博文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被告D○○、K○○、犯罪事 實 之依據。 證人陳瑞香、林惠民、d○○、h○○於調查局所為之證 述,對被告D○○、V○○而言,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為傳聞證據。被告D○○、V○○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前 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證人陳瑞香、林惠民、d○○、h○○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述,均不得作為 被告D○○、V○○犯罪事實 之依據。二、第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所謂「必 要性」,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此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又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亦即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可信性」乃指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警詢製作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 於本院中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乙○○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二第151頁、原審卷三十第121至122頁 ;原審卷三一第55至56頁),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乙○○於調查局之 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乙○○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 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K○○、V○○、辛○○、壬○○串謀或迴護其等 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乙○○接受調查局詢問 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乙○○ 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K○○、辛○○、V○○、壬○○本 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乙○○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 與本院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K○○、辛○○、V○○、壬○○之辯護人主 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 於原審中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午○○於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32頁、原審卷十五第54頁),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午○○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午 ○○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 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串謀或迴 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午○○接受調查 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午○○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本件犯行所必要 ,故證人午○○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原審不符部 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 於原審、本院中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寅○○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 實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19、142、188頁;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52、55、89、133頁;偵字第6501號卷第21頁反面;原審卷二三第7之30頁;原審卷二五第79頁;原審卷二 十六第125頁反面至126頁、129頁),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 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寅○○於 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寅○○於調查局受詢問 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K○○、壬○○串謀或迴護其 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寅○○接受調查局詢 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寅○○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K○○、壬○○ 本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寅○○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 ,與原審、本院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K○○、壬○○之辯護人 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G○○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 原審、本院中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G○ ○於偵查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59、260頁;卷三第349頁),而其於調 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G○○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G○○於調查 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K○○串謀或迴護 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G○○接受調查局 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G○○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K○○本件 犯行所必要,故證人G○○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 原審、本院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K○○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 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㈤證人S○○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原審中所為 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S○○於偵查時證稱: 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36、48、57、79頁),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S○○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 於真意;復參以證人S○○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 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K○○、壬○○串謀或迴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 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S○○接受調查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 間較近,而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S○○於調查局受詢問 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K○○、壬○○本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S ○○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原審不符部分,本院認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 ○○、K○○、壬○○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㈥證人M○○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本院中所為 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M○○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396頁、原審卷十四第75至77頁反面),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M○○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M○○於調 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U○○串謀或迴 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M○○接受調查 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M○○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U○○本件犯行 所必要,故證人M○○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本院 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U○○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 云云,自 非可採。 ㈦證人T○○(已歿)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原 審中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T○○於偵查 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01頁、原審卷二十六第40頁正、反面),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T○○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復參以 證人T○○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 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V○○、 壬○○串謀或迴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 T○○接受調查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T○○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 高,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 壬○○本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T○○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 陳述,與原審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壬○○之辯護人主張此部 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㈧證人O○○、b○○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等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O○○於 調查局、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時所為陳述均實在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36、125頁;本院卷十四第42頁)、證人b○○於偵查、原審時均證稱:伊於調查局 所為陳述均實在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50頁、原審 卷十一第57頁),而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O○○、b○○於調查局之供述 係出於真意;復參以證人O○○、b○○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 及與其他被告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K○○、辛○○、V○○等人串謀或迴護其等而 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O○○、b○○接受調查局詢 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O○○、b○○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度較高,應 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K○○、辛○○、 V○○等人本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O○○、b○○前開於調查局受 詢問時之陳述,與原審、本院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K○○、辛○○、 V○○等人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㈨證人子○○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本院中所 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子○○於偵查時證稱 :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 第91頁),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子○○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 復參以證人子○○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接觸 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D○○ 、V○○、K○○、G○○串謀或迴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 ;再考量證人子○○接受調查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 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子○○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 ,可信程度較高,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D○○、V○○、K○○、G○○本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子○○前開於 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本院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D○○、V○○、K○○ 、G○○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非可採。 ㈩證人甲丙○○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與其於原審中 所為證述之主要部分前後有所不符,且證人甲丙○○於原審時 證稱: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屬實等語(見原審卷二五第77頁反面),而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述之筆錄製作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製作完畢後於受詢問人欄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亦無證據證明調查局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詢問,堪認證人甲丙○○於調查局之供述係出於真意 ;復參以證人甲丙○○於調查局受詢問時,尚未及與其他被告 接觸而考量供詞對自己或他人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與被告V○○串謀或迴護其等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再考量證人 甲丙○○接受調查局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而於原審審 理中證述時點較遠,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證述,記憶當較為清晰,是證人甲丙○○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可信程 度較高,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被告V○○本 件犯行所必要,故證人甲丙○○前開於調查局受詢問時之陳述 ,與原審不符部分,本院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有證據能力,被告V○○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無證 據能力云云,自非可採。三、第按,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 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經具結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證人巳○○於原審審理時,業 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I○○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經具結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業以 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經具結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證人申○○於原審審理時,業 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J○○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經具結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證人J○○於原審審理時,業以 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經具結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且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業 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甲○○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 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甲○○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 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自有證 據能力。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詹鉅福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 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辯護人於原審、本院審理時,皆未提及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 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㈦證人O○○於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 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該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36至138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O○○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 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O○○在原審、本 院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O○○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證 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㈧證人b○○於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 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該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49至152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b○○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 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b○○在原審審理 中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D○○ 、K○○、辛○○、V○○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D○○、K○○、辛○○、 V○○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 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K○○ 、辛○○、V○○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 ,是證人b○○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證 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㈨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 時,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各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88至91頁、偵字第6503號卷二第151至154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乙○○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 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乙○○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 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D○○、K○○、辛○○、 V○○、壬○○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D○○、K○○、辛○○、V○○、壬 ○○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 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K○○、 辛○○、V○○、壬○○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 程序,是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㈩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檢察官訊問 時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給予被告D○○、V ○○及其等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已補足檢察官提訊壬○○以證人 身分具結而作證時所欠缺之反對詰問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S○○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況證人S○○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 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即共同被告S○○於 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M○○於檢察官偵查時 ,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各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396至400頁、第436至438頁 ),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M○○ 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M○○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 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D○○、V○○、U○○對質詰問之機會, 被告D○○、V○○、U○○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 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V○○、U○○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 查之程序,是證人M○○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檢察官偵查 時,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各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32至435頁、第142至145 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午○○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 信之情況,況證人午○○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 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D○○、V○○對質詰問之機會,被 告D○○、V○○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 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 ○、V○○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 人午○○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檢察官偵查 時,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各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19至122頁、第142至145頁、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133至135頁、偵字第6501號卷第21頁反面至26頁、第39至43頁、第57至62頁、第66至70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寅○○於偵查 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寅○○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 互詰問,並予被告D○○、V○○、K○○、壬○○對質詰問之機會, 被告D○○、V○○、K○○、壬○○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 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V○○、K○○、壬○○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 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寅○○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 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檢察官偵查時 ,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有各次偵查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01至405頁、偵字第6501號 卷第29至32頁、第74至76頁),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證人T○○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 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況證人T○○在原審審理中 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D○○、V ○○、壬○○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D○○、V○○、壬○○訴訟上之權 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D○○、V○○、壬○○及其辯護 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T○○於偵查中 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W○○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 ,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子○○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 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又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 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黃○○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 述,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亦查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G○○、D○○、K○ ○、V○○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證人黃○○於偵查 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g○○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 ,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亦查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G○○、D○○、K○○ 、V○○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證人g○○於偵查 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k○○、m○○、n○○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且上開證人復經原審傳喚到庭作證,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l○○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 ,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K○○、壬○○及其辯護人爭執不具證據能力,亦未 提出有何顯不 可信之依據,自不可採。 證人即共同被告R○○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證人即共同被告S○○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況證人S○○在原審審理中業經傳喚到庭, 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復本院再於審理中提示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K○○、壬○○及 其辯護人依法辯論,而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即共同被告S○○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具有 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 證人蔡博文、蔣萬機、王禮訓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均經檢察官告以其等偽證罪責並令具結以擔保渠等證詞之憑信性,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被告D○○、K○○及其辯護人爭執 不具證據能力,亦未提出有何顯不 可信之依據,自不可採。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 ,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 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份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於94年1月12日 、27日之2次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 、K○○、辛○○、V○○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惟巳○○於94年1月12日、27日之2次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 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45頁、第172至173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巳○○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 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巳○○於偵查中陳 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辛○○、 V○○及其辯護人固主張巳○○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 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巳○○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 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巳○○於原審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 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巳○○之偵訊陳述 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巳○○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J○○於94年1月12日 、26日之2次於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 ○○、K○○、辛○○、V○○、申○○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惟J○○於94年1月12日、26日之2次偵查時,以被 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62頁、第165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 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J○○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 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J○○於偵查 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辛 ○○、V○○、申○○及其辯護人固主張J○○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J○○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 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J○○於原審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 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J○○之 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J○○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 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94年1月12日 、同年月20日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 ○、K○○、辛○○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 V○○於94年1月12日、同年月20日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 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他字第105號卷第65至66、274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V○○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 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V○○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 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辛○○及其辯護人固主 張V○○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 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V○ ○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V○○於原審審 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V○○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 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V○○之偵訊陳述為 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依據。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94年1月14日偵查中是以被 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K○○、辛○○、V○○而言, 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P○○於94年1月14日偵 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他字第105號卷第141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P○○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 ,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P○○於偵查中 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辛○○ 、V○○及其辯護人固主張P○○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 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P○○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 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P○○於原審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 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P○○之偵訊陳述 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P○○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 之依據。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93年8月12日、94年3月28 日、94年5月9日、同年月13日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辛○○、V○○、K○○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甲○○於94年3月28日偵查時,以被告 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8081號卷第234至237、348至350頁;偵字第8900號卷第50頁、第71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甲○○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 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甲○○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 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辛○○、V○○、K○○及其辯護人固 主張甲○○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 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甲○○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 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甲○○於本院 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甲○○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 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甲○○之偵訊陳述 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Q○○於94年5月11日 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辛○○、V○○ 、K○○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Q○○於94 年5月11日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 未具結(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五第24至26頁),然其既係以 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Q○○於 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Q○○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 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辛○○、V○○、K○○及其辯護人固主張Q○○於偵查中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Q○○於前開偵查中 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Q○○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 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Q○○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 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Q○○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 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㈦證人即共同被告玄○○於94年5月9日 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辛○○、V○○ 、K○○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玄○○於9 4年5月9日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 未具結(見偵字第8901號卷第33至34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玄○○於初始 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玄○○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 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辛○○、V○○、K○○及其辯護人固主張玄○○於偵查中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玄○○於前開偵查中向 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玄○○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之 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玄○○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 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玄○○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 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㈧證人即共同被告D○○於94年1月12日 、26日之2次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辛○ ○、V○○、K○○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D ○○於94年1月12日、26日之2次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 ,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他字第105號卷第39至40頁、 第282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 ,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D○○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 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D○○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 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辛○○、V○○、K○○及其辯護人 固主張D○○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 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D○○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 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D○○於本 院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D○○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 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D○○之偵訊陳 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定 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㈨證人即共同被告K○○於94年5月9日偵 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V○○而言,固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K○○於94年5月9日偵查 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16125號卷四第109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K○○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 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K○○於偵查 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V○○及其 辯護人固主張K○○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 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K○○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 ,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K○ ○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K○○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 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K○○之 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㈩證人即共同被告S○○於94年1月13日 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V○○、K○○ 、壬○○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S○○於9 4年1月13日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36至38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S○○於初 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S○○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 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V○○、K○○、壬○○及其辯護人固主張S○○於偵查中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S○○於前開偵查中向 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S○○於原審審理時,業以證人之 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S○○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 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S○○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 訊陳述應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94年5月9日 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 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V○○而言 ,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己○○於94年5月9日 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16125號卷四第154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己○○於初始檢察官偵查 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己○○於 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V○○ 及其辯護人固主張己○○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 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己○○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 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 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94年1月12日 、28日之2次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 、K○○、V○○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壬 ○○於94年1月12日、28日之2次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 ,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352至353頁、第457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壬○○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 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壬○○於偵查中陳述之 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V○○及其辯 護人固主張壬○○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 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壬○○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 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壬○○ 於本院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壬○○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 被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壬○○之偵 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G○○於94年1月14日 、15日之3次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D○○ 、K○○而言,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G○○於94 年1月14日、15日之3次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59至64頁), 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G○○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 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G○○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 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D○○、K○○及其辯護人固主張G○○於偵查中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G○○於前開偵查中 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即共同被告G○○於原審審理時 ,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即共同被告G○○之偵訊陳述筆錄內容予被 告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程序中就證人即共同被告G○○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94年2月4日 偵查中是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V○○、壬○○而言 ,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寅○○於94年2月4日 偵查時,以被告身份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見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55至56頁),然其既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於前開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衡之寅○○於初始檢察官偵 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情節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寅○○ 於偵查中陳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其前開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V○○、 壬○○及其辯護人固主張寅○○於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 就其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寅○○於前開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份所 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證人寅○○於原審審理時,業以證人之身份具結後接受被告 及其辯護人之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於審判期日復已依法定程序提示證人寅○○之偵訊陳述 筆錄內容予被告V○○、壬○○及其辯護人,是本院業已於審理 程序中就證人寅○○之偵訊陳述為合法之調查,其偵訊陳述應 得採為認 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五、再按,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反面解 釋,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所言,自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申○○、J○○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 人即共同被告I○○於原審之證述,係受審判長以脅迫方式訊 問,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並未具體指出證人即共同被告I○○ 於原審有何脅迫之情形,即空泛指摘證人即共同被告I○○原 審到庭具結之證述 無證據能力,顯無可採。 ㈡被告J○○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 同被告申○○於原審之證述,係受審判長以脅迫方式訊問,無 證據能力云云。惟並未具體指出證人即共同被告申○○於原審 有何遭脅迫之情形,即空泛指摘證人即共同被告申○○原審到 庭具結之證述 無證據能力,委無足採。 ㈢被告申○○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人即 共同被告J○○於原審之證述,係受審判長以脅迫方式訊問, 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並未具體指出證人即共同被告J○○於原 審有何遭脅迫之情形,即空泛指摘證人即共同被告J○○原審 到庭具結之證述 無證據能力,自無可採。 ㈣被告壬○○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 同被告乙○○、S○○、寅○○、T○○、A○○於原審羈押程序、準備 程序之證述,係受審判長以脅迫方式訊問,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被告壬○○及其等辯護人並未具體指明證人即共同被告乙 ○○、S○○、寅○○、T○○、A○○有何遭脅迫之情形,且證人即共 同被告乙○○、S○○、寅○○、T○○、A○○於原審羈押程序、準備 程序之供述,依上 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六、又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 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96年12月11日施行)前之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於96年7月20日所著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固認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 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惟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而為之監聽,於法 院審理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規定,以為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7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檢察官依當時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程序是否適法,自有 先予釐清之必要。次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訊監察對象」為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事項之一,其目的應在明瞭通訊監察之對象為何人,併以確立通訊監察之實施範圍。雖就「監察對象」欄記載「林某等」,未一一載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但上訴人持以與其他正犯聯絡之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既在該附表之內,上訴人即實際上亦為該通訊監察確立之對象;則實施通訊監察人員,依該核准實施通訊監察之行動電話號碼,監聽取得上訴人與其他正犯聯絡之通話資料,並不逾原核准實施通訊監察之範圍,自難謂係違背法定程式取得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979號判決參照)。 ㈠經查,本案對巳○○、J○○、申○○、A○○、 壬○○、V○○、D○○、K○○、寅○○、H○○、G○○、午○○等人於92年8 月25日起至94年1月26日止實施監聽、錄音等偵查行為,係 具司法警察官身分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主任依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予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8月25日92年桃檢清義聲監字第172號等通訊監察書(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通訊監察結束通知受監察人聲請書暨附件(見本院卷六第42至166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05號卷第185頁至204頁)在卷可稽,又該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分別記載,所觸犯之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監察對象分別為「洪00」等人,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包含本案被告等人門號,監 察時間如附表所載,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是本案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對被告等人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再由卷內監察譯文表之通訊內容以觀,有相當理由足認與刑事偵查案件相關,且危及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依其客觀情事,難以通訊監察以外之方法蒐證、調查;又上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及執行,雖均係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由檢察官予以核發,然於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前,實施之公務員主觀上均認係依 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實施,尚無蓄意違背法定程序取證之意圖,衡量監聽內容涉及之相關待證事項,堪認係影響社會善良風氣重大、攸關負責打擊犯罪基層警員之官箴,縱依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法院核復,亦非於法無據,兼衡此係影響公共利益重大之事項,相較於受監聽者秘密通訊自由人權保障維護利益更鉅,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未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又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監聽譯文之內容確係渠等之通話內容,被告等人於監聽過程透露犯罪行為之陳述,並非因偵查人員監聽所致,其陳述係出於渠等自由意思,本院認若逕以排除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核發、執行之適法性,恐對刑事犯罪偵查及我國社會治安生重大危害,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本案檢察官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得採為對被告論罪之證據。 ㈡再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 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如僅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而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復有爭執,法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定其取捨,不得逕以該監聽錄音之譯文,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亦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員警)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判決援引通訊監察譯文所載有關上開行動電話通話內容,係經檢察官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得採為對被告論罪之證據,業如前述,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真實性復不爭執,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亦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之法定程序(見本院卷十九第35至235頁),揆諸上開說明,上揭通訊監 察譯文亦應有證據能力。 ㈢又被告G○○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 同被告K○○、K○○和監聽譯文有關之調查站、偵查、原審證述 部分,因監聽譯文無證據能力,依毒樹果實,衍生之問答亦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監聽譯文係為合法監聽調查,具有證據能力,被告G○○爭執無證據能力,依毒樹果實原則,衍生 之證據亦無證 據能力云云,顯有誤會。七、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又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該法第159 條之4 之規定即屬此類。而此類容許之例外,因須賴人類長期體驗,法律難以預先列舉殆盡,故該條於第1 款、第2 款例示規定之外,並於第3 款為概括規定。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條第二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三款概括容許之紀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43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 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 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255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原審外放卷「扣案文件資料、帳本」等相關文件,均係報關公司及報關業者依據報關進、出口業務所製作,均為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就業務上報關出貨事實為機械性接續記載,未有他日將以之為證據之預見,虛偽介入之可能性極小,核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可作為 證據之文 書,自應認有證據能力。八、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又刑事訴訟法於傳聞排除法則之下,基於人類生活之體驗,認為某些傳聞證據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因而建立證據容許之例外,即賦予具有本質上可信賴性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該法第159條 之4之規定即屬此類。而此類容許之例外,因須賴人類長期 體驗,法律難以預先列舉殆盡,故該條於第1款、第2款例示規定之外,並於第3款為概括規定。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 條第二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三款概括容許之紀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 書,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又賦予此種備忘文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第3款傳聞例外,與同條第2款賦予日常例行性業務製作 之文書證據能力,尚有區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押物之S○○記帳資料1冊、請款資 料1冊,係S○○隨性記載之內容,應係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 之文書,要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而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製作,依據前揭 說明,當亦具證據能力。 ㈡扣押物編號A1-01記帳資料3張、扣押物編號A1-05-1至05-2記事本2冊、扣押物編號J2-002筆記本1本、(46)啟046-1~啟046-4:記事本4冊、扣押物編號庚051記事本1冊等文件,其記載應屬於備忘性質之記載,並於製作時並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應認上開記帳資料、筆記本、記事本等文件,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故被告D○○、V○○、P○○、K○○之辯護人認上開證 據資料 無證據能力,即不可採。 ㈢扣押物品編號R01S○○記帳資料1冊、 扣押物品編號:R02S○○請款資料1冊、扣押物編號A1-01記帳 資料3張、扣押物編號A1-05-1~05-2記事本2冊,均係S○○隨 性記載之內容,應係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要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而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製作,應認上開記帳資料、請款資料、記事本等文件,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 ,當亦具證據能力。V○○之辯護人認上開記帳資料、帳冊、 記事本無證據能力云云, 即不可採。 ㈣扣押物編號B1-001記事本1冊、扣押物編號A1-01 記帳資料3張、扣押物編號A1-05-1~05-2記事本2冊、扣押物 編號F2-07調碼表佣金收入簿1冊、扣押物編號F2-08記事本 、日記本8冊、扣押物編號F2-09支出費用資料5冊、扣押物 編號F2-10帳冊14冊等文件資料,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其記 載應屬於備忘性質之記載,並於製作時並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應認上開記事本、記帳資料、調碼表佣金收入簿、支出費用資料、帳冊等文件,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 應認有證據能力,故被告D○○、K○○之辯護人認上開證據資料 無證 據能力云云,即不可採。 ㈤扣押物編號B3-03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B1-001記事本1冊、扣押物編號A1-01記帳資料3張、 扣押物編號A1-05-1~05-2記事本2冊、扣押物編號J2-002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I-15筆記資料14頁、扣押物編號戊1-01筆記本1冊等文件資料,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其記載應屬於備忘性質之記載,並於製作時並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應認上開筆記本、記事本、筆記資料、記帳資料等文件,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故被告辰○○、D ○○、V○○、K○○之辯護人認上開證據資料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 外之陳述而無證 據能力云云,顯有誤會。 ㈥本案扣押之扣押物編號D005瑞盈日記帳1冊、扣押物編號J2-002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I-15筆記資料14頁、扣押物編號編號I-16酒店會計資料4張、扣押 物編號F2-08記事本、日記本8冊、扣押物編號F2-09支出費 用資料5冊、扣押物編號F2-10帳冊14冊等文件資料,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其記載應屬於備忘性質之記載,並於製作時並無預見日後受搜索扣押之可能性,及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有不實登載之動機,故其記載內容不實之可能性極微,應認上開日記帳、筆記本、記事本、會計資料、支出費用資料、帳冊等文件,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故被告D○○、V○○之辯護人 認上開證據資料無證據能 力云云,即不可採。 乙、有罪部分: 壹 、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一、事實 二部分(巳○○集團): 訊據被告乙○○就行賄及行使業務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巳○○、I○○、申○○、J○○則矢口 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D○○、N○○、辛 ○○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行。被告巳○○、I○○及其等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巳○○ 、I○○僅為芳苑公司之負責人及員工,並非成衣進口之貨主 ,附表一所示報單或有申報數量與實際裝櫃數量不符之情形,惟申報數量有多於裝櫃數者,並非均為浮報;芳苑公司牽涉的05、95部分,實際貨主是申○○,巳○○只是打報單、電腦 傳輸,驗關、估價、放行都是申○○去做,其與J○○如何協調 ,被告巳○○不清楚云云;被告申○○、J○○及其等之辯護人辯 稱:證人乙○○於調查站、偵訊之證述反覆、矛盾云云;被告 N○○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乙○○對於是否行賄被告N○○、陪驗 為柯正暘或乙○○之證言歧異甚鉅,顯不可採;93年11月1日 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貨物名稱所載並無牛仔褲,遑論存有大陸製及香港製之雙標情形,陪驗人為柯正暘,並非乙○○ ;93年12月6日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所載貨物名稱顯示 「clothes piece for garmentuse」,衣服由右前片、左前片、後片、袖片、領片等五部分織片所組成,即該報單貨物為組成衣服之織片,貨物進口人申○○均已供稱係進口織片, 而此報單顯示進口貨物為3種材質不同之織片,不可能組成 或夾藏半成品夾克;報單號碼AZ0000000000進口報單之驗貨員為N○○、陪驗人為柯正暘,而編號111通訊監察譯文對象D○ ○、申○○並未在驗貨現場,對於驗貨現場情形並不知悉,而 乙○○於96年7月23日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係柯正暘打電話告 訴我說他查驗由芳苑報關行報關的貨物裁片裡面有夾半成品夾克,可見同案被告乙○○亦未在驗貨現場;報單號碼AZ0000 000000號進口報單本預估進口稅金額為12916元,被告N○○於 93年12月6日查驗過增課關稅至37886元後放行,如收受賄賂,不可能再為增稅,且既已放行,又有何理由索賄,被告N○ ○確未有收受賄賂之不法行為云云;被告D○○及其辯護人辯稱 :共同被告除乙○○外,均自始否認犯罪,而乙○○之供述就巳 ○○及申○○究竟有無要求乙○○行賄及乙○○有無親自拿錢給海關 等最為關鍵之事實,竟為反覆、矛盾之供述,且其未曾稱與V○○及P○○有何行賄海關關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乙○○之 自白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D○○有罪判決之依據云云;被告辛○ ○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證人乙○○之證詞不實,且除乙○○之陳 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原審函查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經該局回函表示本案涉案之由香港進口織片,經調樣複核後,來貨為單一織片,與原報單申報相符,有卷附該函可證,並未發現有貨樣不符之情事,又進口報單所顯示之起運口岸乃為香港亦非乙○○所稱澳門,又上開進口報單後續有基隆關稅 局五堵分局送查價單,並依該查價單之驗估處簽復結果,認報價偏低而全部依申報貨價2倍核估稅額,顯見該等程序全 然符合規定云云。惟查:&nbs p; ㈠事實二㈠部分: 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伊是虹達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虹達公司)、融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融皇公司)、凱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郁公司)、華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玉公司)實際負責人,且為虹達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上業務都是由伊經營;伊有使用虹達公司、融皇公司、華玉公司及向巳○○借用洞庭湖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洞庭湖公司)名義為成衣半成品出口即「05」類型(半成品出口然後到大陸加工成成衣後再銷往歐美國家),「95」類型是布料出口到大陸委外加工後,再進口臺灣;「05」類型需填載海外加工同意書 、海關出口副報單跟紡拓會 申請,讓紡拓會同意貨物出口委外加工,「95」就不需要填寫海外加工同意書,也不需要申請;海外加工同意書表格內要求要填寫所要輸出的半成品型式如褲子或毛衣及數量、照片,不用記載重量;伊以「05」型式出口半成品時,有在貨櫃裡面放鐵板的情形,出口報單上面會記載重量和數量,同一批報單及海外加工同意書記載數量都一樣,重量都是放鐵板後的重量;伊公司報關業務是交給巳○○製作報單,現場是 伊在現場陪同官員驗貨,J○○是瑞盈汽車的員工,是伊央請 他到現場跟伊從事半成品或布料出口的報關現場工作,乙○○ 是芳苑報關員工,負責芳苑報關基隆業務,如果芳苑報關桃園業務人手不足,巳○○會請乙○○過來支援;伊曾跟乙○○、J○ ○在桃園分局報關分行從事報關工作,乙○○是巳○○偶爾請他 來支援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00至103頁)。 ⒉被告巳○○於調查、偵查及原審供稱:伊負 責洞庭湖公司及芳苑報關,但是聽申○○的指示,申○○也是虹 達公司、融皇公司、凱郁公司、華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伊負責打報單,連線報關作業,現場報關是申○○、J○○負責, 乙○○則是芳苑報關員工;在貨櫃內加鐵板是客戶要求,伊跟 申○○同意就做了,伊曾跟I○○講申○○有交代要加裝鐵板,就 依照他講的加裝,每次都是申○○指示伊,伊再指示I○○,I○○ 再指示O○○、b○○把鐵板裝入貨櫃內來增加重量;申○○貨物如 果要進出口的話,伊等是根據他所提供的發票、裝箱明細表來填載在進出口報單上面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03至104頁)。 ⒊被告I○○於偵查及原審供稱:洞庭湖公司是 生產毛衣織片,委由芳苑報關出口,洞庭湖公司出口的毛衣織片大部分都有放鐵棧板,巳○○是伊先生,伊在芳苑報關行 任職,申○○每次要出貨時,巳○○會告訴伊,申○○要出什麼貨 物、要裝鐵棧板,要伊通知倉庫人員,伊就通知O○○、b○○裝 櫃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04頁、原審卷二 第104至105頁)。 ⒋共同被告乙○○於調查局、偵查中供稱:93 年8月30日及9月1日的通話係93年8月30日伊陪玄○○驗洞庭湖 公司出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62),申報285包,但玄○○驗貨時發現貨櫃只裝240包,伊打電話向J○○反 應;第2通則是J○○跟I○○說驗貨員玄○○驗貨時貨櫃有少,I○○ 表示這張單子的確有加一點量,希望J○○跟玄○○講講看,如 果真的不行就驗退;第3通是伊提醒J○○說這個櫃子玄○○已經 放行,如果上船裝運出口,要跟玄○○講一聲;第4通電話是 玄○○問J○○,那個櫃子出口了沒,J○○說櫃子已經在昨天上船 出口了;驗貨當天伊向J○○反應後,J○○馬上到出口倉間找玄 ○○,事後J○○跟伊講,玄○○已答應驗畢等語(見偵字第6503 號卷一第74、88頁、偵字第6503號卷二第 62頁反面至63頁)。 ⒌參以93年8月30日15時38分乙○○與J○○之 通訊監察譯文:「王:劉仔。劉:是。王:裁片這個裡面有貨沒來的嗎?劉:裁片這個裡面有貨沒來的?王:對啊。劉:有。王:多少?劉:多少哦?稍等一下哦。王:最後那一條嗎?劉:最後面那1條,對。王:糟了。劉:怎樣?王: 建州仔在找最後面那1條啊。劉:就是最後那1條啊。王:數量啊。劉:對啊。王:對啊,他現在在找那個,他怎麼算,件數最多2百,最多也只有240包而已,寫285啊。劉:哦。 王:我現在跟他說,說裡面有那個10幾公斤的,找不到那個10幾公斤的啊。劉:對啊。王:對啊。劉:那沒關係啊,之前都有那個啊,這個都跟他處理的,有跟他說過了啊。王:嗯?劉:有跟他說過了。王:有跟他說過了嗎?劉:對啊,之前就是這樣,有多一些出來。王:我不知道,反正他現在在倉內,他現在先去別處了。劉:哦。王:對啊,他先去別處,他算包數算不合啊。劉:嗯。王:好啦,這樣我知道」(見北機組譯文卷第535頁正反面)、93年8月30日16時40分J○○與I○○之通訊監察譯文:「劉:葉小姐,我J○○。葉:是 。劉:今天05這個,我們現在正在驗關,包數說差很多是不是?葉:什麼東西差很多?劉:你285包啊,可是我們現在 點起來,(跟玄○○說話,『建州,你說幾包?差不多少幾包 ?』陳回答:『大概220』。)他說,大概只有220包左右,因 為排得很整齊,一算大概只有220包啊。葉:這樣子哦。劉 :對啊。葉:有加一點量。劉:嗯。葉:有加一點量,後面那個你點不到的包數,可能就是沒有了,就是空號了。劉:哇,那現在人家不願意做,要叫我們退關。葉:這樣子哦。劉:對啊。葉:他現在還要點包數嗎?還會點哦?劉:對啊,真的是這樣子啊,就後面這一些,後面這些嘛,是不是?總共我們...。葉:你看不到那些2百多號的,可能就是沒有。劉:2百多號的?葉:嗯,不是2百多號,說錯了,那個有跳項,不是2百多號。劉:就是後面什麼13公斤、14公斤這 些?葉:等一下,我看個資料。劉:討厭,今天他不肯幫忙。葉:喂,你就看你後面明細那個,明細裡面23公斤那些。劉:明細裡面23公斤這些?葉:對。劉:可是10多公斤的都找不到耶。葉:幾公斤的找不到?劉:10多公斤的都找不到啊。葉:10多公斤的,譬如說第幾號箱?10多公斤應該有哦。劉:等一下,我先等一下。葉:好。劉:我先找一下,你說,200多少?幾號?葉:你只能看packing,明細有沒有在你手上?劉:明細在我手上,我現在正在看。葉:就明細的第7頁、第8頁這些你找不到。劉:第7頁、第8頁是不是?葉:對。劉:哦。葉:其他就上面那個有沒有,你看到4百多 號那個都14打啦、12打啦、15打,這個都有。劉:哦,只有第7頁跟第8頁沒有就是了?葉:還有第6頁的下半段。劉: 第6頁的下半段是不是?葉:對。劉:這個差不多,就跟他 講的差不多。葉:對啊,就差,可能會差,只有2百多箱, 他如果照這樣點的話。劉:嗯,對,他現在點的就是大概220而已。葉:現在不是可以加了嗎?不是可以加嗎?為什麼 他堅持。劉:是啊,他這個就是這樣子啊,囉嗦啊。葉:那麼你盡量講講看啊,如果真的不行,要退就再說吧。劉:好吧,再跟他講講看」(見北機組譯文卷第535頁反面至536頁)、93年9月1日17時49分玄○○與J○○之通訊監察譯文:「陳 :喂,小劉啊。劉:是。陳:我玄○○啦。劉:你好。陳:那 東西都出去了吧?劉:昨天就出去了,抱歉、抱歉。陳:好,沒關係,因為,好,OK。劉:謝謝啦,謝謝」(見北機組譯文卷第538頁至反面),與共同被告玄○○於調查中供稱:A Z0000000000出口報單驗貨時,實際箱數為220包,報單所載重量是9237公斤,過磅單所載重量是8640公斤,伊是有所懷疑,但沒實際清點,J○○說如果伊認為可疑,還要把貨櫃接 到查驗區去實際清點,伊想他講的也有道理,不能用目測判定有問題,所以就根據裝箱單來查驗,開了4箱都符合,判 定裝箱單原則沒問題,又根據過磅單來檢視重量,結果也和出口報單貨物重量差不多,所以伊就蓋章通過等語(見94偵8901卷第6至10、33、47至48頁)相勾稽,參以附表一編號62之AZ0000000000出口報單所載貨物打數為5589打,裝箱單 所載則為2097打(見附表一外放卷第96至103頁),是該報 單所申報數量與實際來貨 之數量不符,堪以認定。 ⒍被告J○○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 在巳○○的芳苑報關有辦公的地方,芳苑報關要進出口貨物時 ,伊有時會幫他去貿聯貨櫃場投單,也有陪驗過;伊於93年8月30日有跟乙○○、I○○、玄○○討論過AZ0000000000進口報單 上所載貨物是285包,實際上只有220包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3254)。 ⒎證人即洞庭湖公司倉管人員駱志雄於調查、偵查中及原審證稱:巳○○、I○○指示伊在洞庭湖公司出口 毛衣織片的貨櫃1櫃放2至3片鐵板,有時申○○會到林口倉庫 交代伊在出口貨櫃內增加鐵板,平均每月放8至10個貨櫃; 扣案之鐵板32塊(每塊1公噸)均是巳○○所有,由伊保管; 伊90年間進洞庭湖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迄今,負責林口倉庫理貨、貨物裝櫃等業務,裝櫃出口的貨物主要是毛衣織片及布匹,有時I○○會要求伊將每塊1公噸的鐵棧板2塊至3塊裝進貨 櫃最下面、最裡面的位置,通常都是出口毛衣織片的貨櫃才會放;據貨櫃車司機告訴伊,鐵棧板每次都是以20呎貨櫃裝14塊運回來,林口倉庫共有鐵棧板32塊,循環進出口;J○○ 負責公司現場報關業務,貨櫃進口時,伊通常問他幾點放行,出口時,伊會報櫃號給他,也會跟他講櫃裡裝的貨品;J○ ○曾指示伊在出口貨櫃放鐵棧板,用以增加重量,配合貨櫃出關前過磅,亦知悉前述循環使用進出口之情;93年8月10 日伊與J○○的通話,是J○○指示伊在出口貨櫃放3塊鐵板,貨 櫃放鐵板是要增加重量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12至113頁、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19至124頁、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36、137頁、原審卷十 第110至113頁)。 ⒏證人即洞庭湖公司倉管人員b○○於調查及偵 查中證稱:伊在洞庭湖公司負責拆、裝櫃,92年年中左右,I○○指示毛衣織片裝櫃要放鐵棧板,增加重量,到93年11、1 2月以後就沒有了,之前平均1星期出1、2櫃,每櫃約用2到3個1公噸鐵棧板,鐵棧板出口以後再整批運回來;I○○先傳真 裝櫃明細到倉庫,等貨櫃公司將空櫃拖到倉庫,確認櫃號後,就依I○○指示將重新標示成分及重量的毛衣織片帆布袋裝 櫃,同時將每塊1公噸的鐵棧板2至3塊,裝進貨櫃最裏面, 目的是增加貨櫃重量;公司都是以20呎貨櫃1次運回數10片 鐵棧板,事前由I○○告知伊等有單純載運鐵棧板的貨櫃要進 來,等貨櫃到倉庫後,將鐵棧板卸下堆置,以備下次裝櫃出口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141頁、偵字第6503號卷一 第149、150頁)。 ⒐又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稽查組Z○○於原 審證稱:委外加工(包含報單統計方式「05」、報單統計方式「95」)的出口報單,出口通關方式有兩種:C2只審核報單,不驗貨;C3是需要審報單,亦須查驗貨物;報單統計方式「05」的出口通關若採C2方式,是海關出口分估人員審核報單,若報單內容與其檢附的相關文件相符(依關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報運貨物出口,要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 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法必須檢附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直接放行,毋庸經過驗貨員;報單統計方式「05」的出口通關若採C3方式,須經海關驗貨員先行查驗,若查驗貨物結果與出口報單申報內容相符,就將此份報單送到出口分估人員處做放行,放行屬於分估人員的職責;報單統計方式「95」的出口通關若採C2方式,依據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的規定,由貨主書面申請留樣,分估單位將報單送到驗貨單位,再由驗貨單位派送驗貨員會同貨主即貨物輸出人取樣,並由貨物輸出人自行保管出口貨樣,取樣完的後續作業與之前所述報單統計方式「05」出口通關採C2方式相同,即送出口分估人員審核報單,若報單內容與其檢附的相關文件相符,直接放行;報單統計方式「95」的出口通關若採C3方式,依據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的規定,出口業務單位負責收單,再將C3報單送到驗貨單位,由貨主書面申請留樣,再由驗貨單位派送驗貨員會同貨主即貨物輸出人查驗及取樣,並由貨物輸出人自行保管出口貨樣,海關查驗無訛,取樣完的後續作業與之前所述報單統計方式「05」出口通關採C3方式相同,即將報單送出口分估人員處做放行;進出口分C2、C3的依據是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進出口通關方式,分為C1、C2、C3三種方式。C1(免審免驗通關):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一般俗稱免審免驗。這種通關方式,海關連報單都沒有收受,報單業者會透過電腦將報單資料傳送到海關單位的電腦內,經電腦抽中C1的方式,直接透過電腦列印稅單,通知報關業者或是貨主繳稅,或是透過EDI線上,由報關業者 或貨主直接在線上繳稅,海關收到繳稅訊息後,電腦會直接將貨物放行。C2(文件審核通關):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一般俗稱應審免驗。先經海關分估人員審核初核後,再經分估單位的股長複核後,出稅單,繳稅方式同C1的方式繳稅。C3(貨物查驗通關):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放行,一般俗稱應審應驗。有可能由海關驗貨單位先驗貨並經股長複核後,送分估單位由分估人員審核初核後,再經分估單位股長複核後,出稅單,繳稅方式同C1方式繳稅。亦有可能先到分估單位的分估人員審核初核後,由分估單位股長複核,出稅單後,再將報單送到驗貨單位派員查驗,查驗無誤,貨物直接放行。上開所稱驗貨單位審核初核或複核及分估單位的審核初核或複核。驗貨單位主要目的在查貨物是否與報單是否相符,分估單位主要目的是查貨物的申報內容與檢附的文件是否相符、有無其他輸出入規定(例如:食品進口要有檢驗合格證書)、貨物申報價格的審核(貨物申報價格是否有過低的情形)及處理關稅問題。貨物進口才會有海關處理關稅徵收的問題,目前我國貨物的出口,海關只有代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徵收推廣貿易服務費,費用為出口離岸價格的萬分之4,未超過1百元不徵收。通關方式篩選是由電腦自動篩選,電腦設定的條件,是由伊等查緝處依風險管理來設定眾多的條件(包含貨物的種類、來源國、進出廠商的等級、報關行的平常報關情形等條件),再由電腦自動篩選貨物的進出口通關方式究係採C1、C2或C3方式。就紡織品部分,報單統計方式「05」C2的通關方式,會經過分估單位人員審核報單後直接放行,所以不會經過驗貨單位的人員,因為這種方式是應審免驗。在海關各單位內,實際會與貨物接觸的人員就是驗貨人員,稽查人員只有於稽查時才會實際與貨物接觸,所以海關內其他單位都是書面審核。報單統計方式「95」復運進口時,依據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進口人要依規定誠實申報進口貨品,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是記載3F,還要檢附委外加工貨物的用料清表 ,如果報單經過電腦抽中C2報單,由分估人員審核報單文件,審核文件(報關單、裝箱單、發票、委外加工貨物用料清表等文件)無誤,由分估單位核銷出口報單資料,再直接徵稅放行。此類報單統計方式「95」復運進口的報單,經電腦抽中C2的通關方式,就不需要比對之前留存的貨樣,此種經電腦抽中以C2通關的方式,可能是等級較優良的廠商或沒有違章的報關業者。報單統計方式「95」復運進口時,依據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進口人要依規定誠實申報進口貨品,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位是記載3F,還要檢附委 外加工貨物的用料清表,如果報單經過電腦抽中C3報單,由驗貨人員查驗貨物、核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原出口貨樣、由報單上記載核對情形,如果查驗無誤,經驗貨單位的股長複核後,送分估單位核銷出口報單資料後徵稅放行。若委外加工貨物是成衣或紡織品以外的貨物,復運進口方式仍比照上述兩種方式處理。驗貨員查驗貨物完畢後,如果查驗結果無訛,驗貨員應於報單最末一行會簽章,並在報單背頁查驗紀錄欄據實填寫(如:有無取樣、要否取樣、裝箱情形、為何未驗的情形、開箱情形),蓋完章,先請股長複核,將查驗結果鍵入電腦內,驗貨工作結束,再將此報單送到分估人員處做放行。C1、C2、C3的通關方式,是由電腦自動篩選,電腦設定的條件,是由查緝處依風險管理設定的眾多條件,報關業者將報單傳輸到海關的電腦後,海關的電腦會直接做篩選,與個別的關稅局無關,但是若關員認為C1、C2報單有必要查驗,可以更改為C3報單。C3的報單,若是符合相關規定,也可以改成C2報單。查驗關員查驗完畢請股長複核,再將查驗結果鍵入電腦,查驗工作就此結束完成,必須有權限的人員才可以將查驗結果鍵入電腦,海關各單位的權限有各種代號,如:查驗有查驗的畫面、查驗結果鍵入有查驗結果的畫面,每個關員都有自己的密碼、代號,可以進入自己權限的畫面,所以查驗股的關員有他們自己的代號及密碼可以進入電腦鍵入查驗結果。所以只要有查驗權限關員的代號及密碼,就可以進入電腦內鍵入查驗的結果。海關驗貨員都是單獨作業,除非有長官來的情形,一般是由驗貨員會同貨主或報關業者自行處理查驗或核樣的動作,海關對於此種驗貨員單獨作業所可能產生的流弊,有機動隊不定時做抽查複驗,還有事後稽查組做事後的稽核。大陸的成衣部分可以進口,部分管制。管制是依照國貿局的規定,海關只是配合執行。成衣有很多類,大陸成衣有些類有開放,有些類沒有開放,95除了檢附一般出口報單文件(內有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尚須申請留樣。05則只需檢附一般的出口報單,毋庸申請留樣等語(見原審卷八第93頁反面至95頁反面、原審卷十第22至24頁);證人即紡拓會科長u○證稱:出口廠商於每 批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前需檢附海外加工同意書,以及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後半成品或成品及最終出口產品之彩色照片各2份,向紡拓會申請辦理海外加工作業,必要時紡拓會得要 求檢附貨樣;紡拓會依廠商檢附文件辦理審核,若不符合「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認定基準」或資料有誤者,不准所請:若符合前述認定基準者,於海外加工同意書及照片上核章及編列海外加工號碼;出口廠商向紡拓會申請海外加工作業獲准後,須持出口報單、經紡拓會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及其他報關所需文件向海關申報出口等語(見93偵80 81第65至66頁)。 ⒑此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裝箱單所載裝載鐵板後之重量,始與各編號報單之重量相符(見附表一外放卷),參以上開被告巳○○、I○○、申○○、J○○之供述、共 同被告玄○○、乙○○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之內 容,被告巳○○、I○○、申○○、J○○均明知貨櫃內加裝鐵板以浮 報重量、貨證不符之情事,其等所辯不足採信,被告巳○○、 I○○、申○○、J○○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nbs p; ㈡事實二㈡部分: ⒈被告乙○○於調查局及原審供稱:93年11月 1日當天伊要驗7櫃,譯文中所述上午驗4櫃,是伊和J○○各陪 驗2櫃,伊在譯文中說「後面的還沒有看到啦,就是開第1箱就是了啦」所指第1櫃陪驗第1箱貨物就有MADE IN CHINA的 標籤,但伊印象驗貨員還沒看到這情形;譯文中又說「另外1個是在後面,牛仔褲的部分有一半全部都是啦」指的才是 經驗貨員在貨櫃後面牛仔褲查到一半都是雙標,伊在調查筆錄中所稱交付驗貨員N○○3萬元指的就是這個櫃子;當天5通 譯文內容,對象為申○○、D○○、乙○○、巳○○、J○○,通話內容 是巳○○以明華報關行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進口該批大 陸製成衣,因為部分成衣未將「made in China」標示去除 ,就直接縫上「made in Hong Kong」標示,而在93年11月1日驗貨時被N○○當場開櫃發現,D○○和申○○很熟,所以五堵分 局其他驗貨關員如果驗到申○○或巳○○進口成衣有問題,都會 透過D○○跟申○○講,D○○要伊直接跟驗貨員商談價碼,違法放 行,嗣N○○在驗貨課辦公室當場向伊表示3萬元就可以放行, 伊答應次日交給N○○後,就直接放行,當晚向巳○○報告這件 事,巳○○也答應支付,伊則於翌日上午在驗貨課外停車場, 直接將3萬塊親手交給N○○;因為是巳○○用明華報關行報關, 所以做樣時由柯正暘去做樣,事實上是伊去陪驗,柯正暘並不在現場,五堵分局進口有問題的單子,他都沒有陪驗,都不知情,只有為了配合驗貨關員取樣,在報單上簽名而已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卷一第74頁反面至76頁反面、偵字第6503號卷二第59至60頁、原審 卷三一第55頁反面)。 ⒉參以93年11月1日11時42分申○○與D○○ 之通訊監察譯文:「黃:你他媽,你那個標的是什麼東西啊?張:我真的不知道,我沒看到。黃:這樣跟promise的不 一樣啊。張:他怎麼?黃:它上面全部一堆made in China ,在搞什麼鬼?張:怎麼會這樣子?我真的不知道。黃:你打電話問阿水,你叫阿水來找我。張: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600頁)、93年11月1日11時44分申○○與乙○○之通訊監察 譯文:「張:光哥剛才打給我,怎麼會這樣啊?王:對啊,第1箱開了就這樣子。張:我就小洪在說,我說,那邊在裝 的時候,我覺得幹你娘的。王:我跟你說,4個櫃子有2個櫃子是啦。張:我就跟他們講說,那邊做事絕對不那個,你知道嗎。王:第1箱,我跟你講,出來第1箱開了就是了,然後裡面的牛仔褲全部都是,一半,一半是啦。張:他那個有換櫃子嗎?不是,他那是香港那邊有那個驗櫃子嗎?王:有啊,澳門那邊有驗櫃子。申○○:亂七八糟就對了?王:對啊, 那我跟你講,我等一下會去找光哥啦,那邊的事情就跟光哥處理啦,你看那個他們怎麼講,我會去光哥talk一下啦。張:你要去找他,他說要你去找他。王:對,我等一下會去找他,會去找他,價碼怎麼樣,看你要去處理還是怎麼樣。張:我知道,那沒關係,那都那個,叫他決定。王:叫他去處理就對了,怎麼樣...。張:叫他決定啦,剩下那個不要說 啦。王:好,我知道。張:電話中不要說那個。王:OK,那我知道。張:他怎麼說,就怎麼聽。王:好啦,我知道,OK。張:現在驗多少了?王:現在今天早上驗4櫃,下午驗1個啊,下午共要驗3個櫃子啦,1個成衣,1個裁片,然後1個。張:J○○沒過去哦?王:J○○有過去,J○○現在趕回去桃園, 他那邊下午要驗關,他先趕過去了,叫他先趕回去了。張:你驗4櫃,2櫃都這樣哦?王:對。張:開第1箱這樣,那後 面呢?王:後面還沒有看到啦,就是開第1箱就是了啦,另 外1個是在後面,牛仔褲的部分有一半全部都是啦。張:後 面?就是後半段就對了?王:沒有,另外1個櫃子,另外1個櫃子的後半段,就後半段牛仔褲的部分全部都是。張:哦。王:對。張:OK。乙○○:變成雙標就對了啦。張:嗯?王: 雙標啦。張:什麼叫做雙標?王:1個是裡面報made in China,另外1個,那個標是洗標,洗標已經洗到都沒有看到了 ,已經都沒有看到了,可是,我是在想說,應該是那個標也應該有車啦。張:你講的我聽不太清楚,所謂雙標就是1件 衣服上面有2個產地標?王:對啦。張:1個香港,1個大陸 ?王:對啦。張:因為大陸的之前沒有拆掉,香港的新的有車上去,不過大陸的沒拆掉。王:對啦,他那個香港那邊,你知道牛仔褲經過水洗的時候,它那個產標有沒有,那個成分標跟產標有沒有,整個都染色嘛,看不大出來。張:看不大出來的是made in China還是made in HongKong?王:made in Hong Kong,made in China很明顯的嘛,那個一看就 知道了啊。張:這個都沒有改標嘛。王:都沒有,亂七八糟啦,可以講說四個字,亂七八糟啦。張:好,這樣我知道」(見北機組譯文卷第600至601頁)、93年11月1日11時49分 申○○與巳○○之通訊監察譯文:「張:剛才小光打電話來,他 說,搞什麼,亂七八糟,打開櫃子,全部都made in China 。洪:這樣嗎?張:對啊,我打電話問阿水,阿水說,就是這樣,開第1箱就這樣,還有後半段那個牛仔褲全部都是made in China。洪:奇怪,已經跟他講過了啊。張:再開1個 櫃子,也是made in China。洪:我已經跟他講過了,怎麼 還會有這種東西呢?張:你跟誰講過?洪:唉,我已經千交代、萬交代,已經跟他們講過。張:我跟你說,他們那裡如果那個,你叫老祖他們盯。洪:好啦,我現在馬上打電話過去,叫他盡量幫我們一下,好嗎?張:現在這個處理,不知道怎樣,你如果那邊還沒有那個的話,這樣。洪:這樣就很頭痛。張:對啊,這樣真的很頭痛耶。洪:我知道,我現在馬上處理,他有檢查啊,我先要知道哪幾個櫃,我怕他裝櫃子的時候,你先叫他想辦法先處理再講」(見北機組譯文卷第601頁)、93年11月1日12時43分申○○與乙○○之通訊監察譯 文:「張:處理好了嗎?王:好了,OK。張:嗯?王:我跟你說。張:那個回來再說。王:我知道,OK了啦。張:OK哦。王:嗯,OK了。張:幹你娘,後面還那麼多。王:我跟你說啦,張先生,我跟你說,人家已經抓狂了,已經很抓狂了,人家剛才找我出去,已經跟我說,已經很抓狂了,他說,害他整個臉都不知道怎麼放,放不下來啦,回去再說啦。張:OK,好。王:目前已經解決了。張: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601頁反面)、93年11月1日13時35分申○○與J○○之通訊 監察譯文:「張:操他媽的,小豬打電話給我,說他媽的B ,太糗了,現在處理好了。劉:好。張:早上你有看到?劉:有啊。張:幾乎百分之百都是那個。劉:沒有百分之百啦,沒有那麼嚴重啦。張:4個,4個都有。劉:對啊,差不多一半啦。張:我知道,4個,是不是4個都有?J○○:對啊。 (中略)張:我指的百分之百是說,你檢的4個都中了。( 中略)劉:沒有啊,6個啊,6個中4個。張:那你在當場不 就很糗?劉:沒有啦,當作沒看到就好了。張:哦。劉:都認識的。張:哦,OK」(見北機組譯文卷第601頁反面至602頁);被告D○○就上開譯文先辯稱:該譯文伊記得是乙○○跟 伊說此事,伊再告訴申○○云云(見94他105卷第25至26頁) ,復稱:伊是道聽塗說,有人說來貨是中國製造的,事後伊親自查驗結果,並非這一回事,誰說的伊忘了,因為海關不容許貨證不符,所以伊就打電話請申○○找現場的乙○○前來會 驗云云(見94偵16125卷二第252頁),前後所述已有齟齬;且觀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D○○先向申○○稱:「你 他媽,你那個標的是什麼東西」、「這樣跟promise的不一 樣啊」、「它上面全部一堆made in China,在搞什麼鬼」 ,後稱:「你打電話問阿水,你叫阿水來找我」,顯因明知來貨標示為中國製造一事,向申○○質問為何與承諾不一,足 認被告D○○與申○○就查驗不符之貨櫃如何通關,原已有承諾 存在,且當時現場陪驗之人為「阿水」即被告乙○○,而非柯 正暘;另被告乙○○於前開譯文中提及「澳門那邊有驗櫃子」 ,亦與系爭報單所載起運口岸「MACAU」相符(見原審附表3、6外放卷第37頁),而系爭報單既有申報不實情事,被告N ○○所辯報單內並未申報牛仔褲品項云云,即不足為其有利之 認定;而上開譯文更足證明被告申○○、巳○○、乙○○就查驗與 申報貨物不符時互通聲息,商討如何行賄關員等節,並與乙○○指稱如查驗到申○○或巳○○進口成衣有問題,都會透過D○○ 跟申○○講,D○○要伊直接跟驗貨員商談價碼,違法放行等情 節相合,足以補強乙○○所為證述,被告申○○所辯委無可採; 而乙○○屢次指述被告申○○、D○○聯絡後,N○○即放行系爭貨櫃 ,並由其於翌日將賄款交付N○○等節均大致相符;且乙○○對 被告申○○、D○○、N○○既無仇怨,有何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 要?若非乙○○確有交付賄賂予N○○,則何有甘冒偽證罪責或 自陷誣告、行賄罪之可能?此外,復有報單號碼AZ0000000000進口報單、貨樣收據、裝箱單及發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附表3、6外放卷第37至56頁);從而,被告D○○發現來貨 與申報不符,與申○○、乙○○聯絡後,即由被告N○○違法放行 內有大陸製成衣之貨櫃,堪認被告D○○、N○○違背職務之行為 與 收受賄款間具對價關 係。 ㈢事實二㈢部分: ⒈細 繹被告乙○○歷次所陳: ⑴94年1月11日調詢時供稱:93年12月初 ,老闆巳○○透過芳苑報關自澳門報運進口兩個貨櫃的裁片, 內有半成品夾克,依規定這些半成品夾克不是由海關沒入就是由廠商以2倍貨價加上稅金領回,伊當時跟驗貨員N○○及辛 ○○在環球貨櫃場驗貨時,當場發現裡面有半成品夾克,各從 自己查驗貨櫃中拿走1件半成品夾克,表示他們要將此情形 向上簽報,伊為了這2個貨櫃順利進口,拜託D○○幫忙,D○○ 告訴伊,N○○及辛○○有把剛拿走的半成品夾克拿給他看,還 說這2個櫃子要double處理,要伊直接和N○○及辛○○接洽,伊 就個別向N○○及辛○○表示願意支付double款項給他們,當天 晚上伊到芳苑報關當面向巳○○報告,他當然同意支付這2筆 錢,也當場交給伊3萬2千元現金,伊隔日早上隨即到驗貨課個別交給N○○及辛○○各1萬6千元。驗貨員也知道這批貨是申○ ○或巳○○進口,D○○又跟申○○比較熟,所以都透過D○○來處理 這種事情,另外這種有問題的櫃子,一般支付關員的行情是40呎貨櫃每櫃8千元,20呎貨櫃每櫃4千元,所以D○○告訴伊 這兩個櫃子要double處理,表示每個櫃子要支付1萬6千元給驗貨員,驗貨員才願意放行;D○○當時是親口向伊表示要dou ble才能處理;(提示93年12月6日11時26分D○○與申○○之通 訊監察譯文)D○○就是在講前述2個由伊等公司進口有半成品 夾克的貨櫃,他要申○○跟伊講,這2個貨櫃放行的錢要加倍 ,此外,申○○也有把D○○向他說的事跟伊轉達,伊也有將3萬 2千元分別交付給N○○及辛○○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 卷一第76至77頁)。 ⑵94年1月19日調詢時陳稱:當天是明華報 關行現場人員柯正暘打電話告訴伊,從五堵報關進口的成衣貨櫃裡有一些夾克半成品要伊去處理,可是當伊去處理時,驗貨員告訴伊,事實上是夾克袖片,沒有問題可以放行,所以伊後來也沒有各交付1萬6千元給驗貨員N○○及辛○○;至於D ○○在電話中向申○○說要double,應該是當天他們要聚餐,人 數比較多,所以D○○要申○○菜要訂雙份的意思等語(見偵字 第6503號卷一第15 4頁反面至155頁)。 ⑶94年3月3日調詢時供稱:沒有行賄海關人員等語(見偵字第6503 號卷二第55頁)。 ⑷94年3月8日調詢時稱:伊在94年1月11 日調詢供述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關員D○○向伊索賄,及 伊行賄N○○及辛○○各1萬6千元,是實在的;94年1月19日及同 年3月3日調詢時否認行賄是因為伊怕誠實說明會害到N○○及 辛○○,事實上伊有交付N○○及辛○○各1萬6千元,伊93年12月6 日晚上回到芳苑報關是向申○○報告,該筆3萬2千元賄款,到 底是巳○○還是申○○交給伊的,伊忘記了,但伊確實有將該筆 3萬2千元賄款在次日上午親自交給N○○及辛○○各1萬6千元;9 3年12月6日進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AZ0000000000報單的2個櫃子是伊陪驗的,是N○○與辛○○驗的,因為當天上午伊 只有陪驗N○○、辛○○各1個櫃子,而且是申報織片進口的,所 以記得很清楚等語(見偵字第6503號 卷二第59至61頁)。 ⑸94年1月12日偵查時供陳:93年12月初有 交付3萬2千元給海關驗貨員N○○、辛○○,使他們放行巳○○報 關進口的半成品夾克,在基隆五堵關付的,錢是巳○○在芳苑 報關付的,伊有向洪報告錢是要付給驗貨員等語(提示93年12月6日11時26分D○○與申○○之通訊監察譯文)此譯文就是在 談論此事等語(見偵字第65 03號卷一第89頁)。 ⑹94年1月19日偵查時稱:沒有行賄海關人 員等語(見偵字第650 3號卷一第157頁)。 ⑺94年5月9日偵查時稱:94年1月19日調詢 及同年3月3日調詢時否認行賄海關人員是想說幫海關掩蓋起來,自己擔就好,94年3月8日調詢所述是實情等語(見偵字第6503 號卷二第152頁)。 ⑻94年3月10日羈押訊問時稱:伊有行賄海關人員,有1次各1萬6千元給N○○及辛○○,94年1月12日下 午在地檢署偵訊時,伊承認錢是巳○○在芳苑報關付的,伊有 向他報告,錢是要給海關關員等語(見偵聲第 96號卷第44頁)。 ⑼原審審理時供稱:這件是伊支援進口陪驗工作,94年1月11日調查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卷三十 第118至121頁)。 ⑽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申○○會叫伊去找D○○ ,會跟伊講多少,錢是交給現場查驗貨物的官員,伊交給N○ ○、辛○○,一個是成衣產地不符合,哪家公司忘記了,另一 個是裁片裡面有半成品夾克,當初沒有開放半成品夾克,N○ ○是產地及裁片,辛○○是裁片部分;伊問D○○,他說產地不符 是3萬,交給N○○,裁片好像是盧、李各1萬8;是芳苑報關老 闆巳○○指示伊陪驗,五堵部分伊有行賄,如果貨證不符,有 問題都會找申○○,都是申○○與D○○聯絡好,他打電話給伊, 叫伊去找D○○,錢是申○○與D○○約定好的,行情不一定,伊曾 經直接把錢交給N○○、辛○○,沒有直接交給D○○過,給錢的人 不是巳○○就是申○○等語(本院卷三第300頁 、本院卷四第56頁)。 是被告乙○○除於調查及偵查中各否認 行賄1次外,嗣後並解釋其因怕害到海關關員而否認,且其 於調查局所述係案外人柯正暘打電話告知伊有夾克半成品云云,於當時被告乙○○之行動電話係遭監聽之狀態,卷內並無 任何其與案外人柯正暘之通訊記錄可稽,且其於其他歷次供述均坦認行賄犯行,指證情節亦 前後相符,應較為可採。 ⒉再參93年12月6日11時26分D○○與申○ ○之通訊監察譯文:「黃:跟你請安啊,晚上是6點半還是7點?張:晚上?你看幾點?黃:6點半好了,6點半。張:OK。黃:我跟你講,今天我們這邊這2個很難看哦。張:很難 看哦?黃:非常難看哦。張:哦,這樣子啊。黃:唉,然後我現在正在處理啊,你跟你們那個講,全部double啊。張:OK。黃:拜拜」(見原審判決附件一編號111,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622頁反面),被告D○○雖辯稱:該譯文是伊與申○○的 對話,但內容為何伊已忘記,或許是指晚上吃飯的人或菜要double云云(見94他105卷第25至26頁),然觀前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被告D○○先向申○○稱「我們這邊這2個很難看」 ,後稱「然後我現在正在處理,你跟你們那個講,全部double」,顯非與聚餐之人數或菜色有關,而與乙○○指證被告D○ ○因貨證不符而索取雙倍賄款 以違法放行之情節相合。 ⒊復觀93年9月27日22時48分D○○與申○ ○之通訊監察譯文:「張:喂。黃:喂。張:你等一下。(把電話交給巳○○)黃:好。洪:喂。黃:喂。洪:太感謝了 。黃:謝謝你啊,謝謝你。洪:謝謝,應該謝謝你才對。黃:哪裡,哪裡,你等一下。(把電話交給V○○)邹:喂。洪 :喂,聲音比較小,很吵,聽不大清楚。邹:喂,不好意思耶。洪:哦,主席哦。邹:你好,不要叫我主席,叫我老莫就好。洪:主席哦,我還以為是哪位,謝謝你哦。邹:不要這樣講,那是光哥出力啦。洪:聽不大清楚,很吵。邹:那個都沒有問題。洪:太感謝了,那邊很吵,聽不大清楚啦。邹:那個都沒有問題,那個都是我們光哥出力啦。洪:好,謝謝,謝謝,太感謝了。邹:不要這樣講。洪:改天抽個時間,我們再聚個餐好嗎?邹:不是,我跟你講,那個,洪大哥,那個。洪:你不要這樣說,這樣我不好意思。邹:沒有,沒有,這都是我們光哥交代的啦。洪:謝謝,謝謝,很感謝,很感謝。邹:不要這樣講,不要這樣講,我都不好意思。洪:太感謝了。邹:那個,我剛剛跟那個都promise了。 洪:是。邹:光哥也來,剛他們都有promise了,你放心, 你就開始。洪:謝謝、謝謝。邹:那你不要謝謝我,你謝謝我們光哥好不好?洪:好,謝謝,兩個都謝謝。邹:不是,謝謝我們光哥。洪:好,謝謝,謝謝光哥,也謝謝你主席。邹:不是,我真的沒有那個,你謝謝我們光哥就好。洪:你不要這麼謙虛啦,我們兩個很感謝你。邹:你不要這樣講。洪:很感謝你們兩個。邹:不是,不是,你就跟我們光哥講就好了。洪:好。邹:謝謝你,謝謝」(見原審判決附件一編號75,見北機組譯文卷第567頁),被告D○○身為海關關員 ,把持貨物進出口之權限,如與貨主及報關業者間無利益輸送之情事,有何與渠等於電話中互相致謝之必要?其間提及「光哥出力」、「都有promise了,你放心,你就開始」等 語,顯見被告D○○、V○○與申○○、巳○○此前就違法放行已有一 定程度之合意,足以補強乙○○所為海關關員收賄而違法放行 貨證不符貨櫃之證述,被告D○○所辯已 與常情有悖,自難遽信。 ⒋另調查局人員係於乙○○先為上開指 述後,始提示申○○與D○○之通訊監察譯文供其閱覽,乙○○自 無以該譯文臨訟虛捏之可能,堪認乙○○前開證詞之憑信性極 高;而乙○○多次指述被告申○○、D○○聯絡後,N○○、辛○○即放 行系爭貨櫃,並由其於翌日將賄款交付N○○、辛○○等節均大 致相符;且乙○○對被告申○○、D○○、N○○、辛○○既無仇怨,有 何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要?其更於調查及偵查中坦言因擔心如實陳述會害到N○○、辛○○始翻異前詞否認行賄,然若非 乙○○確有交付賄賂予N○○、辛○○,則何有甘冒偽證罪責或自 陷誣告、行賄罪之可能?是難僅因乙○○曾於數次供述中2次 否認行賄之無礙上開基本事實認定之瑕疵,遽然排除乙○○所 為證詞;又報單號碼AZ0000000000、AZ0000000000進口報單起運口岸皆為香港,被告辛○○辯稱乙○○稱係澳門云云,顯然 有誤;另AZ0000000000、AZ0000000000進口報單雖經五堵分局進口業務一課四股簽註查價,然承辦人員並非被告N○○、 辛○○,亦僅為暫時押款並非最後查價結果,自無從推論被告 N○○、辛○○未與業者勾結之有利認定,並有上開報單、簽註 單、貨樣收據、裝箱單及發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附表3 、6外放卷第58至75頁);從而,被告D○○與申○○談定雙倍賄 款後,即由被告N○○、辛○○違法放行內有半成品之裁片貨櫃 ,堪認被告D○○、N○○、辛○○違背職務之行為與 收受賄款間具對價關係。二、事實三部分( M○○、午○○集團): 訊據被告寅○○、午○○就此部分犯行於偵 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被告壬○○、D○○、C○○、 甲○○、F○○、U○○、V○○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則均矢口否認。被 告壬○○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M○○、午○○、S○○、V○○等之證 述無法證明被告壬○○有收受賄款,且通關自動化後,出口報 單並未檢附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如業者故意不申報併櫃,無法從單一報單看出是否併櫃,且報單如無貨櫃號碼,海關關員不能拒絕查驗,而要依規定去倉庫查驗;貨主有申報貨櫃號碼是整裝櫃(CY),沒有申報貨櫃號碼是倉間貨(CFS) 須到倉間查驗,兩者皆在驗貨員查驗放行後,由稽查單位監視加封及裝櫃,加封、裝櫃均非驗貨股驗貨員職責,驗貨員對裝櫃後櫃內貨物總重量或貨櫃重量皆無法得知;95報單不放貨樣是貨主可以自己放棄的權利云云。被告D○○及其辯護人 辯稱:M○○、午○○均稱未曾交付金錢予關員,亦無法證明V○○ 有交付賄賂予被告D○○,V○○於原審亦稱M○○有給這些錢,但 他實際上沒有拿給海關關員,沒有與關員勾結,而係全數放入自己口袋;P○○於原審稱未看到V○○行賄,寅○○、S○○於原 審亦未稱有行賄云云;被告C○○、甲○○、F○○之辯護人為其等 辯稱:通訊監察譯文,僅為報關行員間或報關行員與業主、貨主間對話,不得據為對被告C○○、甲○○、F○○不利之認定, 被告C○○依規定查驗,並無不法,V○○、P○○已證述未行賄關 員,S○○、寅○○因擔心遭羈押而指證關員收賄,並不可信; 附表六14張報單均有取樣戳章,足証確有取樣,至在櫃口預留樣本,再由驗貨關員帶回,本為法之所許,在抽驗制下,驗貨員不可能知道櫃內貨物實際重量、數量,並無貨證不符情形云云;被告U○○之辯護人為其辯稱:g○○與f○○之證詞不 可信,M○○證述其在櫃口放置與報單相符之貨物,被告U○○依 規定在櫃口查驗後無發現異樣,自屬合法,且無證據足認被告U○○犯行云云;被告V○○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同案被告所為 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詞,有反覆不一、矛盾之情形,均非可採,卷內通訊監察譯文非就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所有通話逐一記錄,而係片斷擷取對被告V○○不利之通話內容,至有利之 通話內容則未呈現,顯為偏頗、斷章取義,又無證據證明報單所示櫃內實際貨物為何,不能證明被告 V○○犯罪云云。經查: ㈠事實三㈠⒈⒉部分: ⒈整裝貨櫃(CY)及散裝貨櫃 (CFS)之相關規定: ⑴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工作手冊明載:「九 、應驗出口報單之現場查驗及驗畢註記:㈡查驗程序:查驗出口貨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驗貨員受派應驗報單後,應於規定時間至貨物存放處所執行查驗,對整裝貨櫃應先核對貨櫃號碼無訛後,執行查驗。查驗時,應依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與『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現行查驗有關規 定辦理。整裝貨櫃驗畢後,如有重新加封者,應將封條號碼通知駐庫關員鍵入電腦」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明訂:「伍、三十:3.查明出口貨物是否先行裝櫃:⑴經查明有未經海關核准或未經允許即以先行裝櫃之出口貨,應確實查驗,必要時驗貨關員得請報關人將全部貨物搬出查驗。上述貨物如分屬不同貨主(出口商)以數張裝貨單(S/O)之貨物 申請出口,不得先行併裝同一貨櫃,應責令貨櫃集散站將來貨全部進倉後始予查驗,惟保稅工廠出口貨物、冷凍貨物(即冷凍貨櫃)及另掛衣服專用貨櫃除外」(見94偵16125卷 四第150、192頁反面、94偵16125卷九 第228至229頁); ⑵出口作業共同規定:「:一、收受報單應行注意事項:㈧出口報單應確實填明貨櫃標記及號碼,以利稽核,否則,不予受理(法令依據)基普出字第1417號、政函第9662號」(見94偵16125卷五 第144至145頁); ⑶修正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條第2項明訂:貨櫃內裝有貨物者,稱實貨櫃;未裝有貨物者,稱空貨櫃;實貨櫃內所裝運之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如屬同一發貨人者,為整裝貨櫃;其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不同一收貨人或出口、轉口貨物不屬同一發貨人者,為合裝貨櫃」;另「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檢驗合格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其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之貨物,得免附裝箱單;其屬海關核准船 (機) 邊驗放或逕運船 (機) 邊裝運者,得免附貨物進倉證明」,修正前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⑷關稅總局88年8月3日第000000000號公 告:「出口CY櫃裝貨物,其屬應驗出口報單(含C3或申驗報 單)未報明櫃號者,則退單不予查驗。須由報關人以申請書 併同『海關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等文件向海關辦理補正加註 後,始予重新派驗」(見94偵16125卷 四第192頁正反面); ⑸CY貨櫃驗關單明載:「⒈本單須先經駐 庫關員查填封條號碼後,再由驗貨關員核對拆封查驗;⒉驗畢後須立即回復原狀,並封妥海關封條」(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七卷一第103頁); ⑹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基書出字第0000X000 00號局長書函:該局為防杜廠商出口委外加工布料發生虛報貨名、數量、重量等情事...㈡請倉儲業者對於併裝貨物(CF S)進站者,應於完成通關放行後始得裝櫃,裝櫃時(倉棧 )關員應監視裝櫃及監視加封。㈢請倉儲業者對於以整裝貨櫃(CY)進站者,若有兩份以上出口報單應為同一輸出人、同一買受人,否則不得以CY櫃進站(見93偵8081卷第255 至257頁); 是整裝貨櫃(CY)須為同一輸出人, 並於併櫃報單填報貨櫃號碼,且除海關核准船 (機) 邊驗放或逕運船 (機) 邊裝運者外,均須檢附貨物進倉證明,另CY貨櫃驗貨時應先核對貨櫃號碼再執行查驗,經拆封驗貨後須立即回復原狀、封妥封條;併裝貨物(CFS)則須於貨櫃集 散站將來貨全部進倉後始予查驗,完成通關放行後始 得裝櫃等節,至為明確。 ⒉被告寅○○於調查、偵查及原審證稱 :S○○、V○○幫M○○做報關,伊於92年1月至93年4月為其等處 理現場報關業務,都有「跑量」即虛報出口貨品數量情形,由伊跟M○○核對有問題的單量,再詢問S○○、V○○有無不報的 單,隔天把S○○、V○○要報的單轉報壬○○,S○○、V○○都跟壬○○ 他們講好,伊只要把單子送到驗貨股點個頭,他們就知道;M○○用舜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舜裕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 ,報好幾份報單,報單上不填櫃號,以併櫃方式(數份不同公司報單用同一貨櫃)通關出口半成品以虛增配額,S○○、V ○○跟伊講過,已跟海關驗貨股協調好,任何有問題的單都可 以通關;伊於92年8、9月到93年1、2月間,曾有3至5次受S○ ○指示,要伊私底下轉交現金給壬○○,每次金額最少7、8萬 元,最多10萬元,都在貿聯貨櫃場;伊每天會登記有問題的貨,每週交給S○○跟壬○○去結帳,打點關員的費用小櫃是1萬 元,大櫃是2萬元;假出口的單子,都是壬○○、F○○、C○○、 詹鉅福、甲○○、D○○在驗,是伊陪驗,所以伊認定這6人都知 情;跑量部分,從報單申報總重量除以成衣總件數或用1箱 的重量除以1箱件數,就明顯知道每件半成品(2至4片織片)重量偏低(1件毛衣重量是5百至1千公克,報單所載僅1百公克)而浮報總件數、1箱約可裝2至3打織片,但都申報1、20 打以上、成衣半成品大櫃最高容量4萬多件、小櫃最高容量3萬件,超出部分顯虛報件數;併櫃部分,因報單上未申報貨櫃號碼,按規定不能驗關,且只要抽中C3應驗2張報單,驗 貨關員就知道「不同公司不能併櫃」、「多張報單同一貨櫃」、「數量加總超過24噸最高極限」,只要驗過這些單子的關員,一定知道出口貨櫃有問題,而S○○、V○○都已跟海關講 好,每次都過關;自92年1月伊開始陪驗至93年4月,壬○○都 沒開櫃驗貨過,D○○、C○○、F○○、詹鉅福初期(92年1月至3、 4月間)會驗,之後就都沒去,只有甲○○每次都驗,伊陪甲○○ 去驗時有貨證不符情形,但甲○○也是驗放;貿聯貨櫃場驗關 要開立驗關單,查驗單海關部分是伊代簽,貨櫃封條都是伊去剪掉,事後封條也是伊去封;M○○05的單子,若驗貨關員 有開櫃驗貨,櫃子打開都是綿紗及布捆,根本沒有申報的裁片、織片,一看即知貨證不符;如附表二編號5至9出口報單是伊陪驗,由進倉證明書來看,進倉時有貨櫃號碼,可以確定這是CY整櫃貨櫃而非CFS散裝貨櫃,依海關作業規定,整 櫃貨櫃必須於報單填載貨櫃號碼,而這5份報單都沒有填寫 貨櫃號碼,且依進倉證明書來看,這5個櫃子併1個櫃子,整櫃貨櫃規定不同貨主不能併櫃,且實務上也不太可能是不同買主併櫃;貨櫃因為要吊櫃,大櫃不能超過25噸,小櫃不能超過20噸,否則船公司一定不會收櫃,這5張報單併1櫃,重量加起來超過68噸,船公司怎麼可能承運,實際上這5張報 單只有1個貨櫃,重量只有1,740公斤,所以船公司才會承運;這5張報單有3張C3,1個櫃子怎麼可能開3次來驗貨,從貨櫃場貨櫃動態紀錄一定可以看出這個櫃子只換過1次封條; 如附表二編號30至32號、編號44至52出口報單也是伊陪驗(其中C2報單不須驗貨)一樣有「整櫃貨櫃報單沒有填寫貨櫃號碼」、「整櫃貨櫃不同貨主不能併櫃」、「多櫃報單所報重量超過吊櫃船公司限制」及「同一貨櫃無法開啟多次驗貨」等不合理之處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03、123至129、142至143、148至151頁、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1至3、91 至92頁、偵字第6501號卷第66至68頁反面、原審卷十六第 38至39頁);參以: ⑴93年1月19日16時27分寅○○與壬 ○○之通訊監察譯文:「 林:哥哥,你下午驗哪裡?李:怡聯 。林:那你回來沒?李:已經到工業區了。林:我貿聯有1 張,下午是俊龍耶!要怎麼辦?李:我會去我再來弄。林:那我電腦先處理,幾號?李:0116」(見北 機組譯文卷第37頁); ⑵93年1月30日14時34分V○○與壬○○之通 訊監察譯文:「邹:小林子那邊我叫他PASS喔!(中略)李:可以,通知小林子就可以了。邹:好」(見北 機組譯文卷第38頁); ⑶93年2月5日15時09分寅○○與壬○ ○之通訊監察譯文:「 林:哥哥,你下午要找誰?李:我在東海,怡聯誰在那裡?林:怡聯是甲○○跟F○○。李:看你 要誰,你就找誰。(中略)林:你的幾號,116?李:什麼116?林:電腦的啊。李:0116。林:0116,我這裡先給他收沒關係吧?李:好」(見北 機組譯文卷第42頁); ⑷93年3月5日16時32分寅○○與M○○之通訊 監察譯文:「林:星期一不是有4張?王:對。林:要怎麼 分?王:星期一的4張,已經錢都匯了啊。林:沒有,因為 我這邊要給。王:2個信紡,你記錄一下,2個信紡是老莫的。林:信紡老莫的,另外2張?王:另外2張是賴子的。林:那今天樺錫的呢?王:今天樺錫是算賴子的。林:今天樺錫是算賴子的?好」(見北機組 譯文卷第61頁反面); ⑸93年3月26日15時29分V○○與壬○○之通 訊監察譯文:「邹:賴子這個禮拜有跟你算嗎?李:還沒。邹:都沒算?李:有啊,該當要算的,他都有算啊。邹:幾票?李:幾票?我靠邊看一下,我有登記啦,他有不知道幾票。邹:哪裡的?李:05、95的吧,是不是?邹:我不曉得,因為我剛剛給我們牛哥要錢。李:誰?牛哥哦。邹:給他要錢啦,結果他說下禮拜一會叫賴子拿給我,我說人家又沒有欠你,為什麼叫人家拿錢給我,他說有,他說他這禮拜幫他做了9票。李:沒有那麼多啊。邹:我不曉得。李:哪有 那麼多?沒有那麼多啊。邹:而且這9票應該都是怡聯的, 人家才會分他啊。李:沒有啊,他有05的3票,漢鑫的3票,就這樣啊,還有那個什麼computer pass,那1大1小,那也 沒有啊。邹:因為我本來想叫你查查看貨主是誰。李:沒有那麼多票。邹:那今天那個中號的那個貨主是誰?李:中號貨主?你稍等,在我袋子裡面,叫憶紡啦,還有1個是憶聚 ,哪有9票那麼多,因為都透過小林子,小林子也不會不告 訴我啊,應該都有啊。邹:問題是小林子也不知道。李:小林子也會不知道,不會吧,單子也都是透過小林子給我下去的啊」(見北機組譯文卷第97頁至反面),顯見被告寅○○所 述其先與M○○核對有問題之貨物報單後,再區分為V○○或S○○ 之報單,每天負責記錄並向S○○、V○○、壬○○回報以利渠等結 算賄款等節,堪信為真,被告V○○、寅○○、壬○○等人勾結時 日已久,被告V○○空 言否認犯行,亦無可採。 ⒊被告壬○○於調查時供稱:CY貨櫃就 出口來講,就是整個貨櫃內都是同一個出口人的貨,規定是寫說就報單上應該登載櫃號,有櫃號才能對這張報單進行查驗,原則上不同公司不可以併櫃等語(見94偵字第16125號 卷五 第172至173頁); 被告C○○於調查時供稱:申報CY整櫃出口 之報單上沒有貨櫃號碼不可以驗貨,不同公司也不能併櫃出口;伊知道40呎及20呎貨櫃最大容量大概是20幾噸,1個櫃 子不可能驗3次等語(見94偵字第8899號第20至23、127頁);被告甲○○於調查時供稱:CY櫃就是單一貨主所裝的整裝櫃 ,即同1個貨主,以一整個貨櫃的方式辦理出口,由貨主整 櫃裝櫃後封上封條,再將貨櫃拉至貨櫃場,由海關人員監視下開啟封條,抽驗貨物,查驗完成後由驗貨員在場監督貨櫃場陪驗人員,以新的船公司封條重新加封,並由驗貨員在驗關單上簽名;報單若無登載貨櫃號碼不可以進行驗貨,不同公司不可以併櫃出口;40呎、20呎貨櫃最大容載重量各約25公噸、20公噸等語(見94偵字第8900號第22至23、61至63頁);被告F○○於調查時供稱:申報CY整櫃出口之報單,不同 公司原則上不可以併櫃出口;貨櫃的最大容載重量,不分大小櫃,大約都是在20噸至30噸間;散裝貨物不可以裝入別公司的整裝貨櫃,如業者有這個情形,海關可依照海關緝私條例處罰業者;95和05的報單,原則上也不可以併櫃等語(見94偵字第16125號卷四第18 5至189頁)明確。 ⒋證人M○○於調查及原審證稱:伊是舜裕公 司實際負責人,另曾借用來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來請公司)、樺錫國際有限公司、己碌有限公司、喬賀國際有限公司、信紡企業有限公司、連弘實業有限公司、佑泰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出口成衣,伊以前述公司名義進出口成衣之報關業務均委託V○○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方面V○○以立大 、宏茂報關行來報關,在91年底到92年底期間,V○○不分大 小櫃向伊收取交際費每櫃2萬元,V○○和S○○向伊表示有辦法 買通海關驗貨關員;約在91年底,因大陸深圳曾姓業者要伊將國內紡織品配額賣給他,賣配額到大陸要配合輸出半成品到大陸(即05報單) ,所以伊在國內先去成衣工廠收購有瑕疵之毛衣半成品(織片) 便宜次級貨以降低成本,請工廠打包成每包約裝15打,裝櫃後出口大陸;伊貨櫃所裝貨物與報單所載都是「貨證不符」,有「跑量」、「跑樣」及「CY整櫃出口」等手法 ;「跑量」即在報單上短報單一成衣重量 、虛增裝箱件數及打數,進而虛增成衣出口總件數及配額;「CY整櫃出口」只有統計代號05單子,V○○教伊在只有1櫃時 ,向船公司多要SO(船艙艙位號碼,即報單號碼末4碼) , 同時以多張報單使用同1櫃出口,並由V○○指示報關行於報單 上不打貨櫃號碼,以進行假出口;假出口手法有「CY整櫃出口」與「CFS併櫃出口」,特性都是同一天報單SO號碼會連 號;「CFS併櫃出口」報單申報貨物件數在350PKG以內,裝 箱成衣件數會虛報正常裝箱件數(約180件) 的數倍;「CY 整櫃出口」報單申報貨物件數都會超過350PKG,裝箱成衣件數約為100件;伊於92年1月至93年4月報關出口的紡織品, 每筆都是假出口,統計代號01、02、05是「跑量」,散裝貨「CFS併櫃出口」,櫃內都是裝庫存布、舊衣,與報單申報 之成衣、織片完全不符,每張報單都浮報重量3到10餘倍不 等,只要開箱就會發現貨證不符,且報單上很容易看出虛增件數,因為1PKG不可能裝3百件以上;「CY整櫃出口」部分 ,也都沒有放任何織片,只要抽中C3應驗,就沒有櫃子可驗,一定會被關員識破,這些假出口單子很容易察覺,如果沒打點海關,根本不能通關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三第22 頁反面至25頁反面、偵字第16125號卷三第202頁反面至203 頁反面、第267頁、原審卷十四第74頁反面至78頁、82頁 反面至83頁反面)。 ⒌證人S○○於調查、偵查中證稱:伊係協 助報關行幫從事進出口之貨主,在貨櫃場處理現場通關放行之一切事務,伊服務貨主M○○之期間是92年2、3月至93年4月 ,M○○以舜裕公司等10餘家公司名義進出口成衣,都是做統 計代號05即委外加工外銷成衣至歐美;因歐美國家對於進口紡織品有配額管制,但臺灣成衣商為了利用臺灣配額出口在中國大陸生產之成衣,故以「以少報多」的方式去「跑量」,05報單為了節省成本,會以「併櫃」方式以少報多,使實際出口原料低於申報數量;M○○有時借不到櫃子,為了節省 成本、急於出貨,只借1個櫃子,就用舜裕等多家公司名義 ,報好幾份報單,在報單上不填上櫃號,以併櫃的方式(即 好幾份不同公司的報單,卻都是同一個貨櫃) ,只要當天抽中應驗報單2份以上,查驗的都是同一個貨櫃,且數量加總 一定超過船運公司內規貨櫃重量最高限制即24噸,又海關貨物通關規定要相同貨主才能併櫃,不同貨主併櫃已明顯錯誤,海關驗貨時看到不同公司併櫃要罰款退關,所以M○○也是 要伊買通海關關員,故雖以此方式逃避查驗,但海關人員心知肚明,事先都先跟海關人員說明,同時也支付相關費用打點,伊都是直接跟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驗貨員班長壬○○溝通 ,就可以平安出貨;伊是在91年12月底,約壬○○在桃園分局 貿聯貨櫃場空曠處跟他說,伊有2個貨主王哥跟簡仔做成衣 進出口,為了出口委外加工及自大陸進口成衣,有跑量、跑樣、併櫃不法情形,請他配合出口驗關時95單子不上鉛封、不封樣袋,01及05的單子數量、重量不點,05單子併櫃時不挑剔,直接通關放行,照行情伊給予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酬勞,以現金每週給付,壬○○當場回答沒有問題,有時壬○○ 休假,伊就找C○○在貿聯貨櫃場溝通,伊只有告訴他伊單子 有問題,請他幫忙驗畢通關放行,行情也是大櫃2萬元、小 櫃1萬元,並以現金隔日給付,他也當場答應;打點海關人 員之費用是依寅○○統計該星期請求關員配合進出口貨櫃之數 量,統計出該週應支付關員多少賄款,大部份由伊在每週一早上在貿聯貨櫃場,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壬○○上週金額,淡季 7、8萬元,旺季10幾萬元,平均每週10幾萬元,只有幾次託寅○○交給壬○○,另伊有個案分別交給C○○、甲○○各2萬元;M○ ○的舜裕等公司出口貨櫃都是跑量、以少報多,伊事前與壬○ ○商定,要出口該批貨品時,會先告訴壬○○該批貨品有併櫃 ,若有貨櫃被抽驗,報單直接交給壬○○處理;而伊與M○○係 依寅○○所統計之金額,1週或1月結算1次,每月含伊佣金、 報關費用及給關員的款項約1百多萬元不等,都是去M○○的舜 裕公司拿現金,給關員的賄款都是伊先墊支,再向貨主結算請款;若當天有基隆關稅局督導人員到貿聯貨櫃場、壬○○休 假、壬○○已打點好會配合的驗貨關員不足、虛報數量及金額 過大、有問題的單子沒有向壬○○報備等情況,壬○○會要求伊 不要投單;「跑量」從報單申報總重量除以成衣總件數或用1箱重量除以1箱件數,就明顯知道每件半成品(2至4片織片)重量偏低(一般1件毛衣重量是5百至1千公克,然報單所載重量卻約1百公克) 而浮報總件數;併櫃部分,只要抽到C3 應驗,因報單都沒有加註貨櫃號碼,只要抽中C3應驗二張報單以上,就知道有「不同公司不能併櫃」、「多張報單同一貨櫃」、「數量加總超過24噸的最高極限」,依照前述,只要是驗伊單子的關員,一定知道伊出口貨櫃有問題;伊有跟壬○○講過,伊的貨不用驗,因為驗了也是貨證不符及跑量, 直接換貨櫃封條即可;伊有告訴壬○○伊是以豪祥、立大、暘 捷及順記報關行報關,且配合報單上所載統計方式有01、05、95等,壬○○就可一目了然;壬○○收賄是92年初到93年初, 93年2月時,壬○○被局長盯住,所以他更謹慎過濾單子,與 伊常因退單吵架,後來要作違法的事就找C○○,但數量較少 ,因為查比較緊,作法跟以前一樣等語(見94偵6504卷一第9至14、36、42至44、49、52至57、64至66、80頁、94偵6501卷第 48至51頁),參以: ⑴93年3月5日10時13分S○○與壬○○之通訊監 察譯文:「魏:喂,大哥。李:賴子喔,你剛跟我講的事情喔。魏:沒有,因為我剛有跟C○○,有跟他先溝通。李:這 樣子。魏:他說可以,我才敢跟你講啊。李:這樣子以外,你嘴巴閉起來了喔。魏:我知道,我知道。李:就是這樣子喔,嘴巴閉起來喔。魏:對對對,因為他有答應,我才敢跟你講。李:我知道,沒關係,你嘴巴閉起來喔,事情照做就好了」(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60至61頁); ⑵93年3月26日16時11分S○○與壬○○之通訊 監察譯文:「魏:我要等你嗎?你們現在在過濾我的單子就對了,是不是?李:你等我好了。魏:是不是這樣子嘛?李:不是這樣子,講話怎麼這樣講。魏:剛剛在問那誰的,我在旁邊啊。李:講話不要這樣講嘛,我不會針對誰,我一直跟你講,大家都是朋友,不是這樣子。魏:最好就不是,我已經交代小林子,以後有這個東西,02的都不准放,我們自己會處理,我昨天已經下去處理了。李:這不是02的,這是01的。魏:對啊,那是我自己的。李:沒有錯,可是你那個重量,你有沒有看看你的衣服、你的褲子,你的一件褲子報...。魏:不是,大哥,我跟你講,可以改,以前都是這樣 子,你不能一下子,每天跟我講這個,我們有個標準出來,以後就照這標準走,你有聽懂嗎?李:你講到重點了,這幾天我天天在跟你講這個,那為什麼還要這樣子呢?魏:那個不一樣,那個本身就是彈性的嘛。李:你有空的話,就等我一下。魏:好,我等你」(見北機組譯文卷第98頁);是證人S○○所述被告壬○○就貨證不符之報單收賄,嗣因被告壬○○ 遭盯上而更謹慎,常與 伊吵架等節,即非無憑; ⑶93年3月29日12時17分壬○○與V○○之 通訊監察譯文:「李:他的意思是說,那個王哥那邊也想用這個方式,他要教他這樣下去做,我想說,王哥那邊,你這裡也有啊,要問看看你的意見。邹:我的意思是這樣,因為我剛剛已經有打給蘇董了,我跟他講說,這個人家已經知道了。李:對啊。邹:我說,那這樣子,那你可不可以跟他因為我跟他講了,我跟蘇董講啦,我說,你不能因為賴子現在找到班長,你也不能叫班長不能做,因為這様變成得罪他了,我跟他已經取得共識,就是說,沒有關係,你要怎麼跟他做,沒有關係,你就自己決定,然後你自己去協調,然後就是說,你給我一點時間,就是給我一點時間,你先不要馬上答應他,然後我去跟張胖子講這個問題。李:好啊,因為這個局會破,是張胖自己弄掉的,所以也沒辦法。邹:對,這次我已經跟蘇董講過了,然後蘇董是說,叫我上去跟他講一下。李:好啊。邹:我的意思就是這樣,給我一點時間,我去跟他講。李:那我等你,我會跟他講,等你。邹:好不好?李:OK,沒有問題。邹:因為我是說,也不能讓你為難,因為畢竟人家找到你的話,你假如不要,他會想不開嘛,既然他知道,我們就沒有辦法了啊。李:對啊,沒有錯,讓他知道,也不是我們的錯嘛。邹:所以我跟蘇董已經講了,蘇董叫我去跟張胖子講一下,我說好,等一下我會上臺北。李:好,那我就等你電話,我再來給他答覆好了」(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02頁); ⑷93年3月31日15時13分T○○與壬○○之通訊 監察譯文:「李:老板。蘇:你好。李:昨天那個情形,你知道嗎?蘇:我後來才知道的,老莫就知道了,他們2個去 聯絡的事情,我哪有可能知道。李:事先沒有任何人知道這種狀況,而且這種情形不應該這樣發生,他是要怎樣,上次沒害死,這次要害死嗎?蘇:我不管,他不是說要害誰,他今天如果要害的話。李:不是說要害啦,但是我話是有說得比較難聽,不是要害的問題,上次已經捅出這麼一個大摟子,現在這個時候,還要這樣子捅嗎?昨天還好有辦法硬著臉皮說,大家有辦法來幫忙,如果沒有辦法來幫忙的話要怎麼辦?不就上次一樣,不就又引爆1顆炸彈。蘇:我是覺得這 種。李:不管哪一種,你跟他說,心態要調整啦。蘇:老兄,你要了解,其實這種事情應該是老莫要跟他協調。李:老莫會跟他說,我也有找老莫,中午我們也有見面。蘇:你了解我現在的立場,我站在旁邊,他如果比較不懂的,或是怎樣的時候,我可以幫他處理,其實不是我在接手,你了解嗎?李:我是想說,單子也一樣是由你那邊看過才出來,你沒看過嗎?他的單子你沒看過嗎?蘇:有時候有傳給我,有時候沒有傳給我,但是我看歸看啦,昨天看的時候,我是大略看幾條,應該沒問題,我也沒有注意去掌控。李:這種狀況以後不要再發生了,再來一次的話。蘇:你先聽我說,我有跟他強調,在這個時機,你也了解。李:不是這個時機,我跟你說,從此以後,如果我在這裡坐,那種單子我都不能接受啦。蘇:連我都看不過去了。李:沒辦法接受的狀況,如果要再來一次,抱歉,他的我會都跟他說再見,拜託他移到別處,如果不能好好相處,心態還不調整,上次那個洞還不夠大洞,那個洞到目前,還有一大堆後面有人在調資枓,那個洞還不夠大洞,如果還要這樣弄,以後我就沒有辦法相處了。蘇:我是覺得他心態比較不正確啦。李:這樣我以後就沒有辦法幫忙了,我們先說好,他以後如果要再這樣弄,我真的跟他說再見,不然我要怎麼辦。蘇:我也了解你的立場。李:弄1個洞那麼大洞,你這個事情還這樣弄下去,昨天 不是為了他,不是為了他想辦法快來掩蓋掉,是為了我們自己,這個炸彈如果在我這裡又爆炸,我就慘了。蘇:不要再出trouble。李:所以趕快把他搓掉,但是拜託你跟他轉告 ,心態要調整,心態如果不調整,如果每次都要這樣搞,我會跟他說再見,我不能幫忙,我會請他去別處,我請他去別處嘛,這種事情我沒有辦法幫他忙。蘇:這個我會跟他強調啦,你要了解,現在我的立場,不是我在處理事情,我是從旁幫他而已啦,其實我是當傻瓜。李:我了解,我不是在跟你抱怨什麼,當然主角是別人,不是你。蘇:所以把那個如果我有在管的話,那就我直接來處理就好了。李:我了解啦 。蘇:你應該了解我的立場。李:我了解啦,但是你在說話,他比較聽得進去,你跟他轉告,說是我說的,我們大家心態要調整,心態如果不能調整,他如果要這樣拼,他已經過了這樣拼、亂拼的階段,沒必要嘛, 他根本就沒必要這樣 拼嘛,他這樣拼,是在拼什麼意思?...李:還有另外一個 ,他02的部分,02的部分也不要件數衝得那麼高,沒必要一樣沒必要這樣。蘇:量嗎?李:對啊,你量為什麼要衝到1 萬、1萬多打呢?這哪有需要這樣?蘇:10幾萬piece嗎?李:對啊,哪有必要這樣。蘇:這我私底下再跟他說,如果要這樣,不然你就照我提供的意見,就是Cl、C2、C3...李:02的部分,拜託他同樣稍微控制一下,我說大的差不多5嘛,小的差不多3萬嘛。蘇:對,多個5千、1萬還無所謂。李: 這樣就已經很多了,5萬已經很多了,我已經多算給他們了 ,已經有算寬一點了,差不多這樣就好了,這樣才會長久,不要這樣。蘇:我會再跟他說。李:拜託你,02和昨天那個是95的,都一樣啦,02、05、95都一樣,叫他不要亂衝。蘇:他都沒有這個觀念,這種如果你自己不注意一點。李:這一個月走得順一點,就開始又亂搞,稍微閃一下,如果比較輕算一點,就又來了」(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08頁 反面至109頁反面); ⑸93年4月22日16時58分壬○○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李:喂。邹:他拿給我862,488耶。李:見面 再說好嗎?邹: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76頁); 足見被告壬○○與V○○、S○○等人勾結、 收受賄賂,明知其等經手報關 之貨主有跑量情形甚明。 ⒍證人即S○○之妹l○○於原審證稱:伊 是立大、宏茂等報關行人員,怡聯貨櫃場出口成衣,92年初以前都有驗,但92年4月以後都沒有驗,驗貨關員K○○、甲○○ 及陳建洲有驗,其他關員如壬○○、C○○、D○○、F○○及詹鉅福 都不驗,因這5人都沒有來驗伊負責報關的貨櫃,都直接請m ○○去換櫃子封條;立大、宏茂報運出口承攬業者是V○○,貨 主是誰伊不知道;95委外加工復運進口的出口報單,伊從來沒有看過驗貨關員從貨櫃裡取出布料取樣等語(見原審卷二三第7之9至7之14頁),另證人即怡聯貨櫃場管制室人員m○○ 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在怡聯貨櫃場上班,綽號小老鼠,依海關法令規定,由海關人員實際驗貨,更換新封條過程中,伊必須陪同在場,但壬○○常打電話叫伊或報關行打電話給他 時,他就直接用報關行電話告訴伊,叫伊自己去換封條,沒有實際驗貨,從伊92年1月開始在怡聯貨櫃場上班認識壬○○ 後,剛開始1、2個月他還沒這樣,之後大概1個禮拜會有1、2個櫃子要伊去換封條,還有F○○約5次、甲○○約2、3次,這 樣的情形直到壬○○調離怡聯貨櫃場等語(見94偵16125卷二 第492至493頁、原審卷二三第7之17至7之20頁);參以93年3月16日14時39分l○○與壬○○之通訊監察譯文:「鳳:我小鳳 啦,我有1張單子說怎麼派你咧。李:出口還進口?鳳:出 口啊。李:出口,誰說要派我?鳳:黑點耶。李:黑點哦,有中號是不是?鳳:對啊。李:有中號派我,那你幫我剪一剪就好了。鳳:我幫你,什麼?李:幾個櫃子?鳳:2個櫃 子。李:2個櫃子是不是?鳳:對啊。李:2個櫃子,那你就挑1個櫃子幫我剪一下就好了。鳳:可是你沒有打電話給他 們,我怎麼可以剪封條?李:那個封條幫我換掉就好了。鳳:可是這樣要你們跟小老鼠他們說啊。李:好啦,那小老鼠電話幾號?鳳:小老鼠電話,我現在沒有看到人,我不知道他電話,還是我叫他打給你?李:請他打給我,還是你再告訴我電話好了。鳳:好,我現在先找小老鼠」(見北機組譯文卷第74頁至反面)、93年3月16日15時05分m○○與壬○○之通 訊監察譯文:「平:李哥哥,小鳳是不是有個櫃子要...。 李:對呀對呀,你幫我開,解換封條沒?平:我現在要去換。李:現在要去換喔?在1樓嗎?平:沒有,在4樓,我要調下來換。李:好,謝謝。平:然後那個櫃號是YTLU那個。李:YTLU?平:YTLU0000000,新豐是YTL33737。李:好,謝 謝,小老鼠,謝謝。平:這次報單我就直接丟掉了喔?李:他給你們的是copy版的喔?平:對。李:那把它丟掉啦,那沒有用,把它撕掉就好了。平:以後要特別注意嘛?李:沒有啦,你就幫我把封條換一換就好了。平:OK」(見原審判 決附件二編號50、52,見北機組譯文卷第74頁反面),足認證人l○○ 、m○○上開所證非虛。 ⒎參以92年12月2日15時35分P○○與壬○○之 通訊監察譯文:「謝:李桑,我小謝,昨天有跟你那個有沒有?現在跳3,要怎麼辦?李:在哪裡?謝:我現在這邊, 楊仔啊。李:楊仔啊?謝:你可以幫我講一下?李:你跟他講一樣啊,你跟他說是我說的,就可以了。謝:我跟他轉達就可以了?李:對,電話中比較不方便,你跟他這樣子講就可以了。謝:好。李:有問題,小謝你再打電話給我」(見原審判決附件二編號1,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8頁),證人即 現場報關人員P○○於原審證稱:伊與V○○是多年好友,互相支 援報關業務,這通電話中跳3是指C3應驗,楊仔是指F○○等語 (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4頁)、92年12月19日10時34分寅○○與 壬○○之通訊監察譯文:「林:喂,哥哥,你早上進口有沒有 督導?李:應該是沒有的樣子。林:沒有,因為豪祥那張,有一、兩件的樣布可能對不起來。李:好,我了解,不要緊」(見原審判決附件二編號2,見北機組譯文卷第20頁), 顯見被告壬○○與報關業者來往密切至能大方談論有無業務督 導、無法核樣等事,並能代業者與其他關員溝通「電話中不方便談及」之事;而被告壬○○、C○○、F○○及甲○○,有未實際 驗貨者、有親自收受賄款者,再以被告V○○等人向貨主M○○收 取之金額計算,每月違法出口之貨櫃至少50只以上,如此鉅量之出口貨櫃均有一望即知之申報不實情形(如下述),竟能悉數順利通關,時任職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之上開驗貨關員,既甘冒違法放行貨櫃而遭督導、查緝之風險,顯有對價關係存在,渠等與報關業者及貨主就收受賄款進而違法放行申報不實之貨 櫃,互有勾結甚為明確。 ⒏互核上開被告等供述、證人之證詞及附表二之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SCALE SHEET、裝櫃 清單、業者已檢附之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下稱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等件可知,附表二(除編號3、4、6、10、13、34、67、71、73外)之報單,均有如附表二前開編號各 欄所載:⑴無貨櫃號碼,不得驗貨;⑵不同公司不得併櫃;⑶ 申報總重量已逾貨櫃最高載重量;⑷進倉貨物與申報貨物之重量不符等情形(詳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七卷一、卷二,頁碼如附表二所載);而附表二編號5及7、19、30及32、33、36 、39、44及50、55及56、61及62、64、66及69、74之報單,除有報單上無貨櫃號碼不得驗貨、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與實際貨物裝櫃重量不符、實際貨物裝櫃重量為0、超過貨櫃 最高載重量等情形外,並有同一日、同一貨櫃、貨物輸出人為不同公司之其他報單,且同一貨櫃無法多次開啟封條驗貨,一望即知,同日數張報單之申報總重量亦已逾貨櫃最高載重量,是附表二上開編號之驗貨關員,對照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明知上情(詳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二卷一、卷二,頁碼如附表二所載),仍因收受賄賂而違法簽認放行;再經互核 附表三之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TALLY SHEET、貨櫃進 倉資料可知,附表三(除編號36至37、42、46、63至66、72、75至77、81、93、96外)之報單均有如附表三前開編號各欄所載浮報重量及件數之情形(以上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TALLY SHEET、裝櫃清單、貨櫃進倉資料,詳見原審外 放卷附表十八卷、補充卷、原審外放卷行政資料卷);另如 附表三編號34、40至41、43至45、47、52、53、58、67至71、73、74、78、82、97至98之報單,貨物之重量與件數與實際裝櫃者均相差10至20倍不等,更由於CFS倉間散貨尚未裝 櫃,驗貨員均在倉間驗貨,並無貨物堆疊於貨櫃內難以計算之問題,此部分浮報貨物之重量及件數之倍數差異甚鉅,一望即知,是上開各編號之驗貨關員,明知報單有如附表三前開編號各欄所載浮報重量及數量之情形(詳見原審外放卷附表十八卷、補充卷),仍因收 受賄賂而違法簽認放行 。 ㈡事實三㈠⒊部分: ⒈由證人寅○○、M○○、S○○、l○○前開證述 ,可知被告C○○就M○○、S○○、V○○申報之假出口報單均知情, 從報單申報總重量除以成衣總件數或用1箱的重量除以1箱件數,明顯可知每件半成品(2至4片織片)重量偏低(1件毛衣重量是5百至1千公克,報單所載僅1百公克)而浮報總件數、1箱約可裝2至3打織片,但都申報1、20打以上、成衣半成品大櫃最高容量4萬多件、小櫃最高容量3萬件,超出部分均為虛報件數;被告C○○92年4月之後即未實際查驗貨櫃,其就申 報不實之報單,亦與S○○合意以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之賄 款為違法放行之代價,並以現金隔日給付等節,甚為明確;證人寅○○並於調查中指稱:報單號碼AZ0000000000、AZ0000 000000號報單是跑量的,因為1箱不可能裝到1百多件,都是C○○驗的等語(見94偵6504卷一第152頁);另報單號碼ATBC 00000000號之報單,據證人M○○於調查中供稱:這份報單是 伊借20呎紗櫃報運毛衣織片出口,這份報單重量為3,705.9 公斤,合理的件數最高應該只有3萬件左右,伊浮報4倍件數為135,825件等語(見94偵16125卷三第2 02反面至 203頁)。 ⒉參以: ⑴93年2月18日15時24分寅○○與壬○○之通訊 監察譯文:「 林:哥哥。李:怎樣?林:下午1張,倉間 的,你們那邊是彭仔,怡聯的,因為這班船比較趕,我樓下先叫他收,樓上你們老闆在,我不好意思。李:我的0201。林:好」(見北機組 譯文卷第50頁反面); ⑵93年2月20日12時13分寅○○與M○○之通 訊監察譯文:「林:喂王哥,你現在有空嗎?王:有,來我跟你對。林:現在是要跟你對2月份的嗎?還是1月份?王:沒有錯,之前不用對了。林:我現在從2月9號以後,2月16 號,1張樺錫要給誰?王:那個是賴子。林:賴子,2月17號。王:有4張。林:4張要怎麼分?王:2張是賴子,2張是老莫的。林:哪2張要給老莫?王:你跟我講名字一下。林: 舜裕。王:舜裕是老莫的,2個舜裕對不對?林:不是,舜 裕1張,己碌1張,新皇1張,還有新資1張。王:我有寫過,等一下,我看一下,2月16號是so8069嗎?林:8069對,16 號8069要給誰?王:8069是賴子,2月17號有1個1303,己碌,這也是賴子,1307也賴子,剩下那2個就是老莫的。林: 那你那個6張呢?王:6張有,來,1304茂林,這個給賴子,1307也賴子,1306也賴子,剩下那3個是老莫」(見北機組 譯文卷第51頁),經寅○○於調查中供述:這是伊向S○○、V○○ 及壬○○回報報單及貨櫃件數,以便他們結帳,先跟M○○核對 的對話,這通電話是在講AZ0000000000至0000000000、AZ0000000000至0000000000共計6份報單,全部都是01及02的跑 量報單,因為1個箱數容不下1百多件的衣服,其中1301及1308都是C○○驗的,這可以證明C○○有在配合假出口通關等語( 見94偵65 04卷一第152頁); ⒊互核上開被告等供述、證人之證詞及AZ00 00000000、AZ0000000000、ATBC00000000之出口報單可知(見94偵6504卷一第161、166頁、見94偵16125卷三第205至209頁),AZ0000000000報單:申報貨物為背心及內褲,每單 件貨物重量僅88至119公克,AZ0000000000報單:申報貨物 為針織上衣、套頭衫、開襟衫,每單件貨物重量僅239至244公克,ATBC00000000報單:申報貨物為針織開襟衫、針織上衣、運動長褲等半成品,每單件貨物平均重量僅26公克,顯與常理未合,而有低報單件貨物重量以浮報貨物件數之情形,ATBC00000000號報單更浮報件數約4倍,足認被告C○○明知 上情,仍因與S○○等人達成收受賄賂 之合意而違法簽認放行 。 ㈢事實三㈡⒈部分: ⒈證人M○○於調詢、偵查及原審證稱:93 年4月27日22時54分及同日22時59分是伊與V○○、D○○通話內 容,第1通是V○○說D○○對伊今天在五堵分局報關貨櫃裝得很 滿,驗得很滿意,之前伊跟V○○講不要裝3、4排的真貨,只 要在櫃口放1箱織片就好了,V○○說從下禮拜開始弄1箱織片 就好了,伊想V○○應該是有跟D○○溝通過,D○○也同意;第2通 是D○○謝謝伊、說伊照顧他,伊回答是他照顧伊,並表示櫃 子都是滿的,D○○說不只1次要裝滿,以後櫃子也都要裝滿, 之後V○○要伊匯錢,伊答應隔天就匯,D○○向伊說謝謝及照顧 等語應是D○○已經收到錢,才說伊照顧他,V○○要伊匯的錢就 是V○○幫伊報關的費用,他每隔一段時間就向伊請款,這批 櫃子他是向伊要求每件2塊錢費用,也就是除了正常費用, 還要付他每件出口織片2塊交際費用等語;鵬陞公司93年4月27日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出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這張報單是伊申請的,貨主是張炎山(即亥○○,綽號張胖), 當時張炎山沒有織片可以出口,但又急賣配額到大陸,就請伊幫他準備貨櫃及繕打報單資料,再提供給捷聖報關行去投單,依報單記載,是D○○驗的,貨櫃是伊裝的,這份報單總 共有25項品名,出口件數是122198件,伊是根據張炎山準備要賣配額的成衣品名及數量,再去浮編出口成衣件數約5萬 件左右,伊都是借紗櫃,沒有實際貨物裝櫃,只有在櫃口3 、4排放申報的織片,且織片外包裝都沒有編號,無法核對 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383頁、偵字第16125號卷三 第265至266頁、原審卷十四第77至79 頁反面、第245頁)。 ⒉被告D○○於調查中供稱:鵬陞公司93年4 月27日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出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報單是伊查驗的;伊曾經建議張炎山、M○○及V○○等人,以紗 布裝滿貨櫃的方式出口,以便在查驗時比較快速,因為他們偶爾會想要偷雞,伊就告訴他們,如果是滿櫃的話,或許驗貨關員不會驗到這麼裡面;d○○、婁玉玲是姊妹,是伊在酒 店喝酒認識的小姐,d○○是伊女友,婁玉玲是V○○女友,d○○ 是伊和V○○到酒店喝酒時,V○○介紹認識的,所以伊與V○○、d ○○、婁玉玲交情都不錯,也常有來往等語(見他字第105 號卷第20 至22頁)。 ⒊參以: ⑴93年4月21日11時01分亥○○與V ○○之通訊監察譯文:「 張:你現在怎樣?邹:我啊,重傷啊 。張:你重傷啊?你也有事情?邹:我是沒事啊,被搞成這樣。張:他那個要怎麼處理?他們那條可以收拾嗎?海調的也知道耶,那件事情海調的也知道。邹:你說誰?張:海調的。邹:哪有可能不知道,搞得那麼大。張:那天那個邦哥也有講,說這個他也知道。邹:說他也知道嗎?張:嗯,貨從高雄押回來啊。邹:是啊,被他搞得氣死了。張:這個都跑不掉。邹:能解嗎?張:比我這1條還難解。邹:他那個 多難解,你知道嗎?搞得大家現在...。張:風聲鶴唳?邹 :對啊。張:大家都「惦惦」(台語)。邹:惦惦而已。張:要做什麼都不可能,對不對?邹:這樣真的要換地方了。張:一定要換的。邹:一定要換,不換不行。張:對啊,那天你說,要幫我打那張表,哪幾家被鎖住?邹:現在我還沒傳真給人,我再打電話看他替我打好沒。張:對啊,我看鎖住哪幾家,該怎麼弄,該怎麼處理,不然也要一個方向把它處理掉,你說五的還沒辦法喬好?邹:五堵?張:嗯。邹:是有啦。張:可以?邹:可以啊。張:你敢出嗎?邹:怎麼不敢,我是人不在那裡,難控制啦。張:不然要怎麼辦?我跟你說啦,不要喬那裡,應該喬基隆比較好弄,基隆比較少啊,人比較少啊,是不是要喬那邊?邹:我那天跟光哥說這個模式,他說可以走,但是,他是跟我講,就像以前..., 不可以給他弄的這樣。張:就照一般的弄就可以了。邹:我是怕說,到時候他裡面都要有東西,譬如說,我們出紗,裡面就一定要有紗。張:有啊,那都會合,他這4條裡面都會 合。邹:都會合?張:1到4都會合,完全都符合,我這樣弄一弄,1到4都會合,都沒問題,1到4都沒問題,裡面都弄這個東西,譬如說,他第1條出3千磅、4千磅,我可能打3百、2百而已,這樣你都有啊。邹:你那個紗重量都多重?張:1個櫃子?1個櫃子都1萬多磅。邹:才1萬多磅而已?張:嗯 ,1萬多磅,6、7千公斤啦。邹:6、7千公斤?他跟我說, 我們以前那個不是打在後面,昨天他跟我說,我有拿給他看,這個資料我拿給他看,他說,我們報單那個,他說叫我打在前面」(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69 頁反面至第170頁); ⑵93年4月12日16時39分亥○○、D○○與V○○ 之通訊監察譯文:「張:怎麼樣?還沒講完啊?邹:喂。張:行不行?不敢?邹:你誰啊?張:我姓張啦。邹:哦,老大,有啊,可以啊。張:確定了嗎?邹:那你要不要我們光哥親自跟你講一下?張: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你OK的話,我就處理啊。邹:但是他有一些,光哥你也知道,光哥有一些規定,我叫他自己跟你講,你等一下。D○○:喂。張:細 節怎麼弄?這個電話沒有關係啦。黃:你真的如果說要到五堵的話,你就是出,你那個櫃子一定要滿櫃,因為你前面有打紗,你報單上面紗線和packing都有的話,那你一定要滿 櫃啊,不然你不滿櫃,別人就是一看就知道裡面沒有那個裁片啊。張:嗯,要滿櫃。黃:對,一定要滿櫃。張:就這個,再來呢?黃:而且最好是1次1張報單,然後2個櫃子是最 好,變成說,你4張報單抽到的話,你沒有分櫃單的話,一 看,這裡面都是紗線,就可以閃啊,你懂不懂意思?張:我了解。黃:會比較好一點,講得通啦。張:了解。黃:一定要滿櫃啦,才能閃啦。張:OK,好,就這個問題?黃:嗯。張:我叫他看有沒有辦法配合,配合得到再弄,沒有配合,還是省省吧,是不是這樣講?黃:因為現在...。張:我知 道啦,現在是風聲鶴唳啦,所以整個狀況就是說,你有辦法這個條件,就來處理,沒有這個,就不要了。黃:對,會比較好。張:不要太強求就對了。黃:對,因為我們那邊也一樣有C1抽核,因為我們那邊現在也開始在嚴了,一直在抓這種東西。張:好,了解。黃:最好是1張報單,2個櫃子,就2個40的,對不對,然後你那報單裡面,有報紗跟裁片對不 對,那你就,你隨便看哪個櫃子,都一定相符嘛,這樣子。張:OK,好,了解」(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71頁正、反面) ,是被告V○○已先居中為被告D○○與亥○○牽線,討論如何閃避 海關 查緝以違法通關之方法。 ⑶93年4月25日19時48分V○○與D○○之通 訊監察譯文:「邹:方不方便講電話?黃:什麼意思?聽不 懂。邹:我說,可不可講話?黃:可以講話啊,怎樣?邹:我明天還有6、7票。黃:開什麼玩笑?這麼多。邹:對,但是我都有讓他們都有滿。黃:哦,好。邹:就是你講的。黃:那你資料都有了嗎?他們在做,他們都照你講的,我有跟他們講過,不死就是發。黃:了解、了解。邹:要不要晚點給你資料還是怎樣?黃:沒關係,我明天早上打電話給你,好不好?邹:好,因為他們正在做。黃:我知道,那你明天早上會開機吧?你明天早上電話會通吧?邹:我都一定會通,我會先給你那個資料。黃:好,我會打520。」(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8 0頁反面至181頁); ⑷93年4月26日9時12分V○○與D○○之通訊監 察譯文:「黃:喂,碰了沒?邹:沒有啊,那麼一大早怎麼可能,要不要我告訴你?黃:好,你先告訴我,總共6是不 是?邹:對。黃:總共6,哪裡?邹:都長邦。黃:都長邦 喔。邹:嗯,都是長邦。黃:都長邦是不是?好,然後要投什麼時候?邹:他等我,等我講。黃:等你講?邹:就是看我要叫他們什麼時候連。黃:什麼時候的船?邹:T字頭, 我不知道耶。(中略)邹:我SO告訴你好不好?黃:SO不用告訴我沒關係,反正都是結嘛,對不對?都同一家嘛。邹:對,都同一家。黃:那6個人都不一樣嗎?邹:6個人,4個 貨主。黃:哦,好。邹:SO報給你好不好?黃:你現在報給我沒有用啊,你要投了,我要知道1、2、3啊。邹:好。」 (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181頁反面); ⑸93年4月27日15時57分D○○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那個沒問題吧?黃:我驗的,有什麼問題,你說5個,怎麼只有2、2呢?還有1個呢?邹:還有1個都1。黃:你原來跟我講5個啊,後來你跟我只講4個、4張。邹: 對啊,4張1。黃:OK,了解,我知道,你在哪裡?邹:我等一下上去找你。黃:你桃園事情處理好沒有?邹:好了。黃:洪老大的...。邹:領了。黃:OK,好,我跟你講,有的 時候,你不要太緊張,因為現場有時候傳出來的話,稍微會有出入啦。邹:我剛剛就在罵他,我說,這基本東西,你沒有給人家,那真是氣死我。黃:對啊,沒有那些東西,天王老子都不敢放」(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88頁); ⑹93年4月27日22時54分V○○與M○○通訊監 察譯文:「邹:喂,哥哥。鄭:什麼事?邹:我在蘭桂坊,光哥有事想請問你一下。鄭:好,來。邹:不是,你要不要過來一下?鄭:我現在在做明天的單子。邹:做明天的,那你做完好不好?鄭:我做完要半夜了,可能要3、4點了。邹:3、4點哦,需要這麼久嗎?鄭:對啊,現在還在整理東西啊。邹:那我跟你講,光哥今天有去驗,去驗你的櫃子,目前都很滿意。鄭:我們真的也是滿櫃,2萬多公斤。邹:都 很滿意嘛,然後他現在說,你那個,就是我們有打織片的,織片你看看,以後能不能弄1箱就好?鄭:1箱織片?邹:嗯,弄1箱就好了,懂我的意思吧?鄭:下禮拜開始好不好? 我們拿織片放在那個封櫃那個地方。邹:你那個明天要幫我匯多少錢?鄭:還沒做數量,不少錢,1百多萬吧。邹:1百多啊?鄭:對。邹:你不能少,我要結帳了。M○○:明天一 樣是中午啊。邹:好。鄭:一樣是那個時間,好不好?邹:光哥對你訂的貨很滿意。鄭:當然滿意啊,都那麼多,那麼重。邹:他說,可不可以說,以後留1箱就好了,他不要留 多。鄭:但是如果跟人家借的櫃子,沒辦法留啦,我們自己的櫃子有。邹:好,自己櫃子,我們再留1箱就好。鄭:可 以,沒問題。邹:他沒有要多,他說1箱哦,1箱就好了。鄭:我1箱弄個幾10件就好了嘛。邹:不要嘛,1箱弄滿嘛,1 箱而已,你也真的很奇怪,就叫你1箱弄滿就好了。鄭:幾10件就是滿滿的1箱了啦。邹:就是說,1箱就好了。鄭:我 知道,我擺在櫃子的最外面。邹:對,就是1箱最外面就好 了。鄭:嗯,打一個勾,這箱就是那個,OK?以後看那個打勾那個就好了,好不好?邹:等一下,我們光哥有話跟你講。黃:喂。M○○:光哥。黃:我是跟老莫講,我要他幫我講 一句,謝謝大哥,有這麼多照顧我。鄭:不要這樣講,你照顧,你照顧,是你照顧我,不是我照顧你。黃:但是不要太離譜,太多,好不好?鄭:你看到櫃子都是滿的,你放心好了。黃:慢慢來,慢慢來,不要一下子,這樣子的話,不是好事啦。鄭: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目前很艱辛。黃:慢慢來,慢慢來,OK,你等一下。邹:那我哥哥,我哥哥永遠挺我。明天錢要匯。鄭:明天匯。邹:我還沒有跟他結哦,我到現在還沒有跟他結,我全部都結清了,明天你一定要匯過來,匯過來我才能結。鄭:沒問題,你放心好了,什麼沒有,這個東西一定要有,好不好?邹:謝謝」(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8 8頁反面至189頁); ⑺93年4月28日12時14分V○○與M○○通訊監察 譯文:「鄭:你用1張紙把它抄起來好了。邹:嗯。(中略 )M○○:SO7279,66834,舜裕,7261,81850,這個就是錯 的,這之前我給你的資料的時候,數量還沒有正確,後來正確是81850,剩下的1萬多件,再來是麗盈7278,71260,第6個,新雲so7262,我跟你講過,這個是那個內褲,一般出口,這個付6萬嘛,再來是4月27號,鵬陞2032,122198,再來是德聚2033,75897,再來是麗熒,2172,71253,再來是喬賀SO2174,76884,以上OK,total是736253件,然後再加一個6萬對不對,total是應該會給你0000000,等一下會去辦 好不好?V○○:好,OK」(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190頁反面)。 ⒋觀諸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D○ ○、V○○與M○○、亥○○就提供關員抽驗之織片數量、放置地點 、記號及匯款等事互為商談如何勾結,被告D○○並感謝M○○「 有這麼多照顧我」,M○○並與被告V○○核對2032報單之件數為 122198件,以1件2元計算交際費用而交付之,顯與M○○指證V ○○除正常費用外,另以1件2元計算,向其收取交際費用並打 點海關以違法放行貨櫃之情節相合;且M○○對被告D○○、V○○ 既無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要;此外,報單號碼AZ0000000000出口報單申報之貨物為紗及針織之上衣、套頭衫、開襟衫等半成品,成衣半成品部份以總件數122198件除以此部分總重量20585公斤,每單件貨物平均重量僅168公克,顯與常理未合,有上開報單、裝箱單、過磅單及發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三、六卷第1至13頁),而有低報單件貨物重 量以浮報貨物件數之情形;是依證人M○○所述,報單號碼AZ0 000000000出口報單浮報出口成衣件數,且為紗櫃,並無實 際貨物裝櫃,只在櫃口3、4排放申報織片,但織片外包裝沒有編號無法核對,被告D○○明知上情,因與被告V○○、M○○等 有所勾結,因收受賄款而違法放行該貨櫃等節甚明,此部份被告V○○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D○○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 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nbs p; ㈣事實三㈡⒉部分 ⒈證人M○○於調查及原審證稱:93年4月28日1 2時14分這通電話內容是伊跟V○○結算93年4月下旬這陣子在 五堵分局出貨件數並結帳;93年4月29日11時19分與V○○通話 內容是當時買不到那麼多織片,所以伊要出貨報關的櫃子沒有裝滿,被五堵分局查獲申報不實,D○○很火大,質問V○○為 何沒有照當初講好的規矩,V○○馬上打電話給伊,要伊把櫃 子領出來,因當時在五堵關區出關時,伊密集出貨,一時借不到櫃子,且瑕疵品及正常紗也缺貨,都只裝八分滿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383至384頁);鵬陞公司93年4月28日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出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這份報單是伊幫張炎山裝貨及準備報單資料的,跟AZ0000000000報單一樣,也是張炎山請伊裝貨及繕打資料,再透過V○○將 資料傳真給捷聖報關行去投單,相關的報關費用及行賄關員的錢,也是張炎山直接付給V○○;伊是借紗櫃,沒有實際貨 物裝櫃,只有在櫃口3、4排放申報的織片,且織片外包裝都沒有編號,與裝貨單不符,無法取樣;縱使從櫃口前3、4排任取織片,也都有瑕疵如織片斷線或漏針,因為伊在櫃口放的都是伊向織片工廠買次級品瑕疵織片,這份報單總共有25種品名,數量是12萬多件,浮報件數5萬多件等語(見偵字 第16125號卷三第266至267頁、原審卷十四第80至83 頁反面、第246頁)。 ⒉被告D○○於調查中供稱:93年4月29日10 時49分是伊與V○○的通話,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這份報 單是U○○查驗的,g○○的兒子f○○有拿裁布給伊看等語(見他 字第105號卷 第19至23頁反面)。 ⒊被告U○○於調查中供稱:報單號碼AZ0000 000000號報單是伊查驗的,陪驗的是捷聖報關行的f○○等語 (見偵字第1612 5號卷五第165頁)。 ⒋參以93年4月 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⑴93年4月29日10時45分D○○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剛剛現場打電話來,說什麼要抽樣,那個什麼說要抽樣。黃:哪裡的?邹:他說2張啊。黃:沒有說要 抽樣。邹:他那個現場講的。黃:你叫現場到長榮來找我,我不懂什麼叫抽樣,沒聽過,不是,要磅單吧?邹:我不曉得。黃:你叫他來長榮找我,我在長榮。邹:在長邦是不是?黃:對」(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98頁); ⑵93年4月29日10時46分V○○與g○○通訊監 察譯文:「邹:勇伯,抱歉,他說,現場說什麼,要抽樣嗎?勇:對啊。邹:什麼抽樣?聽不懂。勇:取樣啦。邹:哦,這樣子哦。勇:那個布邊那個要取樣啦,現在找不到,那個前面都是棉紗,那個布樣你放哪裡?曉不曉得?邹:布樣是吧?勇:對啊,不然你那邊手上有沒有布樣?邹:我叫那個。勇:叫他送到五堵去好不好?邹:好,要不然你叫大頭去找光哥一下,他在長邦。勇:光哥那邊有布樣嗎?邹:他在長邦。勇:對啊,你找他沒有用,這個是上面驗估課批下來要取樣的,跟驗貨股沒有關係。邹:是那邊批下來?勇:驗估的。邹: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98頁); ⑶93年4月29日10時49分D○○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他說那是分估批說要取樣。黃:分估批要取樣?哪一張?2張都要嗎?邹:我不曉得。黃:那你要取樣 的話,你沒有裁片怎麼辦?邹:那我現在叫他送下去找你。黃: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98頁); ⑷93年4月29日11時5分V○○與g○○通訊監察 譯文:「勇:老莫,D○○有跟你講,要送那個布樣下來嗎? 邹:有,人已經送下去了。勇:人已經送下來,那你要交給誰?邹:等一下我會交給光哥。勇:你要直接拿給光哥就好?邹:嗯。勇:他曉得哦?邹:對,他曉得。勇:從哪裡送下來?邹:臺北。勇:臺北送下來哦?邹:嗯。勇:那應該很快會到,中午以前會到吧?邹:會,好,謝謝」(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198頁反面); ⑸93年4月29日11時8分D○○與V○○通訊監察 譯文:「黃:那是誰的貨?邹:王哥的。黃:媽個B,你說 滿,根本沒有滿啊。邹:沒有滿嗎?黃:沒有滿啊,長邦的沒有滿啊,搞什麼鬼啊。邹:長邦的沒有滿啊?黃:對啊,兄弟要退啊。邹:哇噻。黃:不是,你不能這樣子搞,這到底是誰的?不要給我去cover別人的東西。邹:沒有啊,他 確實是王哥的啊,沒有滿是不是?黃:沒有滿,難看得要死,我頭都昏了,搞什麼嘛,這樣不行啦,不照規定來,這樣不行啦。邹:這樣子啊?黃:對啊,不是你跟他講好的東西嘛,對不對?人家現在兄弟講說,跟我講的不一樣啊,搞什麼東西。邹:真是的。黃:不是,這樣子我沒辦法做嘛,我就跟你講說,一定要按照規定來,沒有按照規定,我怎麼做咧?邹:我問他看看。黃: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9 8頁反面至199頁); ⑹93年4月29日11時12分D○○與V○○通訊監察 譯文:「黃:我跟你講啦,退關領出去,叫他退關領出去,我現在就在現場,操他媽,這能看啊?混蛋,他媽的,這完全跟,我跟你講,我一看我就知道是誰的了。邹:誰的?賴子的?黃:嗯,王八蛋。邹:是嗎?黃:就是那樣貨,1箱 ,箱子很漂亮,用1打在裡面,大概一點點東西而已,每1箱都是這樣。邹:都是這樣子啊?D○○:對,我跟你講,你叫 捷聖來辦退關,辦退關領出去,趕快,要快哦,不要到時候被人家衝掉,我跟你講,趕快退關,叫他辦,這個櫃子馬上找個理由,說船期來不及,辦退關領出去。邹:2票是不是 ?黃:沒有,中國那1票我不曉得,中國那1票有沒有滿?中國那1票是滿的,但是要樣,你懂不懂?但是中國那票可能 船期也來不及,是不是?邹:他已經送下去了,已經送過去了。黃:中國那個如果樣來得及,就給他走嘛,好不好?那個這票趕快寫退關申請單、退關三聯單,把它退關領出去,驗退關,領出去,我跟你講,你跟王哥講,他再亂搞,這個不行嘛,亂七八糟。邹: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99頁); ⑺93年4月29日11時19分V○○與M○○通訊監 察譯文:「邹:你那個長邦的趕快去領出來,人家去督導到了啦。鄭:你說怎樣?邹:你長邦那個,等一下趕快辦退關領出來,你打給我啦。鄭: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99頁); ⑻93年4月29日11時22分D○○與V○○通訊監 察譯文:「 黃:你問清楚沒有?邹:哪邊你要領出去?黃:禮拜五,明天。邹:我是說哪邊要領出去?長邦的?黃:明天,明天,你明天直接驗退關啦。邹:不用今天驗?黃:不用,明天直接驗退關。邹:是哪邊的?黃:長邦。邹:長邦哦,那中國那個呢?黃:中國這個你樣來,看能放就放啊,中國這個可以啊,我跟你講,他媽的,你給我訐譙一下王哥,他要這樣子亂搞的話,就不要玩了。邹: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99頁)、93年4月29日11時24分V○○與M○○通訊監 察譯文:「邹:中國那個,你趕快把樣送到,可以啦。鄭:OK,好,我現在就出門了。邹:你趕快,你不是說早就要出門?鄭:對啊,我就找樣品啊。邹:你自己送是不是?鄭:對,我自己送。邹:好,你直接找光哥。鄭:那另外那個長邦的確定退就對了?邹:對,反正你去找光哥,光哥他媽要訐譙你。鄭:OK。邹:你自己找他。鄭:好,OK,了解」(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199頁反面); ⑼93年4月29日11時26分D○○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我叫他親自送下去給你,我叫他去找你,你再訐譙他。黃:我不要,我不想碰到他,幹你娘,賭爛,多沒面子,你知不知道?你到現場,你看看,你就知道了,惡劣嘛。邹:那你就訐譙他一下,不要都我在說,你就訐譙他,有什麼關係,我叫他親自去找你。黃:他什麼時候會到?邹:他已經出門了,已經在路上了,應該是已經上高速公路了。黃:你跟現場講了沒有?邹:有,我有跟他講說,那個要驗退。黃:不是,我是說,那個你要叫現場等他,你要叫現場等他做樣啊,我要叫現場的人在這邊做樣啊,要等到他到啊。邹: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99頁反面);93年4月29日12時2分V○○與g○○通訊監察譯文:「邹:勇伯,剛剛說 什麼顏色對不起來是不是?勇:不是,現在你那個來,不曉得是報單哪一項,invoice哪一項,你拿1個白的,1個黑的 ,現在人家驗貨員取樣,報單上要註明是取哪一項的。邹:好,沒有關係,勇,我們把那個樣已經交給光哥了。勇:不是,交給光哥,拿到我們要簽單啊,你拿給光哥有什麼用?邹:沒有,他現在過去看了。勇:我們拿到了。邹:他現在要過去看了。勇:光哥過去另外一個驗貨員那邊看嗎?邹:他有過去中國那邊看嘛。勇:他曉得哪一項嗎?邹:知道。勇: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200頁); ⑽93年4月30日16時26分V○○與D○○之通訊 監察譯文:「黃:昨天長邦那張死掉了,他媽的,他這個猪,他來了,他不來找我,他直接去找總務幹什麼?白痴一個,那個人,勇伯他兒子,不會做事,真的不會做事,這是第1點,結果我們那個股長張慧洲,結果打電腦,這張單子, 貨主在桃園有出過事,現在又要全面查驗,這個櫃子,等一下我們的主管都要過去看,所以說,真的會害死人,你跟那個誰講,你跟那個勇伯講,今天那個如果有碰到C3的,通通不要投了,C3通通不要投,如果有碰的話,通通不要投,會出事,你叫他不要連,現在有連的,通通不要連,喂,你聽得到嗎?邹:我知道。黃:你現在那個其他的通通不要連,通通不要連,先不要連,聽到沒?邹:不是,現在怎樣?黃:我跟你講,我現在事情沒有辦法處理,有長官要去看,他媽的,他電腦一打,這個貨主,我跟你講,這個貨主我說有出過事,你說沒有,我真的會被你們氣死,這個牌有問題啊,我就覺得這個牌很熟有沒有,牌有問題嘛。邹:什麼牌?黃:信紡啊。邹:他今天碰C1耶。黃:有問題,完蛋了啦,那些單子可能都有問題。邹:要不要我過去?黃:你不要過來,過沒有用,反正就是這一櫃讓它死,不然怎麼辦?然後他可能會全面追查C1的那些東西。邹:他現在還碰C1。黃:對啊,他碰C1,可能會被擋下來哦,我怕會被擋下來,你現在趕快打電話給勇伯,現在沒有碰的,通通不要碰,我怕會有問題,你懂不懂?這票貨可能會死掉,你懂不懂?他就沒有來找我,直接去找總務,然後那總務沈拿給股長,然後張慧洲很利,張慧洲一看,你後面報的不對,你懂不懂,你後面報的金額太大,你了解意思嗎?邹:那個股長在那邊?黃:股長在我們這邊幹嘛?邹:我過去。黃:不是,你過來沒有用,你不要過來啦,他認識你,你不要過來啦,張慧洲認識你啊。邹:我過去處理。黃:不是,你沒有辦法處理,現在我們上面都知道了,不是只有他而已。邹:我過去處理。黃:你要怎麼處理?邹:我全部處理。黃:不是,你要怎麼處理?邹:我全部處理啊。黃:你所謂的全部處理是什麼意思?邹:全部處理,你看我怎麼處理麻。黃:那要退關的東西,現在變成說...邹:他要退關,他還雞巴什麼?黃:不 要這樣子,不行這樣子。邹:光哥,退關還要給我怎樣?黃:不是,因為退單的紀錄上有寫,他覺得...邹:我過去處 理嘛,那我這樣,我怎麼跟人家交代?黃:不是,你這樣子我沒辦法做事。邹:我過去處理啦,光哥,他不是說一定要怎樣,他媽,退關...黃:沒有,他現在意思是說,你碰到C3,你就退關的意思,你懂不懂?邹:那我現在過去處理啊 ,我現在過去處理他。黃:不是,那你要講說,就是因為貨主出錯貨,所以說要退關。邹:我現在過去處理啊。黃:他現在認為說,桃園的貨全部移到這邊來了,到處流竄的意思,他的意思就是說,因為桃園的貨到處流竄,他要堵,防堵嘛。邹:沒有,我現在過去處理,給我1個小時,光哥,我 說真的,他今天不是說,不是要通關,他是退關,他還給我...黃:他的意思是,退關還是要罰,他的意思是這樣,不 要啦,其實他這個人不錯啦,傷腦筋,等一下再研究啦」(見北機組譯文卷第203頁反面至204頁反面);93年5月5日10時35分V○○與D○○之通訊監察譯文:「黃:我跟你講,那個姓 林的你再不處理,真的事情越來越大條了,那個上個月的報表出來,今天我們老大下來指名捷聖,為什麼你知道嗎,喂。邹:我在聽。黃:那邹和賴子,就是只要驗過這2家報關 行的貨主,全部都鎖定。邹:什麼名字?黃:不是什麼名字,只要在桃園有做過、經過這2家的,做過05、95的報單的 貨主,現在全部都鎖定,所以現在報表出來了,在五堵現在就是捷聖,是榜首,怎麼辦?傷腦筋啊,早上就來興師問罪了(中略)他全部都把他送給專家系統,然後專家系統就用這些鎖,懂了嗎?上個月的報表出來, 我們這邊跟這些貨 主有關的,就是在這邊有出的,就是捷聖,那個姓林的,真的夠狠的,要怎麼辦?邹:沒有關係,反正停2個月,再說 吧」(見北機組譯文卷第210頁);93年5月5日17時15分V○○ 與D○○之通訊監察譯文:「邹:你在哪?黃:我在停車場。 邹:停車場?你剛到啊?黃:對。邹:那等一下見個面啊。黃:你在哪?邹:我見在要過川大師那裡,你有沒有空?先過來川大師。黃:我晚上要跟別人吃飯。邹:你吃飯之前可不可以先過來,我先跟你那個結一下。黃:那沒有關係啊,自己人什麼時候結都沒有關係,最主要我有事情要跟你談」(見北機組譯文卷第20 3頁反面至214頁); ⒌觀諸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V○○ 告知被告D○○該貨櫃遭分估股抽驗取樣,被告D○○即向V○○稱 「你沒有裁片怎麼辦」、「中國那一票是滿的,但是要樣」、「中國這個你樣來,看能放就放」、「我要叫現場的人在這邊做樣,要等到他到」,嗣被告V○○並告知M○○將貨樣送交 D○○,另告知g○○被告D○○已前往中國貨櫃場等語,是被告V○○ 、D○○就該貨櫃並未放置貨樣、如何補送貨樣至現場等節互 通聲氣,被告D○○甚且能讓查驗該貨櫃之被告U○○等待補送貨 樣,後續被告D○○並與被告V○○商討暫停投單、捷聖報關行遭 鎖定、就賄款結帳等節甚明;且M○○對被告D○○、V○○既無仇 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要;此外,報單號碼AZ0000000000出口報單申報之貨物為紗及針織之上衣、套頭衫、開襟衫等半成品,成衣半成品部份以總件數54152件除以此部分總重量5473公 斤,每單件貨物平均重量僅101公克,顯與常理未合,有上 開報單、裝箱單及發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三、六卷第14至22頁);是依證人M○○所述,報單號碼AZ00000 00000出口報單浮報出口成衣件數,且為紗櫃,並無實際貨 物裝櫃,只在櫃口3、4排放申報織片,但織片外包裝沒有編號,無法核對,櫃內亦無貨樣,被告D○○因與被告V○○、M○○ 、U○○有所勾結,依前述收受賄賂之合意,使被告U○○原應在 櫃內取樣,而容許業者至驗貨現場補送貨樣而違法放行該貨櫃,亦有基隆關稅局出口貨樣收據在卷足參(見原審外放卷附表三、六卷第15頁),此部份被告V○○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D○ ○、U○○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 ㈤事實三㈢部分: ⒈依「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 規定」,委外加工製成成衣復運進口案件,應由委外加工廠商於布料、紗線出口時,依下列方式辦理:二、㈢申報復運進口時,報單經抽中應驗C3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查驗時主動提出原出口貨樣供驗貨員核對。驗貨員應注意查驗貨物、核對貨樣,並於報單上註記核對情形,若發現核樣不符,或有其他無法核樣之情形時,應於進口報單上詳述其原因後送分估單位處理。三、㈤⒉所取樣品應由驗貨員在貨樣上簽署 ,以鉛線或泰登式封條串封,並以樣袋或其他可加封之包裝加封後,交貨物輸出人保管。四、㈣未依本作業規定申報,並申請留存貨樣者,推定為一般貨物進口案件。㈤貨物輸出人自行保管之出口貨物樣品袋,應由驗貨員或分估關員親自開啟及加封,不得由貨物輸出人為之,如已自行開啟者,推定為一般貨物進口案件(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暨通訊監察譯文卷第607至608背面);另依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3年1月28 日基書出字第0000X00000號局長書函所載:「主旨:本局為防杜廠商出口委外加工布料發生虛報貨物、數量、重量等情事,訂定注意事項。說明:二、分估單位注意事項:㈡抽中C 2之報單,必要時得改為C3予以查驗。三、出口驗貨單位注 意事項:㈠查驗時請查核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內之資料。㈡請參據裝箱單查核重量。㈢請參據貨櫃載重量、皮重資料 判定申報重量。㈣落實取樣。㈤請依規定會同報關人查驗。㈥ 請於取樣或查驗後親自加封(CY櫃)。四、進口驗貨單位注意事項:㈢確實比對加工成品所使用之原料是否與原出口或樣相符」(見93偵8081第255至257頁);另被告甲○○自承: 依進出口驗關現場作業之規定,委外加工紡織品之出口貨櫃查驗及取樣留存之流程為接到驗貨股股長依電腦派單指派C3應審應驗報單後,會同貨櫃站人員及報關行陪驗人員共同至櫃場開櫃查驗,首先要核對櫃號及封條確認無訛後始開櫃查驗,依照報單上查驗要點批示欄之批示進行查驗,確認申報貨物與實際來貨無訛後取樣留存,完成查驗取樣後即當場由貨櫃場人員封櫃更新封條,所取之貨樣則由驗貨員親自帶回交由報關行人員整理後,由驗貨員以泰登封條加封後交由報關行人員攜回保管,以利委外加工紡織品復運回臺時核對貨樣之用(見93偵8081第126頁正、反面)、被告F○○供稱:成 衣原料委外加工復運進口95報單進出口之查驗除了應查驗進出口貨物之品名、數量、重量等與報單申報資料是否相符外,在出口時應依照「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辦理取樣,取樣的程序是由貨主將裝有樣布之樣袋放入貨櫃內,供驗貨人員抽查,該樣布於放入樣袋前,應先以泰登封條穿洞封妥後,再裝入樣袋中,驗貨員抽驗完後,會同報關行人員至辦公室,將樣袋封緘,並在樣袋騎縫加蓋驗貨關員的職名章後,交由報關行人保管,以便復運進口時核樣;進口部分,即在開櫃查驗後,把所取的樣品攜回辦公室,比對進口成衣與出口時所取樣之樣布是否相符來進行查驗,另驗貨員必須每櫃取樣1件成衣,留在海關樣品庫3個月,便於分估人員參考等語(見94偵16125卷四 第184至185頁)。 ⒉被告午○○於調查、偵查及原審供稱:伊跟M ○○合作,自92年3月間至93年4月間,以來請公司名義為伊處 理出口布料,以委外加工方式報運進口大陸成衣事務,伊知道非委外加工的大陸成衣不能進口,而伊進口大陸成衣,成衣上面都是made in china的中國標,且該大陸成衣不是用 臺灣出口的原料,故M○○透過V○○打點桃園分局海關關員,海 關關員應該知道伊出口布料的留樣樣袋封口沒有封緘,因伊成衣都有順利進口,如果出口時樣袋有封的話,進口成衣時如何去塞布樣和成衣合起來;布櫃是M○○跟別人借的,裡面 成份為何伊不知道,伊找M○○是想降低成本,M○○說改成委外 的話,稅金會比較低,伊也知道出口布料不是用來委外加工製成成衣進口,從來請公司進口成衣布料與出口布料留樣不符來看,出口布料不是實際製成該批進口成衣之布料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11至415頁、偵字第16125號卷一第432至434頁、原審卷二第34頁、原審卷 十五第52至54頁)。 ⒊被告寅○○於調查中證稱:午○○的單子無 論是01、05、95都有跑量的情形,出口時裝的都是借的布櫃或下腳料品、廢布,午○○是由M○○借布櫃,但報單上都申報 不實的成衣、原料或半成品;另外裝櫃時,實際上成衣、原料或半成品1箱只裝1打,但在申報時浮報為1箱裝1、20打以上;來請公司都是貨證不符,不只跑量,95還跑樣,92年8 月起,來請公司從大陸復運進口成衣,與原出口布樣無法核樣,才請驗貨關員在出口驗關時配合不鎖鉛條、不封樣袋,以便復運進口時,將進口成衣布料,放入樣袋供海關核樣;是J○○說壬○○有辦法處理復運進口成衣無法核樣問題,後來S ○○告訴伊,他已跟壬○○協調好,92年8月後出口的95單子, 就不鎖鉛條、不封樣袋,午○○樣袋則由伊保管,進口前貨主 會將樣布透過立大報關行寄到貿聯貨櫃場給伊,由伊封樣,以便在95復運進口時,由伊現場陪驗時核樣;假出口的單子,桃園分局都是壬○○、F○○、C○○、詹鉅福、甲○○在驗,因為 都是伊陪驗;93年3月5日19時21分通話內容是伊跟V○○說, 來請公司於同年月3日的2份95進口報單,甲○○、詹鉅福發現 成衣以多報少,另外詹鉅福驗的那櫃也發現未申報的睡袍,伊跟V○○講這2張單子已經驗過,要V○○去跟壬○○結算,因進 口單子本來不用再給錢,但發現有問題,要另外算錢,伊才會跟V○○報告這件事,報單AZ0000000000是核銷7份報單;報 單AZ0000000000是核銷6份報單,這13份核銷的95出口報單 都有跑量、跑樣情形;93年4月1日14時51分伊與V○○通話內 容是伊上午陪壬○○在貿聯貨櫃場驗95進口報單AZ0000000000 號時,進口內褲報24件,壬○○打開後發現1箱裝120件內褲, 有以多報少情形,前一天F○○在怡聯貨櫃場驗的進口報單AZ0 000000000號申報的男性內褲無法與原出口留樣樣布核對、 貨證不符,C○○驗的是進口報單AZ0000000000號貨證不符, 夾帶胸罩等很多未申報成衣,伊是要告訴V○○這3個進口貨櫃 ,都必須給付賄款給壬○○;因為怡聯貨櫃場的驗貨單都是回 到貿聯貨櫃場海關辦公室核樣,都由伊配合海關處理核樣程序,有問題的單子驗貨關員一定會告訴伊,有時l○○如果陪 驗時知道也會告訴伊,而伊也會將有問題的進口單子,告訴V○○及壬○○,以便他們去處理;有問題的AZ0000000000、AZ0 000000000、AZ0000000000之報單這3份報單共計核銷5份報 單,因為從大陸復運進口成衣與原出口布樣無法核樣,才衍生出請驗貨關員在出口驗關時配合不鎖鉛條、不封樣袋,驗貨關員分別為8111是C○○、8084、8092、8083都是壬○○及707 4是F○○,都沒有取樣布、封樣袋;92年8月以後驗貨關員會 配合不鎖鉛條,不封樣袋,是因為有時他們驗的貨會有瑕疵及貨物無法核對之情形,不鎖鉛條、不封樣袋是不正常的,S○○及V○○交代伊這麼做,伊就這麼做,正常應是海關關員看 伊作,伊等驗完沒有問題,當場要封;有的海關關員會先蓋好騎縫章叫伊自己封,伊都是找班頭壬○○,他都事先蓋好騎 縫章叫伊自己封,部分是S○○及V○○叫伊不要封,壬○○會把封 條及樣袋給伊,伊就沒有封並寄回S○○公司去處理,後面程 序伊就不管了,壬○○會配合,應該是與S○○及V○○有講好,因 為S○○及V○○叫伊去拿,而壬○○也就給伊,他們默契很好,表 示他們之間已經有講好,因為是海關關員在把關,用這種方式叫伊去,應該是有放水,如果沒有放水,應按程序到櫃裡取樣拿樣布作樣檢查;92年1月到93年4月壬○○都沒有去開櫃 驗貨過,因為他從來沒有找伊去驗貨;伊有去找過壬○○拿沒 有封的樣袋,S○○跟伊講去跟壬○○拿,拿的時候壬○○也直接 拿給伊,沒有多說什麼,伊認為他們已經協調好了,伊只是執行;來請公司95單子進口時,如果驗貨關員發現成份不符、件數不符或夾帶沒有申報的成衣時,V○○會打電話通知伊 ,經伊再求證午○○後,每櫃還要給付2萬元的酬勞,以便V○○ 去打通海關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46頁反面、第148至149頁反面、第152頁反面至153頁反面、偵字第6504號卷 二第1頁反面、第4頁反面、第57頁反面至58頁反面、偵字第6051號卷第39至40頁反面、第42頁、原審卷十六第32頁 反面至39頁反面)。 ⒋證人M○○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準 備程序中供稱:根據海關及國貿局法規,大陸成衣不能進口,但是根據國貿局委外加工管理辦法,可以出口原料(包括布匹、紗) 到大陸加工後復運進口,稅率以加工費用為稅 基,稅額比較低;自92年3月底至93年4月,伊有幫午○○做假 出口的95單子,都是以來請公司名義,並由V○○以立大報關 行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報關進出口,當初是午○○主動找伊 幫他做假出口,以便自大陸進口成衣,伊等講好假出口的櫃子、裝貨單及發票等由伊準備,提供給V○○報關及打點關員 ,每櫃扣除必要費用(裝櫃成本、運費及報關費等) 後,依 伊出口的櫃子來付給伊費用,費用就是每個出口的櫃子2萬 元,V○○再跟伊收取大櫃1萬元、小櫃8千元;V○○在做來請公 司95單子進口時,如果驗貨關員發現成份不符、件數不符或夾帶沒有申報的成衣時,V○○會打電話通知伊,經伊求證午○ ○後,每櫃還要由午○○給付2萬元讓他去打通海關;92年3月 運作前伊就有和午○○說過委外加工正確程序,他應該知道所 進口大陸成衣是非法的,因為正常程序要由伊等出口布櫃,但伊等只有外層是裝回來的布樣,午○○從來不會接到臺灣的 布櫃,就算外層的也不會運給他;伊幫午○○出口95報單貨櫃 有2種方式,一是伊借用布料貨櫃,再在貨櫃外層開櫃處裝 午○○復運進口成衣布料約1公尺半深;伊借不到布櫃的時候 ,就買便宜庫存布料裝櫃,同樣也在櫃口裝上午○○復運進口 成衣布料約1公尺半深,再交由V○○辦理報關;除前述虛報品 名之外,少部分有虛增重量,伊借用的貨櫃重量都足夠,買庫存布料的貨櫃重量就會不足,就請貨運行找最重的板架,過磅時扣除正常板架重量,每櫃約可增加1千公斤左右;伊 每個委外加工的出口貨櫃都以前述方式虛報品名、虛增重量,只在櫃口裝1公尺半深的實際申報原料;都是以來請公司 名義出口,以立大報關行報關,V○○指定基隆關稅局桃園分 局投單,因V○○說他在桃園分局有辦法,V○○沒有明講,但是 大家都心知肚明他有辦法打通關員,前述貨櫃如果沒有打點關員不可能通關;95單子要委外加工復運進口要在出口海關時取樣,以便進口時核樣,但因午○○95進口成衣,與留樣的 布對不起來,所以V○○要求伊在95單子進口時,將確實布樣 寄給立大報關行,再寄給寅○○,以供海關核樣,海關在95出 口取樣時,可能都沒有封樣布、樣袋等語(見偵字第16125 號卷一第378至380頁反面、第396至399頁、第436頁、偵字 第16125號卷一第436頁、偵字第16125號卷三第22至25頁、 原審卷十四第73頁反面至77頁、本院 卷二第30 至33頁)。 ⒌參以: ⑴93年2月25日14時33分壬○○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那天有驗了。李:對,這禮拜啦。邹:這禮拜,2個大櫃,1個小櫃。李:這樣喔。邹:之前不是還有欠你嗎?李:對,應該是啦,我也不知道。邹:不然你先拿那個,我們再來算。李:好,OK,沒有問題」(見北 機組譯文卷第54頁); ⑵93年3月5日19時21分寅○○與V○○通訊監 察譯文:「林:喂,老莫,那個班長晚上會去找你,那你這個禮拜王哥的部分,2張2送1,2張送1張,那這禮拜來請的 ,總共還差7萬5。邹:好。林:領2個櫃子那個,我跟你講 ,那個班長上去的時候,他會跟你對進口的,那個有1個唐 太太是有跟你講說,櫃子後面怎麼樣那個有沒有,另外1個 他是說數量短報,但是阿福驗回來,裡面還有睡袍,還有什麼那個啦,反正到時候班長跟你講,你再跟他對就好了,就這樣。邹:好」(見北機組 譯文卷第62頁反面); ⑶93年3月16日16時04分寅○○與唐飛通訊 監察譯文:「唐:小林子,我唐飛啦,那個今天早上領的櫃子,我們聽到客人講說少了1箱。林:沒有1箱,絕對沒有1 箱。唐:是多少?林:我跟你講,上面有跟你寫,今天早上驗的嘛,對不對,那個短褲那個嘛,我箱子上面都有寫取幾件、幾件哦,你注意叫他自己看,只有那幾箱有開,有給你開的,我都用膠布幫你貼。唐:哦,只有取幾件是不是?林:我都有簽名。唐:都有簽名是不是?林:對,總共取了7 件而已,因為那2個海關嘛,1個拿2套,1個拿1套,我樣只 做1件而已,總共7件而已,我上面都有寫件數,我上面有寫取幾件,我還有簽名咧。唐:沒有少1箱是不是?林:沒有 啊,絕對不可能,而且這個櫃子我連搬都不跟你搬。唐:他上次他媽那個櫃子少2箱,到現在還...。林:我跟你講,唐大哥,他這個情形,有可能國外就有少,我這邊絕對不可能給你掉整箱的。唐:因為他現在櫃子比方說你把他打開,他一定塞得很緊,對不對?林:我跟你講,這個櫃子我開起來,就有掉2箱出來啦,因為他櫃門口的地方就沒有裝得很滿 。唐:哦,櫃門口就沒有裝很滿?林:沒有很滿,因為照理說櫃子應該裝得滿滿滿的,櫃子沒有很滿,還可以塞到4、5箱的空間哦。唐:這樣子啊?林:對,還可以塞個4、5箱以上的空間哦,而且我貿聯現在,我跟莫哥研究過,怡聯那邊我也要求他,取幾件,箱上一定給你簽名。唐:那有沒有可能機動隊那邊拿?林:不可能,因為這個櫃子封條沒動。唐:沒動?林:對,這個櫃子封條沒動。唐:大陸那邊海關的?林:大陸那邊海關就少啦,那邊出關的時候就有少,我這邊不可能少,因為我有跟莫哥講過,因為常常會這樣子少,我也要求怡聯那邊驗關的時候,一定拿幾件,海關拿幾件對不對。唐:寫在箱子上面嘛。林:箱上會給你簽名,說取幾件,絕對都有寫這個。唐:OK,瞭解」(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75頁); ⑷93年4月1日14時51分寅○○與V○○通訊監 察譯文:「邹:小林子,你這幾個領出去沒?林:都出去了,今天3個都沒問題。邹:都出去了?林:嗯,那個下午2個,貿聯明天早上還要驗1個,今天下午驗2個,怡聯的,他這次都把櫃子進到怡聯去,4個怡聯的,搞死人了,高雄那個 下午3點多會到,我就不要跟他撿,撿明天,不然到時候又 虧了1千塊,那個排明天早上沒關係。邹:好,這幾個驗的 ,3個有沒有問題?林:我貿聯這個是還好,但是數量報得 很離譜,1箱報24件,結果一開起來,120件,數量差得太離譜了,怡聯2個,F○○的是內褲,內褲報的,報單是還合的來 啦,核樣是沒辦法,C○○那個就很多沒有報出來了,胸罩什 麼就沒有報了,報單都沒報。邹:好,謝謝」(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12頁反面); ⑸93年4月2日13時1分壬○○與V○○之通訊監 察譯文:「邹:你跟小謝說那個,我知道了,他剛才有打給我,我在臺北跟你算。李:好啦,在臺北再見面啦。邹:好。」(見北機組譯文 卷第116頁反面); ⑹93年4月2日14時10分壬○○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李:怎樣?邹:我現在跟你請教一下,我現在是怕說,因為那02,我是有的還沒說,我怕說這樣,賴子有走嗎?李:沒有。邹:沒有哦,沒有的話,這樣H○○那邊, 我也跟他說,我怕一下子變很多,我怕那個狀況,如果變很多,會怎樣嗎?李:你報關行要換人啦,我看他最近在鎖,可能是報關行,因為林希德對報關行,可能也知道立大、暘捷這幾家。邹:他宏茂知道嗎?李:宏茂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知道,你宏茂的抽驗比例也很高,02沒有說像你這麼高的02不應該這麼高的,還是貨主?我不知道,因為貨主你好幾家,張胖的牌是不是有被人... 現在我在看,這兩天的動作,都是林希德提供的,那櫃號都是他的。邹:對啊,我知道。李:對啊,他一定是憑他的經驗,以前在這裡,他對什麼人,哪一家貨主有印象,他用這樣去做,不是貨主,就是報關行,如果是貨主、報關行,一鎖下去就是一堆,難看啦。邹:是啊,我就是現在在想這個問題.,我是想問你一下,我還沒有完全說出這個模式。裡:02稍微分散一下,不要幾在同一天。邹:這個我了解,我會叫他分散,反正這02每天都可以走嘛。李:對啊稍微分散一下,應該會好一點。邹:好,這樣我跟他們說,沒關係嘛。李:你暫時量喔,不要擠在一起,不然你給它們一個配額,看多少張,不要太多。邹:好,我知道,我跟你問一下,我怕突然這樣。李:我怕我也會受不了,因為我們現在又換一個新人來,老六又還沒過來,到底狀況怎麼樣,都還不知道。邹:他是要等11日才要過來。李:對啊,我知道,所以在過一陣子比較好處理,我缺人,到時候要怎麼處理。邹:好,我會先控制一下,叫他們趕時間的才來。李:慢慢的控制一下,比較好啦。邹:好,我了解,那晚上我們在臺北見。」(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1 6頁反面至117頁); ⑺93年4月12日10時53分壬○○與V○○通訊監 察譯文:「李:王哥那天調的樣品,沒有叫他做過嗎?事後稽核不是有調1個樣品袋?邹:2個。李:那2個樣品袋後面 沒拆封嗎?邹:有啦,那2個有啦。李:蓋到什麼時候?印 章蓋到什麼時候?邹:印章好像蓋到4月份的樣子。李:92 年4月份,是吧?邹:嗯。李:92年4月份以後呢?邹:以後好像沒有,我現在叫他那2個樣袋送過來。李:那不必送過 來,那2個樣袋已經送給事後稽核了。邹:沒有,他說他看 一下而已,沒有拿走。李:看過就還他嗎?邹:嗯。李:但是你現在話已經傳回來了,他跟我們分局長講了,說我們92年4月以後都沒有開封,那個當初就要回來,看要找什麼人 ,要重拆封,來做記錄才對,他現在跟我們分局長說,我們4月份以後都沒有拆封,那就跟你講的一樣,那4月份以後沒有拆封,沒有拆封就算了,但是現在還有一個動作很麻煩,所有留樣的樣品,他全部叫我們不要動,不要動的意思就是說,他可能要調你的樣袋再回去覆核,你知道嗎?因為當初我們留,都胡亂留啊,因為來請根本沒貨啊,根本就胡亂弄。邹:什麼?李:來請的東西根本都不對,你也知道嘛,所以沒有東西,就隨便拿個東西就往裡面送就是了,所以留樣都不對啊,那個留的樣也都不對啊,現在如果那個樣品條,他把我們調回去,2個一比對,這樣不就都漏氣,要怎樣處 理?邹:我想看看。李:這2個袋子現在都還在王哥那裡嗎 ?他看看就還他嗎?邹:還他了,我叫他拿回來,先拿回來。李:拿回來丟掉,不然要怎麼辦?現在袋子到底在哪裡?在事後稽核還是在王哥那裡?邹:我剛才有問啦,還是一樣在王哥那裡。李:在王哥那裡嗎?邹:對啊。李:那你叫王哥這2個袋子不要用了,不要了,不然要怎麼辦?那2個袋子還剩多少沒有核銷?邹:這2個袋子?我不了解。李:你再 跟他了解一下,我們只有袋子不要了,因為現在就怕他,把那個樣品袋拿在手裡,從我們這裡調樣品過去,下去核對,那就一定核不出來嘛,這樣會核不出來,如果袋子現在在王哥那裡,這樣還有救,袋子我們不要給他,他現在如果接下來以後要再調,就說丟掉了,不見了,這樣就好了,這個袋子只有讓它消失掉。邹:還在啦,我剛才有打,他說還在他身上啦。李:在他身上嗎?邹:嗯,他本來說要寄回來,我說乾脆全部寄回來,我們來看,看怎樣,如果真的不行,就丟掉啊。李:嗯,那個小林子有打電話給你嗎?。邹:嗯,還在他身上沒錯。李:你再去了解一下,看他那2個袋子還 有多少還沒有核。邹:好。李:我看,不管多少,不要了啦,不然會害死人,整群都害死,因為來請那個都沒辦法核,他現在早上有一個動作,打電話來,我們分局長叫我去,我在他的辦公室,事後稽核打電話來,叫他說,我們這邊的樣品全部專案保管,全部凍結,不可以讓你們領,就是隨時他要來調樣品啦,他調樣品,如果再調王哥的樣品下去核,那就漏氣了,那你先了解一下。邹:應該是怎麼樣,他現在用,用得到,然後他又拿取樣袋,全部給他丟掉算了。李:把王哥那邊丟掉,我們這邊沒辦法丟掉。邹:我知道,就是說,他現在報單用那幾個,給他全部丟掉算了。李:嗯,全部丟掉,因為你接下來用新的嘛,因為來請要再做的是新牌了嘛。邹:對啊。李:對啊,我們就用新牌去做,舊的通通把它丟掉,他要調的,都不要給他了,先打電話跟他說,他如果要跟他調,先不要給他。邹:他如果要調,叫他先敷衍一下,看是怎樣,我們再來研究。李:你先跟他了解一下,到底他還有多少,如果可以丟掉,我看,王哥這個人做事散散的,不要掌握在他手上啦,他叫他東西看是要拿給你,還是都拿來給我,我來把它丟掉,才不會到時候叫他丟掉,又沒有丟掉,又給調去,這樣整群就死人了。邹:好。李:不然會搞得很難看,另外事後稽核都是羅文禎在處理這件事情。邹:我知道啊,這個很難剔頭。李:他不是說,事情怎樣發展,會跟我們講,國治也沒有跟我們說一下,沒關係,袋子如果還在我們手上,就有救啦,我想說,袋子已經在他手上了,這下子就很難看了。邹:不是,在我們手上,就是小林子叫他拿那個樣品出來,那2袋我們拿在手上。李:那你乾 脆叫王哥袋子全寄來給你,或是寄給小林子也好,再叫小林子轉來給我,乾脆都掌握在我們手上,不要給他啦。邹:好,我現在叫他馬上寄下來,我現在叫他所有的樣袋全部寄下來好了。李:把他所有的樣布全部寄下來好了。邹:好」(見北機組譯文卷 第142至143頁); ⑻93年4月24日13時22分唐飛與壬○○之通訊監 察譯文:「唐:良善兄。李:大哥。唐:不好意思,吵到你,有個事情請教你,看可不可行,我找到1個人,也是在桃 園出入啦。他有很多品項可以沖銷,那像這個情形,我能不能解決?李:他的東西跟你的東西,沒有辦法和在一起,怎麼有辦法沖銷?唐:可以合在一起啊,意思就是說,他有很多的額度,什麼百分之百、35、65、1百的。李:他有很多 的額度嗎?唐:對。李:可是他沒有東西讓你銷啊,你的布樣呢?樣品呢?唐:布樣我可以給他。李:如果東西都會一模一樣的話,那你到那邊去還不都是一樣?那就不需要人家幫忙,到哪裡都可以啊。唐:我的意思說,我現在,我進口已經沒有東西可以核,對不對,那他進口本身就有什麼牛仔褲、童装、女裝,他都有,而且還有剩一些額度在那邊,像我再提供布樣,這樣可不可行? 李:這様是比較好一點, 可是還是不可行,那你數量也不會對吧,有辦法嗎?有辦法說一模一樣的東西嗎?唐:他的額度,比我現在的額度超量,比我的量多出來很多,他的額度比我的額度多很多。李:你所有的布,他都有額度給你用?唐:百分之90都有。李:大哥,你現在是跟我講,你所有的衣服,他都有額度讓你用?唐:對。李:所有材質的衣服,他都有額度讓你用?唐:對。李:那所有的材質,你又有那個可以銷?有布樣?是不是?唐:對。李:可是你那個進口人呢,進口人怎麼辦呢?唐:進口人就要改成他的受貨人了。李:全部都改成他的資料?唐:對,改成他的嘛,禮拜一。李:問題是確實有這樣的東西可以做嗎?唐:他現在,我找到這個,他確實有他的額度,都在,都有,他可以,可能會有個百分之10,他可能不會去報啦,他針對一些比較主題上的,百分之百、35、65、75還有15的,那種都有。因為他是專門借人家這種東西的。李:他有這個東西可以借你?唐:對,就是我給他利潤嘛,因為他也是生意人嘛,等於是我的貨交給他進,帶進來嘛,那我的布樣再給他,像這種情況,可不可行?李:這樣就比較好一點,可不可行,我要看到你的,因為上次王哥那邊,上次你這樣講,後來實際上並沒有辦法很漂亮。唐:王哥那邊都不準啦。李:上次並沒有辦法很漂亮,所以我現在我不敢講,我不知道你現在漂不漂亮。唐:我現在是請教你,因為我現在把我報單資料都打出來了,什麼成分、什麼成分,我給對方看,你有沒有這個東西,那對方查證之下,他占了百分之90,他有這裡面的東西。李:百分之90是不是?唐:對,他說有,但是他要我提供布樣。李:對啊,他說有,這樣你再提供布樣,那這樣子就比較行,這様就可以啊,那就,這樣就等於正常啦。唐:沒有,他認為還是有一點點不正常,他可能要找某一個人,要去談。李:那所有的東西全部要出來才知道,才有辦法判斷,道樣子真的是這樣嗎?唐:他真的是這様子。李:你的進口報單,他的出口報單,還有所有的布樣,全部要擺出來,那才知道說,這是真的,這樣嗎?唐:我們的進口報單是不是回來要用他的,還是怎麼樣?李:進口報單用你的沒關係,那你那個進口人要用他的啊,要用他當時出口人,才可以銷啊。唐:出口是王哥這邊,那現在進口改成他的,可以嗎?李:那這様不行啊,你不是借朋友的出口嗎?唐:當初是用王哥的,做出口的。李:我知道啊,可是現在你要借朋友的出口額度來沖,不是嗎?唐:對。對啊,你現在借人家的出口額度,你也要借人家的出口牌,那個出口的牌子來報。唐:對,那個人你應該認識啦,但是他叫我不要講,他跟你的個性很像,很低調的1個 人。李:問題是你東西,所有的進出口資料,要拿出來看啊,你說你進出口報單打好了,是不是?沒打好,沒關係,你有packing了對不對?然後你還有他的出口報單,他的出口 報單,那你也要有他的出口報單,這樣才能夠核啊。唐:我現在意思就是說,我把我的回來3個貨櫃的資料都給他看了 ,看他能不能核,我說,我這個貨,就交給你了,全部用你的公司來處理,那可能會差一點點,有百分之10左右會有一點不合,這個百分之10就是說,他今天要跟我碰面,他要去跟某個關員溝通一下,畢竟有點,他做的是百分之百的的嘛,都是百分之百安全的,現在稍微有一點點差距,他願意就是跟那個人去溝通一下,他才能做,這樣子。李:你要走他那邊去就對了,是不是?唐:我都丟給他,因為他非常正常。李:他非常正常?如果他真的能夠這樣子,那當然就可以啊。唐:這樣子哦,那我跟你報告一下,這個人我告訴你,那你對外,任何1個人都不要講好不好?就是那個誰,那個 什麼小郭啦。李:佑通哦?唐:佑通,對。李:告訴你,他講的話,你打折哦,他講的話,你要打折,我跟你講。唐:這様子啊。李:不是不行,但是,你打我家裡好不好?唐:你家裡幾號?李:來。00000000。唐:00000000,OK」(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 79至180頁反面); 顯見被告壬○○明知來請公司之全部貨櫃 均為貨樣不符,且就關員未封樣袋遭稽核一事與V○○討論「 整群都害死」、「當初我們留,都胡亂留,因為來請根本沒貨」、來請部分後續換牌報關、如何粉飾善後等語,並與被告午○○討論如何違法通關一事,益徵被告午○○、寅○○所述上 情為真,被告壬○○、V○○所辯與前 開事證相違,不足為採。 ⒍此外,復有附表四、五之報單、裝櫃清單、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94偵6504卷一第169至185頁、94偵16125卷四第231至236頁)在卷可考。依前開被告及 證人所述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M○○為午○○以所借 布櫃或廢布經關員未留貨樣放行出口後,再自大陸進口成衣,自均無法核樣或如實申報,而V○○等人與基隆關稅局桃園 分局關員壬○○等人長期勾結,業如前述,是來請公司之95即 出口、復運進口之貨櫃,均有申報與來貨不符、未留貨樣並與海關勾結不封樣袋以順利通關之情事;且被告午○○、M○○ 、寅○○彼此間或其等與被告壬○○、F○○、C○○、甲○○間既無仇 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要;是此部份被告午○○、V○○、寅○○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壬○○、F○○、C○○、甲○○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 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三、事實 四部分(亥○○集團):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此部份犯行, 辯稱:其均依規定查驗,桃園分局進出口查驗量極大,驗貨人手不足,業者利用電腦漏洞從事CY併櫃假出口得逞,與驗貨員無關,且本案自白之同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詞,有反覆不一之情形,均非可採,又無證據證明報單所示貨櫃內載實際貨物如何,不能證明被告 甲○○犯罪云云。惟查: ㈠被告甲○○雖於調查中供稱:當日伊針 對艙單號碼5178查驗時,核對櫃號及封條號碼無訛後,才要求東亞楊梅集散站現場人員剪封條開櫃,開櫃後確認來櫃為滿櫃,即依批示查驗,經查驗無訛後,因櫃內原先即有預留3包貨樣,伊即依目力所及方式進行核樣工作,完成後將3包貨樣取出,並由東亞楊梅集散站現場人員進行封櫃更新封條,3包貨樣即置於驗關車內攜回,待所有應查驗之報單完成 後,伊返回貿聯貨櫃站之海關辦公室,隨即將3包貨樣交由 升暉報關行貿聯貨櫃站現場人員r○○整理加泰登式封條後予 以封袋,並交由報關人員攜回,伊並就該份報單進行挑認及簽註「已留樣」,並加蓋職名章完成查驗動作後,將該份報單交由貿聯貨櫃站海關輪值人員詹鉅福負責鍵入電腦系統完成驗畢註記後,r○○始於不同時間分持5177及5179之C2報單 來找伊要求留樣,表示該2份C2報單貨樣皆已取回,包含在 前述已取樣攜回之3包貨樣中,且該2份C2報單之貨物亦裝於前述已查驗之貨櫃內,伊當時檢視前述C2報單上未顯示合併櫃字樣,故認為該2批貨物為加裝,因再赴東亞楊梅集散站 取樣路途遙遠,又是對同一貨櫃內之貨物進行取樣,已無貨樣可取,且r○○出示前述3包剩餘之貨樣,經伊核對報單貨名 無訛後,才予以將貨樣加封封袋,交由r○○攜回,並於該2份 C2報單上簽註「已留樣」之字樣,並加蓋職名章後,將報單送回出口業務課分估關員辦理放行手續等語(見93偵8081卷第127至128頁),然觀之AZ0000000000號報單申報之貨物名稱僅7項,而AZ0000000000、AZ0000000000報單申報之貨物 名稱共計23項,較之AZ0000000000號報單多出16項之貨物名稱,此觀上開報單即明(見93偵8081卷第8至15、25至34頁 ),是被告甲○○就AZ0000000000、AZ0000000000、AZ000000 0000顯均未實際核對貨樣是否相符,即逕於報單簽認放行及簽註 已留樣一節,堪以認定。 ㈡參以93年4月7日22時33分被告甲○○ 與壬○○之通訊監察譯文:「王:我問你一下,那個貨櫃歷史 動態記錄,是出去以後才有的嗎?李:對啊。王:沒換耶。李:沒有換哦?王:嗯,因為我這邊有一個貨櫃,那個歷史動態記錄查詢。李:誰給你的?王:我以前下去查的。李:你看那個櫃號,那個封條跟誰的封條一樣?王:跟那個裝櫃清單、過磅單那時候的封條一樣,你可以跟他聯絡一下,叫他不要問這個問題,這樣就好了,這樣有辦法嗎?你看這有辦法嗎?不要問這個問題,就是說,這個原封跟那個怎麼沒換,這樣就丟出去。李:我跟你說,你這個劉萬邦會知道,表示他們都有整個狀況演練都很清楚,萬邦可能今天跟張胖說,自己露出來的,他自己說出來,說你這個封條怎麼沒換。王:不是我在說,小林子他們這個,交代他們,他們都,我問過冠冠,他沒有叫他們換,這樣耶,很夭壽的事情。李:這也很麻煩。王:麻煩就是麻煩在這裡。李:明天幫你查看看,我再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確認是這個樣子,我趕快找人家看看他怎麼講,看看有沒有辦法通融。王:不是啦,因為我這貨櫃動態記錄,這裡如果有,他那裡就會抽出來都一樣。李:貨櫃動態也不知道哪一個階段的,出站去了嗎?你那個動態寫到出站嗎?王:出站去了啦,因為我這是那個事情以後去查的,這樣你聽懂嗎?李:前面那支,你貨櫃動態出站的那個封條,你再前面那個,簽櫃子那個EIR那個封 條,你也有嗎?EIR那張,他交櫃子那個封條號碼,你也有 嗎?王:對啊,一樣,都一樣啊。李:你怎麼有交櫃子那個封條的資料?王:上回我去東海,他給我的,和我這邊就完全一樣。李:EIR跟那個出站的都一樣?王:對啊,不然你 明天...。李:我會做最後確定啦,這樣的狀況,百分之90 沒有換,我再幫你做最後確認。王:櫃號我跟你講一下,WH2U0000000。李:我明天再調他的出站、進站看看。王:要 船名嗎?宜春啦,航次是S73啦。李:封條幾號?王:052192,小林子這樣真的會害死。李:真的麻煩啦,連封條都沒 換。王:這不是小林子,這阿富啦,他們公司嘛。李:對啊,這不是啦,這w○○,這和小林子沒關係,這升暉啦。王: 這升暉,應該是阿富,他就說怎樣,又怎樣,說怎樣。李:不是啦,這樣是w○○,我們應該是交代現場去換。王:他的 意思就是說,他們公司如果沒有叫他換,他就不換,他是這樣說。李:如果是這樣的狀況,接下來要怎麼說?王:若是說,不要問這個問題,大家就比較好玩,就照原來這樣說,意思說,不要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李:這個問題又沒辦法閃。王:麻煩啊,誰不知道沒辦法閃,所以這個如果要處理,那個晚上就看那個怎麼處理,那個中間人看怎樣,再叫他跟他聯絡一下。李:晚上沒辦法了,今天晚上沒有辦法,明天早上我再跟他聯絡。王:看要怎樣,那個一下,不然這件就沒辦法說得通」(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69頁反面至第127頁正、反面),被告甲○○於上開通話中提及未更換封條之櫃號WH 2U0000000,即包含上開AZ0000000000、AZ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益徵被告甲○○未實際查驗、取樣, 依法不得放行,竟於職務上所掌AZ00000000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並簽認查驗後貨證相符而核章放行、AZ0000000000、AZ0000000000號報單及貨樣收據違法簽註已留樣,送交上級主管審核而行使之,此部份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之犯行甚明。四、事實五部分(H○ ○、G○○集團): 訊據被告寅○○坦認此部分犯行,被告G○ ○、V○○、K○○、F○○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則均矢口否認。被告G○ ○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G○○僅受僱上恒公司,負責在工廠 驗貨,上桓等公司出口貨物,不曾以併櫃方式、一般出口方式作成衣委外加工;亦不曾在報單虛增件數,上桓等公司並非故意將舊衣服虛報成新衣,通報單亦無織片數量不符之記載,更未裝載有廢布料、下腳料云云。被告V○○之辯護人為 其辯稱:本案自白之同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詞,有反覆不一之情形,均非可採,又無證據證明報單所示貨櫃內載實際貨物如何,不能證明被告V○○犯罪云云。被告K○○固 坦承如附表六編號1至7之報單為其所查驗,然與其辯護人辯稱:寅○○於調查站、偵訊之證述即一再反覆、矛盾,且寅○○ 曾自陳係為求交保而配合調查員對被告K○○為不利之陳述, 則寅○○之證述自不得採為對被告K○○不利認定之證據,被告K ○○在貿聯貨櫃場任職僅3個月餘且H○○團之貨物僅查驗1次, 並無長期勾結之利益,絕無涉犯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之犯行云云;被告F○○固坦承如附表六編號8至10之報 單為其所查驗,然與其辯護人辯稱:查驗出口貨物係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海關處理輸入委外加工成衣作業規定」等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再根據派驗報單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批註之開箱件數,查驗重點等執行查驗、取樣,被告F○○就本件貨物之查驗完全 依規辦理,即依批示查驗之箱數抽查、查驗,並無所謂違法查驗之情事,至於本案貨物通關放行之後,為高雄關稅局機動查緝隊查獲實際內容物大部分為舊衣服,僅前面數排為織片,固係事實,然機動查緝隊之查驗方式係採清櫃查驗,即將貨櫃淨空,把內容物全部搬到外頭清點查驗,故查驗方式顯然大不同,況在貨主或報關行之刻意偽裝欺瞞下,更是無法避免,是自不能僅憑機動查緝隊之查緝結果作為認定被告F○○查驗不實之證據,進而認定被告F○○當時有查驗不實違法 放行之行徑云云。然查:&nbs p; ㈠事實五㈠部分: ⒈被告G○○於調查時供稱:伊自92年7月1日 起到伊兄H○○開設之上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桓公司 )任職,H○○大部分是做05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主要用 上桓、成崑、九兆等公司,報單有虛報數量,都是透過V○○ 指定的立大、捷聖等報關行報關,方式為櫃子裡裝舊衣服,櫃子前4排裝織片,報單上虛報織片數量,並把舊衣服虛報 為新衣服,目的是為了增加出口配額實績;報單發票及裝貨單都是子○○繕打,報單至少都有虛報成衣或織片數量的問題 ,大約多報實際數量之2分之1到3分之1,如大櫃實際只裝4 萬多件,伊等會報到6萬件;如附表六編號1、2之報單是V○○ 告知可用併櫃之方式來申報,後來伊覺得報單報得太離譜,風險太大,就不繼續這樣作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222頁、卷三 第319至321頁)。 ⒉證人寅○○於調查中供稱:伊從92年元月間 到93年4月初協助S○○、V○○報關進出口成衣,V○○的部份,有 H○○上桓、九兆、成崑等公司,H○○的單子都有跑量即以少報 多的情形,在裝櫃出口時,櫃口都會擺1、2層的掩護貨物,但從第2、3層開始,全是破布或是下腳料,但報單上都申報不實的成衣、原料或半成品,另外裝櫃時,實際上成衣、原料或半成品1箱只裝1打,但在申報時浮報為1箱裝1、20打以上;V○○曾經跟伊講過,都跟海關驗貨股協調好了,任何有 問題的單子都可以通關,V○○給海關的賄款,出口的單子大 櫃是2萬元、小櫃是1萬元等語(94偵6504卷一第147至14 9頁、卷二第60頁)。 ⒊證人即受僱於H○○之公司職員子○○於調 查時證稱:如附表六編號1、2之報單是伊所繕打,是根據H○ ○口頭告訴伊的重量、品名、箱數,去調整成衣的單件重量及排序,製作而成等語(見偵字第1612 5號卷三第352頁)。 ⒋此外,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實際裝櫃重量分別為2300公斤、0公斤,顯與前開報單分別申報之8720、11777公斤不符,且附表六編號2之報單未載明貨櫃號 碼,竟與不同公司之附表六編號1之報單併櫃,有上開報單 、發票、裝箱單在卷可稽(見94偵16125卷三第367至378頁 ),參以上開被告G○○之供述、證人之證述,被告G○○、V○○ 均明知貨櫃貨物有以CY併櫃方式浮報重量之情事,其等所辯不足採信,被告G○○、V○○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 定。 ㈡事實五㈡部分: ⒈被告G○○於調查及偵查中供稱:伊等從 93年5月間開始在櫃子裡面裝舊衣服,然後櫃子前4排裝織片,報單上則是虛報織片的數量,並且把舊衣服虛報為新衣服;上桓公司申報之報單貨證不符能夠順利通關,都是由伊透過V○○送錢給海關,V○○告知之併櫃或報單上虛增件數等方法 ,都可在桃園分局順利通關,伊並無正常貨物透過V○○報關 ,打通海關之費用是以每件2元計算;如附表六編號3至10之報單經高雄海關查報有貨證不符情形,這8個貨櫃伊等確實 有報舊成衣出口,該案最後處理結果是上桓公司及報關行被罰款,伊電話中交待V○○要報關行自請處分,電話中提及壓 下來一語,是要關員承認自己驗貨疏失;V○○跟伊說有塞錢 給K○○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19頁反面至24頁反面、 第226、261頁、94偵16125卷三第 318至320頁)。 ⒉證人子○○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如附表六 編號3至10之報單都是伊按照H○○或G○○決定照打的,H○○都是 委託V○○報關,93年6月貨證不符被海關查獲之後,H○○、G○○ 有叫伊去協調報關行,虛偽承認是他們自己打錯報單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82、91頁、偵字第1612 5號卷三第352頁)。 ⒊證人即上桓公司倉庫管理人員黃○○於偵 查中證稱:93年5月伊去上桓公司工作後開始,至93年8月中旬,G○○有指示伊將上桓公司出口貨櫃前面放置毛衣織片, 後面則放置資源回收舊衣物冒充毛衣織片;找W○○去買資源 回收舊衣物,有告訴她是貨櫃出口要用的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第107至108頁)、證人即上桓公司倉庫管理人員W ○○於偵查中證稱:黃○○於93年8月間叫伊去找舊衣物,伊找 到就幫他們買了約1500包資源回收舊衣服,在蘆竹富國路買的,買價2萬多元等語(見偵字第1612 5號卷二第115頁)。 ⒋證人即捷聖報關行負責人g○○於偵查中證 稱:如附表六編號3至10之8張報單是V○○請伊報關,被高雄 海關機動隊查到有數量高報及使用舊衣物冒充織片情事,申報資料是V○○給的,報關資料沒有打錯,都是照著V○○傳的資 料打等語等語(見偵字第16125號卷二 第126至127頁)。 ⒌參以: ⑴93年5月5日18時48分K○○與V○○之通訊監察譯文:「 劉:老莫,我跟你講,那個都通報了,我是沒看啦,明天我再跟你聯絡,有2點,第1點做完,你當天弄完,第2點,下 午我跟班長報告,下午就第1班完畢,他傳給政風室以後, 第2班你就來投單,我給他做。邹:嗯?劉:就是說1130的 那一班,他投單完畢,他傳給政風室和督察室以後,1400那一班,你過來,我叫股長派我貿聯,你過來,我幫你做,做完以後,當天就提領光。邹:好。劉:但是如果,我說,他現在通報你的貨主啦,那你這份報單如果通報,我就沒辧法了,如果說,沒通報你這份報單,只通報貨主,明天我就幫你,如果說,我再跟你聯絡,明天把你做掉。邹:因為我是想說,因為你今天沒有跟我講。劉:因為我不知道啊。邹:這次我說,哇噻,怎麼這麼剛好。劉:你被人家密報,被人家密報鎖定了。邹:這樣子哦」(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214頁); ⑵93年5月5日18時50分V○○與K○○之通訊監 察譯文:「劉:我跟你講,如果說,你沒來就算了,如果到了話,實在...邹:不是,六哥,就是剛剛好這麼巧,你今 天假如跟我講說,讓我上傳,我一聽頭都昏了。劉:我也頭都昏了,他媽的,股長跟我講,他說要弄我,我跟你講,股長,我講完算了,你不要跟他講,他好像對你有點那個啦,他好像有點嘿、嘿。邹:哦,就是那次被我罵那個?劉:對,那我再跟他研究,不管怎麼樣,因為我跟你講,我說,我班長也不做了,他媽,我不弄了,弄這樣子很難看啦,我說,這批老莫是我欠的啦,我說,是我欠的,我說,那個,反正你怎麼辦呢。邹:不是,六哥,這樣好不好,因為他現在已經裝船,我現在先看看是說,有沒有什麼方法是說,我的意思是說,你們不行,我就盡量給他弄下來,這樣懂我意思吧,然後我今天又剛好去他那邊,去那貨主那邊,那小謝他是差不多3、4點才打給我說,他說,被鎖定了, 我說我完 蛋了。劉:對啊,被鎖定沒有錯。邹:我一聽,我就說完蛋了,我還來這邊跟他們講,哇噻,我想糗了。劉:真是討厭耶,昨天股長不在,弄就好了嘛,我又等你這2天,結果你 又,唉。邹:不是,因為他剛好,他那個事先到19個嘛,然後後面的事陸續,因為他都是這樣陸續排出來的,就剛好1 班船,1班船這樣。劉:我跟你講,我們現在不要講了,電 話不要講,明天我看見再說,明天你會過去的話,我再跟你講,好不好?邹:好,明天我會去」(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214頁); ⑶93年5月6日14時20分V○○與K○○之通訊監 察譯文:「邹:六哥,你回來之前,我們先見個面,我剛剛跟那個老闆談過了。劉:好。邹:我再把我們談的内容告訴你,你先見個面之後,他等一下會找你談。劉:好,OK,我先去找你好不好?邹:對,你先找我。劉:你有看到那個嘛?邹:有。劉:我待會去找你。邹:這沒有關係,我跟你講,六哥,我現在不跟你談那個,沒有關係,我會照他模式啦。劉:我知道,我知道,見面再談好不好?邹:反正就是說,你回來的時候,跟我見個面。劉:我先去找你啦。邹:好。」(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216頁反面); ⑷93年5月30日16時59分G○○與婁玉玲、V○ ○之通訊監察譯文:「楊:喂,莫哥呢?婁玉玲:他現在要過去那個誰那邊。楊:要去談嗎?婁:對。楊:那你請他回電,因為我就是要確定說,看明天可不可以。婁:你等一下。楊:好。V○○:喂。楊:莫哥,那明天是,你現在要過去 談嗎?邹:嗯。楊:那你看怎樣再跟我講,好不好?邹:好」(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415頁反面); ⑸93年5月30日17時45分K○○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六哥,你好。劉:你好。邹:我等一下去家裡找你。劉:有事嗎?邹:跟你喝酒啊。劉:哎呀,我喝醉了,已經。邹:嗯?劉:好,沒事,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16頁); ⑹93年5月30日18時42分K○○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六哥,我快到了。劉:我在門口。邹: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16頁); ⑺93年5月30日20時30分G○○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楊:喂,莫哥。邹:你明天那個是要進哪裡?進東海?楊:東海啊。邹:那東海的話,你那個都可以驗哦?楊:都可以驗啊。邹:都可以驗哦,我現在先講。楊:因為就是織片嘛,那我們講的,就是舊衣服,就是衣服褲子什麼都有啊,都可以驗啊。(中略)楊:滿櫃,比較沒有關係哦。邹:比較沒有關係,但是你那個貨一定要對。楊:我知道,我貨一定會對,好不好。邹:對,你那數量就是比較沒關係,那你那貨,然後因為你,明天那個我再換一家報關行,明天我們直接正報05好了。楊:報什麼?邹:報05啊。楊:報05可以嗎?邹:直接申報05下去驗啊。楊:哦,就下去,可是驗,他是驗舊衣服,可以嗎?邹:反正你,我有跟那個講過嘛。楊:哦。邹:裡面都有整燙過嘛。楊:對。邹:對啊,你們都有整燙過嘛,我跟你講哦,你那個假如是舊的什麼,那種可能就不行哦。楊:舊的什麼?邹:對啊,你都沒有整燙過,或怎樣,假設說臭啦,一打開就很難看,那個就沒有辦法哦。楊:那個都洗過的,上面有摺哦,他那個下面有的他是用提的,就沒有哦,我們就大概看上面這樣子嘛,好不好?邹:那你那個織片前面都前面幾排?楊:3分之1。邹:哦。楊:差不多3、4排有啦。邹:哦,好,然後我會叫他們,叫他們那個,現在02不能報嘛。楊:我知道,02現在不能報,現在...。邹:02現在不能報,然後我現在叫他 直接先,你們直接打05,05然後下去驗,明天他會過去驗,過去驗,然後編審還會過去驗,我先跟你講,到時候不能...哦。楊:我知道。邹:一定要能驗的。楊:好,我知道, 就是上面就是我們衣服就衣服,褲子就褲子,你再跟他講說,是舊的,可是沒有味道,都是很乾淨的,好不好?邹: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416頁 反面至417頁反面); ⑻93年5月30日22時31分G○○與V○○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我跟你講,我現在那個都跟他講好,他那個禮拜一的時候,他正報05哦,4個櫃子嘛。楊:對,沒有 ,可能看能不能增加到6個,6個櫃子出去?邹:那一樣,但是我跟你講,你要能驗哦。楊:能驗,就是跟你講,就是舊的,可是問題就是沒有味道,都有洗過。邹:沒有,我知道,我有跟他講過啦。楊:那就沒問題啊。邹:這問題我有跟他講過啦,我跟你講,那編審他會去驗哦。楊:編審也知道嗎?邹:沒有、沒有,那編審都可以喬的啦,但是現在我為什麼要叫你申報05,因為我要換一家報關行的話,我們正報05,我們正報05的時候,然後叫他驗,然後我只叫他驗3分 之1嘛。楊:哦,我們是上面,其實哦,3分之1到一半都不 怕,都可以驗,後面是沒有摺,就是用皮的。邹:因為到時候你這個6個,到6個的話,他全部會拆到櫃場邊哦,櫃場邊全部拆出來驗哦。楊:好,沒關係啊。邹:但是拆,我只是叫他拆3分之1啦。楊:好,沒問題,因為3分之1,就是前面都織片嘛,後來才是衣服什麼都有。邹:我叫他拆3分之1。楊:好,那沒問題。邹:那你要報幾個都沒關係,我已經有跟他講好了。楊:好,沒問題,那問題是量,量的話,8萬 多件可以吧?邹:沒有關係,因為我跟他講,那個量,我說那個,我現在跟他講說,我們那個可以驗,然後我們只是跑量啊,他跟我講,只要可以驗,量沒有關係啦。楊:這樣子哦?邹:因為我跟他算piece,他當然好啊。楊:我知道, 好。邹:他說,量沒有關係啊,要禁得起驗,你現在你要知道,禁得起驗,量沒有關係。楊:我知道,因為小謝他驗過,他知道嘛,我們的東西至少可以驗。邹:因為他在東海的話,東海的話,不是他驗的。楊:不是他驗的哦?那個交代那個人,也是沒問題吧?邹:沒有,東海那邊我會交代。楊:哦,那我知道,沒問題,好,那我知道」(見北機組譯文卷 第416至417頁); ⑼93年5月31日19時31分V○○與K○○之通訊監察 譯文:「邹:六哥。劉:是。邹:今天還好吧?劉:還好,有沒有事?邹:沒有(中略)邹:那你看了怎麼樣?還滿意吧?劉:再說啦。邹:是不是勉強還怎麼樣?劉:差不多了啦,可以了啦,還可以看,不能深究。邹:哈哈哈,我了解。劉:而且有些東西我們見面再說,好不好?邹:好,那明天還有。劉:下午照常。邹:小謝有跟我講。劉:對」(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20頁); ⑽93年6月1日16時59分V○○與P○○之通訊監 察譯文:「謝:又加1張,5點以前,剛好差不多10分鐘、20分鐘剛好投完。邹:對,那1張六哥有驗到。謝:最後1張,第5張也有驗到就對了。邹:對。謝:那就5張。邹:你跟他講,你跟六哥講說,我明天會找他。謝:好。邹:因為我剛剛打他電話打不通。謝:好,沒關係,我會跟他講,明天還有那個。邹:嗯。謝:95,明天兩個95。邹:好。謝:你明天不要再接別的哦,你如果接的話,要接怡聯哦。邹:他明天不知道,完蛋了,他好像還有。謝:他明天還有?邹:嗯。謝:怡聯怎麼辦?怡聯找?邹:沒有,你跟他講,有坤地會驗。謝:我還是要透過簡嘛,還是我跟簡講?邹:你要跟六哥講。謝:好。邹:跟他講,因為那天六哥跟我講,他說,坤地要驗95,坤地要驗我們的95,你知道哦。謝:那我,反正回來我再跟他講。邹:好。謝:你明天還有,我要跟他預約啊,你確定嗎?(中略)謝:昨天晚上11點出,問題是高雄是3號才出口。邹:那現在沒有什麼船好抓啊,其實他 那個有驗過,是無所謂啦,因為他那個又不會一打開就一翻兩瞪眼的。謝:我是怕他帶人去,帶人去,你那個就掛了,帶人去,你那個一定掛。邹:帶人去?謝:如果那個分局長,他如果帶那個稽核有沒有,去驗就掛了,要去驗一定掛。邹:除非他整個拆啊。謝:你不用全部拆啊,你報幾種,他一看就知道了,報幾種,你那個裁片一拿出來,全部都是一樣,你怎麼分給他,而且你的packing,你裝的有沒有,根 本對不出來,他隨便抓第1包出來,說你這是哪1個carton,你就不符了啊,只是說,他們去查,是不是全部織片,可以講得過而已,你如果說,隨便抓一袋下來,你這是第幾袋,你驗貨員都沒有辦法解說,你是怎麼驗的,因為我驗那麼多,我知道啊,除非H○○他們有辦法做到說,我這個是第幾袋 ,我裡面剛好裝多少,他根本做不到嘛,而且我驗那麼久,好像都清一色的嘛,清一色跟你報10種,10種就會有10不同的成分啊,你那個全部一看,就是同一成分,他當初買的裁片不是說,配合我們有6535的貨,他就有6535的貨,要裝多少,他不可能做到這樣嘛,所以他還是會把你簽罰,只是說,沒有偷那個重量,就像我們現在卡6張這個意思一樣,他 有3張好像比較沒問題,另外3張不知道會不會沒入,還不知道,因為你實際貨2噸多,報8噸多嘛,那個就是偷跑了嘛,就像賴子那個卡到現在還沒提走啊,賴子不是有卡5票倉間 那一件事,他那個就是偷啊,你實際才2噸多,報到不知道 多少噸去了,4、50噸去了」(見北機組譯文卷 第421至422頁); 顯見被告G○○、V○○就貨櫃內均裝舊衣物, 僅前3、4排為織片一事,已先由被告V○○與被告K○○ 、F○○知會勾 結甚明。 ⒍再參以: ⑴93年6月3日14時50分V○○與P○○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我現在等H○○回來,他現在已經要從那邊 回來。謝:他們處理得怎麼樣?Q○○在等我消息。邹:好像 不是很好。謝:都不行哦?全部都擋下來?邹:嗯,後面3 個也被擋了。謝:那3個也被擋掉?邹:嗯。謝:沒辦法處 理就對了?邹:嗯。謝:六哥應該沒問題吧?邹:六哥那個好像也不行。謝:不是,我是說,六哥他可以解套吧?邹:他那個是沒有關係,因為他那個驗的時候都有嘛,對啊,他們驗前面的話,應該是,他們是死不了人啦。謝:哦,那沒事。邹:因為他們驗的話,都有嘛,等於是都有菜底嘛。謝:六哥知道嗎?邹:我剛打他電話打不通,那我現在是要等他回來,他說,他現在要從高雄回來,我等他回來的時候,我再當面問他」(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27頁); ⑵93年6月7日23時41分V○○與G○○之通訊監 察譯文:「楊:喂,莫哥,那個應該是這2天就差不多,因 為那個今天高雄那邊,南部那邊有沒有,那個機車的叫我們去驗退嘛。邹:對啊。楊:那大哥是講說,快一點,因為他有叫一個主任去講嘛,那就是說,先刁他們一下,那應該都沒問題啦。邹:我剛剛才跟那個六哥分手,因為你知道嗎,那個今天開會政風、監察都有去。楊:什麼時候的事?邹:政風、監察都有去。楊:都有去哦,那今天那個副局長去有沒有,大哥有交代啊,叫他們去的啊。邹:沒有啦,不是,正、副,那不是那個總局的。楊:不然你說總局的?邹:沒有啦,那不是總局的。楊:不是總局的哦,他說怎樣?邹:他說,你們是怎麼驗的,人家問嘛,問一大堆,然後那個政風、監察也在問嘛,然後我們剛剛就跟那個政風、監察,我現在在樓下嘛,剛送他們走,我剛剛都有擋給他們啦,我只跟你哥講。楊:你剛剛有打給他嗎?邹:沒有啦,我是說,你跟你哥講,因為就像我當初跟你講的,因為我一直跟他們講,我說,你要弄到沒有事,可能,我說,你們這樣能不能接受,他說,好,可以啊,因為我剛剛也跟那個政風、監察,他們都不追了啊,我剛剛都有擋鎯給他們嘛,那個都有熟嘛,都有熟的時候,我剛剛擋給他們,他媽的,結果他們都不追了嘛,不追的話,他就說,移給他們那個我們基隆關,基隆關裡面自行,就是到時候他會移到,假設說回來的話,回來的話,他會移給他們,就是說讓他們自己、自行啦,你知道吧,然後他就是說,叫我們那邊要,高雄那邊要自己搞定啦。楊:高雄那邊是搞定了,他們今天要求我們去驗。邹:他說,只要高雄那邊,他要簽都沒有關係,因為我剛剛有跟他們講,我說,那要怎麼樣弄呢,他是說,他們要簽都沒有關係,就是說,你要把那個貨名要怎麼簽都沒關係,但是你不能全部簽掉,不能全部簽掉,就是說,你一定要留,譬如說留布或怎麼樣,他們都能套,然後他們這邊都不會移,政風、監察他們都不會移,...。楊:今天不是那個總局去 ,就是那個政風跟監察去就對了。邹:沒有,政風、監察還有那個不是關稅總局的,是我們基隆關的正、副。楊:基隆關的?邹:吳守義跟那個洪啟清啦。楊:吳守義跟洪啟清哦,這樣我知道。邹:你跟你哥講,吳守義跟洪啟清去,然後政風監察都有來,然後政風、監察剛剛都已經喬好了。楊:哦。邹:他說,只要那邊不要說把所有貨名簽掉,所有貨名簽掉,就是說有留部分,或者是譬如說你們這邊有進什麼怎麼樣,就是叫我們那邊高雄那邊要自己搞定,高雄那邊他怎麼簽都沒關係,就是不要把所有貨名簽掉。楊:那我知道。邹:就是留部分,譬如說,留部分說我確實有來這些貨怎麼樣,然後他會移請基隆關那邊自行處分。楊:哦,那我知道。邹:對啊,所以說他們就變成沒有刑責。楊:好,那我知道。邹:我一直跟你哥講那個。楊:他現在就是在那個,跟一些那個在那邊處理的有沒有。邹:我跟你講,我一直跟你哥講說,我們不要說,一定要弄到沒事或怎樣,因為我都跟他們talk好了嘛,talk好的時候,然後我今天也擋鎯怎麼樣,我只跟你,你跟你哥講,我有跟他們講了,我說,這貨沒有出,我說,你們可不可以少算一點,他們說都沒有問題,因為該擋的鎯我都擋了,那可能以後那個錢,我是說,你跟你哥講,我會跟他們講說,我說真的,我現在,我剛剛已經擋了50萬給他們嘛,還有那個政風、監察我都有擋嘛,我說,我不賺都沒有關係,對不對。楊:那我知道。邹:那我剛剛有跟他們講,跟那個他們講,跟六哥他們講,我說,我今天沒有幫你搞 定,我老莫也不要玩了。 楊:嗯。邹:對啊,說真的,我今天沒有搞定的話,他媽的,我講話,他們誰敢聽啊。楊:對啊,我知道啊。邹:哦,這樣懂我意思哦?楊:我知道,我懂啊,那我現在直接打給他好了。邹:你跟你哥講一下。楊:好,我知道。邹:有什麼問題,你明著講都可以,因為我晚上還會在這裡。楊:好,我知道」(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31頁); ⑶93年6月10日19時54分V○○與K○○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六哥。劉:喂。邹:我跟你講,他那個高雄那邊已經好了,你知不知道?劉:小謝有講。邹:有講哦。劉:他們有沒有簽什麼?邹:沒有。劉:就交給我們自己處理?邹:嗯,交給我們這邊,就是原櫃回來,然後我們自行處理。劉:自行處理就是交給機動隊,不是嗎?邹:不曉得。劉:明天我去安排一下。邹:哦,應該都沒有事啦,因為他們那邊什麼都沒簽。劉:沒有簽啊,他們有沒有做什麼單底?還是3櫃都翻了?邹:這我不清楚,但是我們得到的 訊息就是他們說叫我們自行處理。劉:好,那我了解。邹:好。劉:好,謝謝哦。邹:不會,不要這樣講,這是應該的啦」(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436頁反面); ⑷93年6月15日21時40分V○○與G○○之通訊 監察譯文:「邹:你哥給我吐一句說,他說什麼,我講是基隆都沒有事,那我說,都有在處理,我是不是跟你講,都有在處理。楊:對啊,你說,最壞的打算就是記過嘛,就這樣子啊,我有轉達他啊。邹:我是有跟你講說,記過他們都能接受,所以說我先給他們,那我剛剛跟你們講,我說,那可不可以說,叫他們吐一半,他說,你叫他們全部吐出來,我說,好,那吐出來的錢我出。楊:不是那個意思啦,他現在講,本來就是說,當初我們是跟你講說,事情要解決差不多,都壓下來的話。邹:沒有,我跟你講,他還沒有去喬,我就已經講過了。楊:對,我有跟他講。邹:他講那個意思,我今天講實在的,人家都有做到耶。楊:我知道啊,他現在不是說什麼,你知道嗎,他的意思就是說,本來就是你跟我哥跟六哥他們,他本來是說,要當面坐下來,就是給多少都沒有關係,他的意思是說,他人要在場,而且那天我跟他講說,因為你沒有跟我解釋很清楚,你有跟他講說,政風室還有那些去有沒有,你直接就拿50給他們有沒有。邹:沒有,我是拿給六哥啊。楊:對,我知道嘛,就是那個誰,那個剛剛那個阿嫂...邹:他現在哦,監察他們,我跟你講,你看 他們拿多少,他們這些他們自己擺。楊:我知道啊,那個剛剛我有跟大哥講,大哥說,我說我當初有跟他講,他說,你沒有講得很清楚,我說,我也不了解,那他最主要是說,你都沒有跟他講,這幾天也沒有跟他講說,到底是那邊怎麼樣了,他高雄是壓下來,你也知道啊,他一驗的話,他寫那麼難聽對不對,是不是馬上他媽就掛了,他現在都壓下來,我們現在也不去驗啊,等那個文叫他改過以後,才可以驗啊,就是直接退回那個桃園啊,是這樣子做的耶,不是都沒辦,那他最主要是現在要查說,到底是誰去點的,他全部都擺平以後,就知道誰點的,你懂嗎」(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43頁); ⑸93年6月16日19時07分X○○與K○○之通訊 監察譯文:「蔡:因為明天我們要做1個報告,就有關於那8張報單處理的經過,要做1個報告給部長。劉:是,老闆。 蔡:那你和那個F○○,2個都要到哦。劉:是,老闆,我知道 。蔡:跟他講一下,因為現在好像情況對你們有好處,他那個監察室有1個報告上去,大概部長看了,部長看了,大概 覺得,怎麼會監察室對我們講好話。劉:是,老闆,我知道。蔡:就是跟你講這個,有好處啦。劉:那沒事,好。蔡:所以你明天去,查驗的情形,查到第幾箱,結果後面當然就沒辦法查了,因為查驗的情形,像當天怎麼查,查幾箱,查幾個貨櫃,你資料都要準備齊全哦,好不好?劉:是,我知道。蔡:F○○給你通知哦。劉:是,我知道」(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44頁); ⑹93年6月16日19時18分V○○與K○○之通訊 監察譯文:「劉:老莫,事情處理得怎麼樣?邹:都很順啦。劉:今天蔡先生打電話給我,說什麼明天什麼督察室要來問什麼有的沒有的。邹:你說我們基隆的?劉:對,沒錯。邹:哦,那應該沒事,因為我們那個高雄那邊現在跟他都喬得差不多了。劉:現在情況怎麼樣?邹:情況都很樂觀啦。劉:是直接退關還怎麼樣?邹:現在在跟他談,談charge啦,他們那邊要擋嘛,然後現在跟他談這個,沒有問題啦。劉:好。邹:然後就是看要怎麼處理,都很樂觀。劉:老蔡打電話給我,他從來沒有打電話給我,今天蔡先生打電話給我說,什麼明天督察室啊,講有的沒有的,我都不知道。邹:督察室?劉:對。邹:是哪一個?劉:好,沒有啦,明天的事再說好了。邹:好」(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45頁); ⑺93年6月17日19時23分V○○與K○○之通訊 監察譯文:「劉:喂。邹:六哥。劉:怎麼弄到財政部去了?邹:弄到財政部去?劉:對啊。邹:對啊,我們就是從那邊叫他們去壓的啊。劉:我們分局長要去財政部去簡報去了。邹:去簡報?劉:對啊。邹:這樣子啊?劉:嗯。邹:我們當初就跟高雄那邊的,我們就是叫那個誰,會計長他們啦,我們是用財政部的人去跟他們談的。劉:你們有沒有去驗關?邹:我們還沒去。劉:都還沒去啊?邹:嗯。劉:不是說禮拜一要去嗎?邹:沒有,本來要去,後來就跟他談嘛,就是談我們那天跟你講的那個事,然後他本來就是談好,就直接弄回來。劉:這樣就好了啊。邹:嗯,然後他現在就是,他開的很高嘛。劉:那邊不願意是吧?邹:不是,他開的價錢很高嘛,價錢高,然後我們現在就等於找人跟他殺嘛。劉:嗯。邹:現在就給他殺那個啊。劉:那應該沒有問題,這是...。邹:這沒有關係,因為那個我們那天是找財政部 的人嘛,找財政部的人去壓的。劉:直接退出去?邹:他可能就是沒什麼事啦。劉:好啦,再跟我聯絡好了。邹:好,我會」(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445頁); 顯見被告K○○、F○○所查驗之附表六編 號3至10之貨櫃於高雄關稅局遭查獲後,被告K○○、G○○均密 集與V○○討論後續處理進度,經V○○告知「已喬好」、「壓下 來」後,被告K○○並向被告V○○表達感謝,而被告V○○若未就 系爭貨櫃與被告K○○、F○○勾結違法通關,何須大費周章行賄 其他上級機關解決此事?益徵其等互相勾結一節為真,是被告G○○、V○○、K○○、F○○所辯與前 開事證相違,不足為採。 ⒎末查,扣押物編號啟-078-73傳票中 ,H○○於93年6月1日支出證明單記載「5/31出4個櫃320816件 單價2元$641632元,另扣4萬元,匯老莫」及G○○匯款至V○○ 女友婁玉玲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帳戶之匯款單據,係因H○○ 說該批貨有瑕疵,交付V○○用以打點關員之金額,此為被告V ○○於調查中所自承(見94他105卷 第288至289頁)。 ⒏此外,復有如附表六編號3至10之報單、裝 櫃清單、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發現實到貨物與倉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見94偵16125卷二第48頁 、94偵16125卷三第195至197頁、94偵16125卷四第104至106、245至250頁)在卷可考。依前開被告及證人所述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被告V○○為被告G○○以舊衣物裝櫃申報 為織片報關出口,而經V○○與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關員K○○、 F○○勾結,業如前述,是附表六編號3至10之貨櫃,均有申報 與來貨不符、並與海關勾結以順利通關之情事;且被告G○○ 與被告K○○、F○○、V○○間既無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 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等罪行之必要;是此部份被告V○○、G○○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K○○、F○○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五、事實 六部分(R○○集團): 訊據被告壬○○、甲○○、F○○、K○○、C○○ 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矢口否認。被告壬○○辯稱:進口報單號 碼AZ0000000000,被告壬○○皆按規定查驗、取樣、核樣無訛 後,方行驗訖並無查驗不實,此均經R○○、S○○證述明確云云 ;被告甲○○、F○○之辯護人為其等辯稱:被告甲○○、F○○依法 查驗放行,而S○○、寅○○在審理中均否認有所謂接洽行賄或 實際行賄之事實,是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收賄,又以CFS方式 併櫃,被告等不知進倉貨物為何,亦不知是否已逾貨櫃最高載重量、是否浮報成衣重量、件數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有收賄之行為,亦無証據顯示貨證不符及被告等有不實查驗之情事云云;被告K○○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本案進口貨物 係布料出口委外加工為成衣後復運進口之報單,其原出口時須留取樣布封樣,依規定該樣袋由貨主或報關人保管,俟貨物進口時報關人須帶原封樣袋與該進口成衣比對符合始予放行,93年4月15日K○○查驗該報單時報單上報名封樣袋為2只 ,報關人僅提供1只樣袋,致本案進口貨物有一半無法核樣 ,現場查驗時誤認一半不對,後經報關人提供另1只封樣袋 去現場複驗無訛後始予放行,被告K○○確已善盡查證之能事 ,又並無被告K○○無收賄、圖利之證據云云。被告C○○固坦認 報單號碼ATBC93V0000000至1205之出口報單為其所查驗,其後經業務課審核報單及過磅單,發現浮報重量及數量,故這批貨物在高雄港還未裝船前,就被拖回桃園分局等語明確,然與其辯護人辯稱:其依法查驗,查驗時並未發現有貨證不符之情形,且本案自白之同案被告所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詞,有反覆不一之情形,自非可採,又無證據證明報單所示貨櫃內載實際貨物如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等語;至被告寅○○對此部分事實則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坦認不諱。經 查: ㈠事實六㈠部分: ⒈被告寅○○於調查、偵查及原審供稱:S ○○幫R○○使用的公司有漢鑫、億紡、億聚、勳凌、衣泰、清 創等做報關,伊於92年1月至93年4月為其等處理現場報關業務,都有「跑量」即虛報出口貨品數量情形,S○○跟伊講過 ,已跟海關驗貨股協調好,任何有問題的單都可以通關,伊投單、陪驗的報單在桃園分局都沒被退關過,直到93年4月9日,R○○以衣泰、清創、勳凌、億聚等4家公司共計5張報單1 個貨櫃出口成衣到歐洲,因為浮報數量及金額,經C○○放水 驗畢後通關放行,但該貨櫃準備在高雄出港時,遭高雄關稅局查獲貨證不符,之後伊就不敢再幫S○○和V○○報關、陪驗了 ,所以此後就沒有再做這種假出口的單子了;伊於92年8、9月到93年1、2月間,曾有3至5次受S○○指示,要伊私底下轉 交現金給壬○○,每次金額最少7、8萬元,最多10萬元,都在 貿聯貨櫃場;伊每天會登記有問題的貨,每週交給S○○跟壬○ ○去結帳,打點關員的費用小櫃是1萬元,大櫃是2萬元;假出口的單子,都是壬○○、F○○、C○○、詹鉅福、甲○○、D○○在 驗,是伊陪驗,所以伊認定這6人都知情;跑量部分,從報 單申報總重量除以成衣總件數或用1箱的重量除以1箱件數,就明顯知道每件半成品(2至4片織片)重量偏低(1件毛衣重量是5百至1千公克,報單所載僅1百公克)而浮報總件數、1 箱約可裝2至3打織片,但都申報1、20打以上、成衣半成品 大櫃最高容量4萬多件、小櫃最高容量3萬件,超出部分顯虛報件數;自92年1月伊開始陪驗至93年4月,壬○○都沒開櫃驗 貨過,D○○、C○○、F○○初期(92年1月至3、4月間)會驗,之後 就都沒去,只有甲○○每次都驗,伊陪甲○○去驗時有貨證不符 情形,但甲○○也是驗放;貿聯貨櫃場驗關要開立驗關單,查 驗單海關部分是伊代簽,貨櫃封條都是伊去剪掉,事後封條也是伊去封;R○○的漢鑫公司95出口單,因為櫃口都放正常 貨物,所以開櫃沒有辦法一眼看去就知貨證不符,但都是跑量,另外R○○01出口單子,都是用倉間散貨裝櫃驗貨以少報 多跑量;倉間的假出口方式,就是跑量(以少報多) ,並且 多筆貨物均裝在同一貨櫃出口,多筆報單重量總合,會超出1個貨櫃的載重重量限制,大櫃載重限制為24公噸、小櫃載 重限制約20公噸,S○○倉間部分的單子,是在92年10月份至9 3年4月間;這些假出口的貨櫃一打開都是貨證不符(即實貨 與申報不符及數量不符) ,驗貨關員D○○、壬○○、C○○、F○○ 及詹鉅福等都沒去驗,因為看了也是白看,而且他們已經跟V○○及S○○講好,縱使看了以後發現貨證不符,也都是要驗放 ,雖然甲○○都會要求伊陪他去驗貨,貨櫃一打開,發現貨證 不符,也都是驗放。在貿聯貨櫃場都是伊在陪驗的,而且貨櫃貨櫃條都是伊寫驗關單,去向管制室申請新的封條,再由伊去剪掉封條,換上新的封條,至於驗關單,驗貨關員的簽名欄,有時由伊代簽,有時伊會拿給驗貨關員補簽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03、123至129、142至143、148至151 頁、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2、59頁、偵字第6501號卷第66至68頁反面、原審卷十六第 38至39頁);核與: ⑴證人R○○於偵查及原審陳稱:伊有用過漢 鑫、億紡、億聚、盛弘、清創、勳凌、育潔、衣泰、勳倡公司從事紡織品的進出口,伊同時也是漢鑫公司負責人,附表七都是伊處理的,伊有請S○○打點海關,費用計算方式是小 櫃1個2萬元、大櫃1個4萬元,跑量是每件成衣2毛至3毛,若是委外加工就沒有虛報數量,都是以現金在順記報關行或咖啡廳付給他,事先伊會告訴S○○要跑量或跑樣,順利進出口 後再付錢給他,時間是順記報關行成立後至93年4月間,順 記報關行是92年至93年間成立的,平均每月約付給他20至30萬,總數將近有上百萬元等語(見94偵6504卷二第155頁、 原審 卷二第51至54頁); ⑵證人S○○於調查、偵查中證稱:伊有幫貨 主R○○做統計代號01、05、95跑量的單子,R○○是用漢鑫、億 紡、億聚、勳凌、衣泰、清創等6家公司,R○○在01裝櫃時是 有真正申報出口衣服至歐洲,但裝櫃時衣服1箱只裝1打,申報時浮報為1箱裝5打至10打不等,此批貨出口後,R○○再由 大陸出貨補足數量到目的地;而海關壬○○等人配合伊申報05 作業的期間大約是從92年3、4月間,到93年4月間,伊是在91年12月底,約壬○○在桃園分局貿聯貨櫃場空曠處跟他說, 伊有2個貨主王哥跟簡仔做成衣進出口,為了出口委外加工 及自大陸進口成衣,有跑量、跑樣、併櫃不法情形,請他配合出口驗關時95單子不上鉛封、不封樣袋,01及05的單子數量、重量不點,05單子併櫃時不挑剔,直接通關放行,照行情伊給予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酬勞,以現金每週給付,壬○○當場回答沒有問題,有時壬○○休假,伊就找C○○在貿聯貨 櫃場溝通,伊只有告訴他伊單子有問題,請他幫忙驗畢通關放行,行情也是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並以現金隔日給付,他也當場答應;打點海關人員之費用是依寅○○統計該星期 請求關員配合進出口貨櫃之數量,統計出該週應支付關員多少賄款,大部份由伊在每週一早上在貿聯貨櫃場,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壬○○上週金額,淡季7、8萬元,旺季10幾萬元,平 均每週10幾萬元,只有幾次託寅○○交給壬○○,另伊有個案分 別交給C○○、甲○○各2萬元;伊與R○○都是以交付現金方式1個 月結算1次,金額R○○自己都有統計,每月含伊的佣金、報關 費用及要給關員的款項大約5、60萬元不等,交付地點大部 份都約在咖啡廳,他交付前述款項給伊時,都會要伊簽收單據以便存查,跟R○○配合送錢關員的期間約自92年3月至93年 4月;若當天有基隆關稅局督導人員到貿聯貨櫃場、壬○○休 假、壬○○已打點好會配合的驗貨關員不足、虛報數量及金額 過大、有問題的單子沒有向壬○○報備等情況,壬○○會要求伊 不要投單;「跑量」從報單申報總重量除以成衣總件數或用1箱重量除以1箱件數,就明顯知道每件半成品(2至4片織片)重量偏低(一般1件毛衣重量是5百至1千公克,然報單所載重量卻約1百公克) 而浮報總件數;只要是驗伊單子的關員 ,一定知道伊出口貨櫃有問題,伊有跟壬○○講過,伊的貨不 用驗,因為驗了也是貨證不符及跑量,直接換貨櫃封條即可;伊有告訴壬○○、C○○伊是以豪祥、立大、暘捷及順記報關 行報關,且配合報單上所載統計方式有01、05、95等,就可一目了然;壬○○收賄是92年初到93年初,93年2月時,壬○○ 被局長盯住,所以他更謹慎過濾單子,與伊常因退單吵架,後來要作違法的事就找C○○,但數量較少,因為查比較緊, 作法跟以前一樣等語(見94偵6504卷一第9至15、36、42至44、49、52至57、64至66、80頁、94偵6501卷第48 至51頁) 均大致相符。 ⒉參以: ⑴93年2月18日15時24分寅○○與壬○○之 通訊監察譯文:「 林:哥哥。李:怎樣?林:下午1張, 倉間的,你們那邊是彭仔,怡聯的,因為這班船比較趕,我樓下先叫他收,樓上你們老闆在,我不好意思。李:我的0201。林: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50頁反面),顯見被告寅○○與壬○○勾結密切,甚且代被告壬 ○○操作驗關電腦系統。 ⑵93年3月26日16時11分S○○與壬○○之通 訊監察譯文:「魏:我要等你嗎?你們現在在過濾我的單子就對了,是不是?李:你等我好了。魏:是不是這樣子嘛?李:不是這樣子,講話怎麼這樣講。魏:剛剛在問那誰的,我在旁邊啊。李:講話不要這樣講嘛,我不會針對誰,我一直跟你講,大家都是朋友,不是這樣子。魏:最好就不是,我已經交代小林子,以後有這個東西,02的都不准放,我們自己會處理,我昨天已經下去處理了。李:這不是02的,這是01的。魏:對啊,那是我自己的。李:沒有錯,可是你那個重量,你有沒有看看你的衣服、你的褲子,你的一件褲子報...。魏:不是,大哥,我跟你講,可以改,以前都是這 樣子,你不能一下子,每天跟我講這個,我們有個標準出來,以後就照這標準走,你有聽懂嗎?李:你講到重點了,這幾天我天天在跟你講這個,那為什麼還要這樣子呢?魏:那個不一樣,那個本身就是彈性的嘛。李:你有空的話,就等我一下。魏:好,我等你」(見北機組譯文卷第98頁),是證人S○○所述被告壬○○就貨證不符之報單收賄,嗣因被告壬○ ○遭盯上而更謹慎,常與 伊吵架等節,即非無憑。 ⒊證人即S○○之妹l○○於原審證稱:伊 是立大、宏茂等報關行人員,怡聯貨櫃場出口成衣,92年初以前都有驗,但92年4月以後都沒有驗,驗貨關員K○○、甲○○ 及陳建洲有驗,其他關員如壬○○、C○○、D○○、F○○及詹鉅福 都不驗,因這5人都沒有來驗伊負責報關的貨櫃,都直接請m ○○去換櫃子封條等語(見原審卷二三第7之9至7之14頁), 另證人即怡聯貨櫃場管制室人員m○○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 在怡聯貨櫃場上班,綽號小老鼠,依海關法令規定,由海關人員實際驗貨,更換新封條過程中,伊必須陪同在場,但壬○○常打電話叫伊或報關行打電話給他時,他就直接用報關行 電話告訴伊,叫伊自己去換封條,沒有實際驗貨,從伊92年1月開始在怡聯貨櫃場上班認識壬○○後,剛開始1、2個月他 還沒這樣,之後大概1個禮拜會有1、2個櫃子要伊去換封條 ,還有F○○約5次、甲○○約2、3次,這樣的情形直到壬○○調離 怡聯貨櫃場等語(見94偵16125卷二第492至493頁、原審卷 二三第7之17至7之20頁);參以93年3月16日14時39分l○○與 壬○○之通訊監察譯文:「鳳:我小鳳啦,我有1張單子說怎 麼派你咧。李:出口還進口?鳳:出口啊。李:出口,誰說要派我?鳳:黑點耶。李:黑點哦,有中號是不是?鳳:對啊。李:有中號派我,那你幫我剪一剪就好了。鳳:我幫你,什麼?李:幾個櫃子?鳳:2個櫃子。李:2個櫃子是不是?鳳:對啊。李:2個櫃子,那你就挑1個櫃子幫我剪一下就好了。鳳:可是你沒有打電話給他們,我怎麼可以剪封條?李:那個封條幫我換掉就好了。鳳:可是這樣要你們跟小老鼠他們說啊。李:好啦,那小老鼠電話幾號?鳳:小老鼠電話,我現在沒有看到人,我不知道他電話,還是我叫他打給你?李:請他打給我,還是你再告訴我電話好了。鳳:好,我現在先找小老鼠」(見北機組譯文卷第74頁至反面)、93年3月16日15時05分m○○與壬○○之通訊監察譯文:「平:李哥 哥,小鳳是不是有個櫃子要...。李:對呀對呀,你幫我開 ,解換封條沒?平:我現在要去換。李:現在要去換喔?在1樓嗎?平:沒有,在4樓,我要調下來換。李:好,謝謝。平:然後那個櫃號是YTLU那個。李:YTLU?平:YTLU0000000,新豐是YTL33737。李:好,謝謝,小老鼠,謝謝。平: 這次報單我就直接丟掉了喔?李:他給你們的是copy版的喔?平:對。李:那把它丟掉啦,那沒有用,把它撕掉就好了。平:以後要特別注意嘛?李:沒有啦,你就幫我把封條換一換就好了。平:OK」(見北機組譯文卷第74頁反面),足 認證人l○○、m○○上開所證非虛。而被告壬○○、C○○、F○○及甲 ○○,有未實際驗貨者、有親自收受賄款者,再貨主R○○之倉 間散貨之出口貨櫃均有一望即知之申報不實情形(如下述),竟能悉數順利通關,時任職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之上開驗貨關員,既甘冒違法放行貨櫃而遭督導、查緝之風險,顯有對價關係存在,渠等與報關業者及貨主就收受賄款進而違法放行申報不實之貨 櫃,互有勾結甚為明確。 ⒋另依財政部關政司督察室93年5月14 日關督發字第0176號函所載:「二、據調閱進出口統計資料顯示,衣泰等公司每次均以數家公司名義申報數筆報單之方式委託豪祥及暘捷等報關行向基隆關稅局投單報關後,藉由併裝櫃再轉運至高雄港裝船出口,而此一通關模式已存在一段時間,估計遭冒退之營業稅金額龐大。三、另就衣泰等公司近三個月來由該局桃園分局報運出口成衣之報單資料加以過濾清查,調閱其中經抽中為C3(應審應驗)之報單並併裝於同一只貨櫃出口者,計有報單編號:㈠ATBC93U0000000~84 、㈡ATBC93U0000000~1206、㈢ATBC93U0000000~0713、㈣ATBC9 3V0000000~1154等四批,透過船公司調取上述四批貨物之過 磅資料,經核對每批之過磅重量及其申報之重量,發現兩者重量差距甚為懸殊,明顯涉有以少報多之情形,例如報單編號:ATBC93U0000000~84申報之總毛重為29729公斤,惟過磅 重量扣除空櫃後之毛重僅為6880公斤」(見94偵16125 卷三第90至91頁)。 ⒌互核上開被告供述、證人之證詞、財政部關政司督察室函文及附表七(除編號4至8、13至20、27至33、113至115外)之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TALLY SHEET、貨櫃進倉資料可知,如附表七上開編號之報單均有如浮 報重量欄所載浮報重量之情形(以上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TALLY SHEET、裝櫃清單、貨櫃進倉資料,詳見原審外 放卷附表十九補充卷);另如附表七編號1、2、11、24、104、109、111、112、116至118、122、124至126之報單,貨物之重量與實際裝櫃之重量均相差數倍,且CFS倉間散貨尚未 裝櫃,驗貨員均在倉間驗貨,並無貨物堆疊於貨櫃內難以計算之問題,此部分浮報貨物之重量倍數差異甚鉅,一望即知,是上開各編號之驗貨關員,明知報單有如附表七前開編號各欄所載浮報重量之情形(詳見原審外放卷附表十九補充卷),仍因與S○○、被告寅○○有如前述之勾結關係,收受賄賂 而違 法簽認放行,堪以認定 。 ㈡事實六㈡部分: ⒈被告寅○○於調查及原審供稱:92年10 月起R○○的漢鑫公司,從大陸復運進口的成衣,與原出口的 布樣無法核樣,才請驗貨關員在出口驗關時配合不鎖鉛條、不封樣袋情事,以便原出口原料加工復運進口時,將進口的成衣布料,放入樣袋中提供海關核樣,以R○○漢鑫公司95出 口單子來講,伊會寄到豪祥報關行,由k○○保管,等到要從 大陸進口時,再由R○○提供樣布給k○○封樣,k○○再寄給伊, 以便在95復運進口時,由伊現場陪驗時核樣;進口的95單子,再復運進口成衣無法核樣時,S○○都已經與海關講好,都 不予核樣;伊投單報關、陪驗的單子,在桃園分局都有過關,S○○要伊向壬○○要的未封口的樣品袋,都是漢鑫公司和來 請公司95報單;92年12月17日10時34分伊與壬○○通話內容為 漢鑫用豪祥進口95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要通關,因為R○○ 之前告訴伊這票貨有1、2項樣布對不起來,所以伊先打電話給壬○○,拜託壬○○於同年月19日幫伊驗的報單;其上檢附原 始出口原料出口報單號碼分別為AZ0000000000、AZ0000000000,這2份原出口報單在出口時都是不上鉛條、不封樣袋的 ,伊在進口時也是拿到沒有封的樣袋,伊將R○○交給伊的布 樣放入封袋,再由伊封樣的;95出口的單子大櫃是2萬元、 小櫃是1萬元,另外95再進口的單子只有海關驗貨關員發現 不能核樣時,才要另外給賄款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05頁、第148至151頁反面、原審卷 二十三第63至65)。 ⒉證人S○○於調查中證稱:漢鑫公司負責人 是R○○,伊做漢鑫公司95案件,95業務是將原料出口到中國 大陸或越南等地加工為成衣後回銷臺灣,為避免進口成衣與出口原料不符,在原料出口時海關人員會樣製作樣袋後緘封,待成衣進口時再比對是否與樣袋的樣相符,但貨主為了利益,會要求伊跟關員溝通,在取樣製作樣袋時不要緘封,以方便日後偷偷更換樣品,伊投單後會跟壬○○說,至於壬○○如 何去作業,伊不清楚,壬○○等關員與伊配合05、95報單申報 不實的期間是92年6、7月間到93年1月,凡是伊申報的05、95作業,都是依大櫃2萬元,小貨櫃1萬元來計算給海關的賄 款;95出口時就已經配合驗貨關員,樣布不上封條、不封樣袋,給過錢了,進口時驗貨關員若有發現「夾帶未申報成衣」、「未能核樣」、「成份不符」等,才須另外交付賄款5 千至2萬元不等給驗貨關員,通常都是R○○將月賄款交給伊, 再由伊交給壬○○去結算,只要寅○○有跟伊講的,伊一定有付 賄款給壬○○等語(見94偵6504卷一第14至 15、66至67頁)。 ⒊證人即順記報關行報關業務k○○於偵查中證 稱:92年7、8月間起伊為漢鑫公司辦理報關代號95的委外加工布料出口貨櫃的報關業務,由寅○○將沒有實際封緘、穿上 鉛條的布料樣袋交給伊保管,持續到大約到92年底,這樣的樣袋寅○○都是用快遞寄到伊經營的豪祥報關行交給伊,由伊 保管起來,等復運成衣進口時,伊再寄到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給寅○○,進行驗關核對樣袋等語(見94偵16125卷二 第496至497頁)。 ⒋參以92年12月19日10時34分寅○○與壬○○之 通訊監察譯文:「林:喂,哥哥,你早上進口有沒有督導?李:應該是沒有的樣子。林:沒有,因為豪祥那張,有1、2件的樣布可能對不起來。李:好,我了解,不要緊」(見北機組譯文卷第20頁),觀諸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壬○○明知系爭報單與前所出口之報單樣布無法核樣,顯為申 報不實,仍予違法放行,並有上開報單在卷可佐(見94偵6504卷一第155至156頁);而寅○○、S○○對被告壬○○既無仇怨 ,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是此部份被告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 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壬○○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 定。 ㈢事實六㈢部分: ⒈寅○○於調詢、偵查證稱:93年3月26日 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報關前有先給壬○○看,因S○○高 報數量太離譜,壬○○看了不高興,但S○○說這批貨一定要讓 它過,所以由伊打電話給彭,請他幫忙,當天派單表有記錄是C○○、甲○○驗貨,所以電話中伊是請C○○他們配合讓這批貨 通過,驗貨後回來S○○會與他們處理付錢的事,後來這批貨 有順利通過,S○○也有付錢給他,不然這批貨不會通關,錢 給了,這批貨才能通關;這張報單是在怡聯貨櫃場驗貨的,因為當時委外加工不再復運進口的成衣案件,都會有浮報數量、重量及貨證不符的情形,因為當時委外成衣的部分查驗的很嚴格,壬○○為求安全,有跟V○○及S○○協議1個星期只能 出2櫃,1櫃給V○○出,1櫃給S○○出,但有時S○○急著要出貨, 所以會透過伊私下找其他驗貨員幫忙,行賄的錢S○○會不透 過壬○○,自行拿給幫忙的驗貨員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 第129頁、第143頁、偵字第6504卷二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90頁至反面、偵字第6501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第40頁反面至41頁、第 59頁反面至60頁)。 ⒉證人S○○於調查、偵查及原審證稱:93年 3月26日伊要求寅○○打電話給C○○,請當天派怡聯貨櫃場的驗 貨關員C○○、甲○○幫忙,而且不要將此事告訴壬○○,錢伊會 私底下直接跟C○○、甲○○算,只要是寅○○有向伊報告關員有 配合驗關的,伊一定會付款,伊應該是在C○○、甲○○查驗放 行後隔天,在貿聯貨櫃場以現金方式交給他們,給付標準一樣是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報單號碼AZ0000000000報單的貨主是R○○,這張報單裝的都是布,根本都沒有織片,只要 驗貨關員一打開櫃口,都看不到織片,所以要行賄驗貨關員等語(見偵字第6504卷一第43、49、83 頁反面至84頁反面)。 ⒊參以寅○○與C○○於93年3月26日17時34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林:你那個我下午這2張,你回來, 你就不要說。彭:回來不要說?林:他的意思是說,因為我這邊今天還有碰的,這2張你就不要跟班長說,我私底下跟 你算。彭:我知道,但是1張被甲○○做走了,沒關係吧。林 :甲○○沒關係,不然你跟,甲○○在你旁邊嗎?彭:沒有,他 沒有在旁邊。林:報單在我這裡,你叫他回來的時候這張不要講,我會跟他算。彭:好啦。林:他跟你坐同一車,是嗎?彭:是啊。林:你跟他說,你們今天兩張,1人1張,你跟他說,那張回來我會直接跟你算就好了。彭:好啊。林:回來惦惦就好,你車上稍微跟他提一下」(見北機組譯文卷第99頁),可知93年3月26日被告甲○○確有與C○○一同前往怡聯 貨櫃場查驗報單,C○○於對話中亦與寅○○就查驗不實之報單 達成收受賄賂之合意並允諾轉知被告甲○○,而寅○○於對話中 所稱「不要跟班長說」等語,亦與其前供述:不跟壬○○說, 私下跟C○○、甲○○算等語相符;而寅○○、S○○對被告甲○○既無 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是系爭貨櫃既如證人S○○所述有並無織 片顯而易見之貨證不符情事,竟能順利通關,時任職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之被告甲○○,與S○○、寅○○等人有如 前述長期勾結之情形,既甘冒違法放行貨櫃而遭督導、查緝之風險,顯有對價關係存在,其因C○○轉告與被告寅○○、證 人S○○間收受賄賂之合意而違法放行該貨櫃等節甚明;此外 ,復有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裝箱單在卷可稽(見94偵6504卷一第72至74頁),被告寅○○此部份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甲○○ 此部份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文書登 載不實之犯行均堪認定 。 ㈣事實六㈣部分: ⒈被告寅○○於調詢、原審時證稱:93年4 月9日R○○以衣泰、清創、勳凌、億聚等4家公司共計5張報單 1個貨櫃,出口成衣到歐洲,都浮報重量,當時壬○○不在,C ○○在怡聯貨櫃場,S○○就要伊找C○○先收書面,經C○○同意收 單,後來該批貨物由高雄港要上船時被檢查出重量不符,最後被海關查扣,C○○也被調離原單位;R○○做的億紡、億聚、 勳凌、衣泰、清創等五家公司做01,就是單純跑量,即以少報多,裝櫃時,實際上成衣、原料或半成品1箱只裝1打,但在申報時浮報為1箱裝1、20打以上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05頁、第148至149頁反面、原審卷二 十三第63至65頁)。 ⒉證人S○○於調查、偵查及原審證稱:伊從 92年間開始為R○○勳凌等公司虛報出口貨物數量,ATBC93V00 00000至1205之5張報單散貨裝1個貨櫃,都浮報數量,93年4月9日C○○來查驗時,伊知道要查驗其中4張時,馬上跟他招 認,並向他要求放伊一馬,C○○最後同意放水驗畢;93年4月 13日該貨櫃被高雄關稅局查獲,伊就去找C○○,伊知道C○○可 能會吃官司,隨即向R○○借30萬元作為C○○處理官司費用,又 自行湊了70萬元,1週後在貿聯貨櫃場交給C○○,他有收下, 他說如果沒事就還伊,後來C○○於93年9月30日有將該100萬 元返還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3頁至反面、第41頁、第48頁、第54頁反面至55頁、第36至37頁、原審卷二十三第138至139頁、第 147至148頁)。 ⒊證人R○○於偵查中供稱:丑○○和伊是多年朋 友,他是億紡、億聚、衣泰、勳凌、勳倡公司負責人,從事成衣業,伊是報關行,另為漢鑫公司負責人,91年到93年間丑○○有請伊公司報關;93年4月9日伊受丑○○之託,以丑○○之 勳凌、衣泰、清創、億聚公司名義,以01方式出口成衣,報單號碼為ATBC93V0000000至1205,5張報單之貨櫃裝載重量 與報單填載重量不相符,被查獲前伊有先告訴S○○該批成衣 數量不足,請他幫忙通關,原先約定若順利通關,每件衣服要給S○○2毛錢,其中包括打點費用及報關費用,被查獲後就 沒有付錢給S○○,這批貨是用勳凌、衣泰、億聚、清創等公 司名義報關出口,該等公司都是丑○○申請的公司牌照,主體 是億紡公司,伊是丑○○僱用在億紡公司擔任進出口部的經理 ,事後S○○有跟伊借30萬元,至於用途他沒有說等語(見94 偵65 04卷二第 155頁)。 ⒋參以: ⑴93年4月9日17時59分寅○○與C○○通訊監察 譯文:「林:彭哥,你號碼幾號?我收1張。彭:不可以啦 ,你叫那個幫你收啦。林:剩你們股長而已啊,我回來還要拜託你,收書面啦。彭:你中午跟我說的那個嗎?林:對啦,你在緊張什麼。彭:你那個怎麼可以?林:你不用怕,我跟你說,這4張,我那個都講好了,連那個都跟他講好了, 回來我解釋給你聽,你幾號?我報單先收,趕快,幾號啦?彭:唉。林:快啦,我報單先收單就好了。彭:不可以啦,回來再說。林:沒有啊,我在電腦檔先幫你收書面而已,我沒有要做,先收書面啦。彭:你不是知道那個阿善師的?林:阿善師今天沒來。彭:我今天還沒回去啊。林:不要緊,書面沒差啦,幾號啦?彭:我也忘記了,因為我...林:你 別裝了,你這樣就沒意思了,再裝就真的那個了。彭:我換來換去,真的忘記了。林:你這樣就沒意思了啦。彭:好啦,我想看看啦。林:幾號啦?彭:你總共幾張?林:1張要 讓你收書面而已,回來再說啦。彭:好啊。林:幾號啦?彭:你很誇張耶,你這樣。林:我是誇張什麼?彭:就跟你說,現在那個,你還敢這樣?林:那個沒差,你煩惱什麼?書面就好了,快點,幾號啦?彭:3459的樣子,你打看看,是不是3459?林:3459,不對。彭:3459不對?林:嗯,3459,不對。彭:3579。林:3579也不對。彭:我就跟你說,我真的變到自己忘記了。林:不然你寫在哪裡?我來看。彭:3759,我有跟你說過嗎?林:有啊,3759不對啊。彭:3749看看。林:3749也不對啊。彭:哈哈。林:3479也不對,3749也不對。彭:3549?林:不要常常變來變去啦。彭:就變到忘記了,3549?人家壬○○說不行,你就要這樣弄,我會被 人家那個,你知道嗎?林:沒有啦,你回來,我會跟你說一件事情,你煩惱什麼。彭:379,哭夭了。林:3794也不對 ,3795也不對。彭:只有我們股長一個嗎?林:只有陳仔一個,陳仔也不可能。彭:這樣叫他收單,有關係嗎?林:你們股長在旁邊。彭:等一下,我回想一下,再打電話給你好嗎?林:好啦,快點哦。林: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3 8頁反面至139頁); ⑵93年4月12日16時16分寅○○與壬○○通訊監 察譯文:「李:你找我嗎?林:哥哥,禮拜五他自己有找彭仔做幾張倉間的,結果今天被人家通報。李:誰找彭仔做?林:賴啊,你還沒回到貿聯嘛。李:我還在東海啊。林:回來消息就會到你這裡了。李:被人家通報怎樣?林:他那個歐洲的,倉間的,他自己做的,他用順記自己湊的,下午被人家通報,可能會從高雄把貨拉回來。李:被哪裡通報?林:稽核啊。李:我們這裡的C1嗎?林:嗯,C1稽核,那個楊什麼彬?李:楊碧輝?林:對,楊碧輝。李:我上次叫你們停掉,你沒跟他說嗎?林:我有叫他們停了啊。李:禮拜四我要走,我有跟你們這樣講,你沒有跟他說嗎?林:我有跟他說啊,他要再走,我也沒辦法。李:他早上在跟我說,今天要怎樣、怎樣,我說,我不是已經叫你們不可以動了,那就不管他了,後果他自己去收拾。林:好啊,我也是要跟你說一下,被通報這個事情,你要了解啊。李:好,謝謝」(見北機組譯 文卷第147頁反面); ⑶93年4月12日16時28分寅○○與C○○通訊監 察譯文:「林:彭哥,我小林子,你要有心理準備哦。彭:怎樣?林:禮拜五那個,回來再說,明天早上來,你先跟我說。彭:是沒領走還是怎樣?林:不是,明天早上來貿聯的時候,你先找我。彭:你是樣品的關係嗎?林:不是啦,出口的。彭:不是出去了嗎?林:出去了,你來再說,你明天來,我再跟你說。彭:你現在說,沒關係。林:電話中不方便,不然我用另外一支打給你,你等一下。彭:好」(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4 7頁反面至148頁); ⑷93年4月12日17時21分壬○○與C○○通訊監 察譯文:「李:彭仔,我壬○○,你明天我替你請休假好了。 彭:明天?明天我先不要去哦?李:對,你先不要來,因為現在狀況還不明朗,你現在來也不知道要怎麼解釋,怎麼講都不大好。彭:怎麼講都不大好嗎?李:對啊,你現在要怎麼講?彭:我說,倉間的,反正又是01的,看一看,想說也沒什麼關係。李:有東西嗎?彭:就是有成衣的樣子。李:暫時先不要好了,你先不要來,先休息一下好了,我看他東西可能也有問題。彭:東西有問題?不是成衣嗎?李:東西你看了是嗎?彭:我就沒有去看啊。李:我看可能不是。彭:那是什麼東西?李:不知道,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他另外一份是裝一些破布,是不是這些東西?彭:他沒有放成衣?李:我不知道,所以現在狀況不明,你暫時還是先休息好了,禮拜三你上課嘛,你去上你的課,明天休息一下,這兩天狀況清楚一點,我再跟你聯絡。彭:看到底是怎樣那個?李:看他們怎樣處理。彭:這櫃子不是要拉回來看嗎?李:最好拉不回來,拉得回來的話,拉不回來,那你來上班都我講話,那拉得回來的話,看要怎麼樣也沒辦法說,現在暫時先請假,明天先請假再說啦。彭:就是還沒有確定拉回來就對了。李:對,我替你寫啦」(見北機 組譯文卷第148頁); 顯見被告C○○因與寅○○、S○○等人勾結 ,並未實際查驗ATBC93V0000000至1205之4張報單,且前開 報單經高雄關稅局查獲浮報數量後,即與寅○○、壬○○商討此 事,益徵寅○○、S○○所述上情為真,被告C○○所辯與前 開事證相違,不足為採。 ⒌此外,復有ATBC93V0000000至1205之報單、貨櫃理貨單、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裝箱單、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稽查課簽註單(見94偵8899卷第47至56、110至116頁)在卷可考;且被告寅○○、證人S○○彼此間或其等與被告C○○ 間既無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 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另證人S○ ○除前述與被告C○○達成小櫃1萬元賄款之合意外,其後另行 給付之1百萬元,並非其等就違法放行系爭報單所期約之賄 款,乃係於系爭貨櫃遭高雄關稅局查獲後,交付被告C○○以 備其訴訟所需,此部分金額與被告C○○違法未予查驗之行為 間,即難認有何對價關係,附此敘明;是此部份被告寅○○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C○○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 定。 ㈤事實六㈤部分: 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委外加工製成成 衣復運進口案件視同一般貨物進口案件,不得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課稅:③經查驗結果成衣主料之色澤或織法或成分與貨樣不符或經緯密度不符且誤差超過3%者,法令依據:政字 第00000000號、基普進業一字第00000000號、政字第18374 號(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暨通訊監察譯文卷第624至625頁),是委外加工復運進口案件,若有貨樣不符之情事,應依一般貨物進口案件課稅 ,不得適用優惠稅率。 ⒉被告寅○○於調詢、偵查及原審供稱 :93年4月16日AZ0000000000進口報單是漢鑫公司進口,有 些成衣未申報,無法核樣,當天在怡聯貨櫃場,由l○○陪驗 、伊協助n○○做樣及核樣,該報單驗貨員K○○驗貨時發現貨物 不對,有用封條將貨櫃封起來,在報單上簽註時間不足未驗,n○○問伊如何處理,伊要n○○找S○○向K○○協調,直到93年4 月20日n○○通知伊,在貿聯貨櫃場辦公室會同K○○完成核樣, K○○有去該貨櫃拿成衣來與n○○拿的該批進口成衣原來出品布 料樣本核對完成核樣而放行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二第92頁反面、第133至134頁、偵字第6501號卷第25頁、原審卷 二十三第75頁反面)。 ⒊證人S○○於調詢、原審證稱:93年4月1 6日AZ0000000000是R○○95成衣委外加工復運進口報單,驗貨 關員K○○驗貨時,陪驗人員n○○打電話告訴伊,K○○發現大部 分的貨無法核樣,很多貨與報單不符,那時伊在貿聯貨櫃場,就去找壬○○,告訴他怡聯K○○驗的1個貨櫃不對,請他解決 ,伊告訴他,出口時已經給了2萬元,進口時如果不符,請 他照5千元至2萬元不等的行情給予核樣驗畢,壬○○說他會跟 K○○講,請伊照行情給他2萬元;93年4月20日上午伊到海關 辦公室找K○○,在3樓陽台會面,伊就塞給他現金1萬元,請 他幫忙核樣驗畢,但他拒絕收錢,並告訴伊這次這票貨幫伊過關、下不為例,伊下樓後就去找寅○○,請他中午陪同K○○ 核樣驗畢,所以這張報單才在那天放行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83至84頁、原審卷二十三第1 48至149頁反面)。 ⒋證人即豪祥報關行怡聯貨櫃場現場陪驗人 員n○○於偵查及原審證稱:漢鑫公司93年4月15日進口報單號 碼AZ0000000000是95報單,櫃子是在怡聯貨櫃場,由l○○陪K ○○於93年4月16日去驗,後來被K○○驗到有一些成衣原先出口 時未申報無法核樣,伊就去請教寅○○,寅○○叫伊去找S○○找 海關解決,然後K○○於93年4月20日就到怡聯貨櫃場把該報單 有申報的成衣拿回來取樣、核樣,並准予通關等語(見94偵16125卷三第155頁、原審卷二 十四第298頁反面)。 ⒌參以93年4月16日16時36分壬○○與K○○通 訊監察譯文:「劉:阿善師。壬○○:老六,你今天晚上驗得 怎樣?下午驗得怎樣?有退單嗎?K○○:沒有,目前為止沒 有啦,我還有5個CNS看一下,但是他那個成衣,確定不對啦。壬○○:漢鑫全部都不對?K○○:2櫃,有1櫃是對的,另外1 櫃是有對的,有一半不對。壬○○:他媽的,在那邊扯烏龍, 他事先也不講話,那回來再說啦」(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62 頁),顯見被告K○○明知系爭報單與前所出口之報單樣布無 法核樣,顯為申報不實,仍予違法放行;又上開報單適用納稅辦法3F,依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3F指就「加工費」課稅,僅繳納進口稅12,583元,而非以完稅價格按所載進口稅率10.7%課徵進口稅70,535元(計算式:659201X10.7%= 70534.5,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此有進口報單號碼AZ0000000000號報單在卷可佐(見94偵6504卷一第85至87頁);而 寅○○、S○○、n○○對被告K○○既無仇怨,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 自陷誣告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是被告K○○明 知上情,因與被告寅○○、證人S○○等有所勾結而違法放行該 貨櫃,使漢鑫公司獲得免依一般貨物稅率課稅差額57,952元之不法利益(計算式:00000-00000=57,952)等節甚明,被告寅○○此部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K○○為圖 利漢鑫公司而違法簽認放行,其就此部份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 定。 ㈥事實六㈥部分: ⒈被告寅○○於調查、偵查中證稱:93年4 月19日14時22分伊與楊小姐通話的內容是楊小姐告訴伊,4 月20日進的櫃子編號第101至168號箱的褲子成分是百分之百,但申報為百分之70的cotton及百分之30的polyester,要 伊設法通關,隔日伊投單時,告訴壬○○這個情形,請壬○○驗 關時能夠幫忙,壬○○也幫忙驗過通關,這張單子伊也向S○○ 講過,他會給付酬勞給壬○○等語(見94偵6504卷二第5頁) ;參以93年4月19日10時34分寅○○與楊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 :「楊:小林子,我漢鑫,我姓楊,我告訴你,那個樣品箱是第273號箱。林:外面有沒有寫樣品?楊:我沒有,哦, 有,他那個箱子上面他有寫樣品。林:2百多少?楊:273號箱。林:273號箱?楊:嗯,273號箱,然後我告訴你,我這次所有東西都OK,只有最後那個褲子,你現在手上有沒有資料?林:有,我剛拿到。楊:最後那個101箱到168箱那個褲子,我當初做的時候,是做百分之百棉啦,不是,我是做CPC的啦,結果回來是百分之百棉啦,這個成分可能有一點點 錯,其他裡面都OK,布啊、什麼都一樣。林:布樣都有這些同樣成分?楊:對,布樣裡面都有,因為他這裡顏色很多種,是混色的,有黑的、灰的啦、紅的啦,布裡面都有,就是我當初的成分給人家做CPC,結果是百分之百才對,就是成 分啦,其他都OK,然後第1項,1到112,這個是白色的,純 白的,這個這1張報單裡面都OK,第2個item,也都OK,第3 個,小孩子的,babywear的東西也都OK,裡面都有,最後這個,布也都有,只是成分是百分之百棉,你注意一下就好,而且這個68號、68箱是裝在最裡面。林:確實是裝在最裡面?楊:對,我都按照他裝的來打packing,最前面的就是underwear。林:那你那個褲子的部分,樣品有留吧?楊:有。林:這個褲子你有留樣品在樣品袋?楊:對。林:完蛋了。楊:這一次樣品箱裡面都有。林:你樣品箱裡面是百分之百的?楊:對。林:唉,我想看看。楊:或者說,樣品箱不要看可不可以?林:樣品箱不要看?楊:對,因為他這個,他其實外面放的,全部112箱,都是白色underwear的東西,如果他1箱樣品...林:那1箱放在外面就對了?楊:對,外面 ,因為我現在不知道他外面是放在右邊、左邊,還是怎麼樣,如果你驗關那箱...。林:那箱叫他不要開。楊:嗯,那 箱你不要去動他的話,其實打開來看,裡面東西都很齊全,件數也都正確,重量也都正確。林:我當初跟簡仔講,是說,不對的就不要給我留,不是全部都留。楊:因為我誤會了,我以為說,有出的,全部要裝在樣品袋裡面。林:好啦,我看看啦」(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66頁正、反面),及證人S ○○於調查中證稱:AZ0000000000的報單,伊記得有交給壬○○ 賄款,原因是寅○○有跟伊報告,101箱至168箱因成份不符, 所以要再給付賄款,伊就跟R○○收了3萬元,將其中1萬5千元 交給壬○○,另外的1萬5千元則為伊自己的酬勞等語(見94偵 6504卷一第67頁),均與被告寅○○所 述上情相符,堪信屬實。 ⒉證人R○○雖於原審陳稱:93年4月18 日伊有以漢鑫公司名義,委託順記公司從事報單AZ0000000000所載貨品出口,這個是95,伊等有先出口原料再進口,此報單為進口,這批貨物中第101箱到第168箱的褲子成份標示的確是跟出口時的原料不相符合,可是這是進口的褲子成份標示有誤,實際的布料與伊等出口加工是相符合,這批貨物有放行,S○○沒有跟伊拿3萬元云云(見原審卷二第53至54頁 ),然漢鑫公司楊姓職員於通話中已向寅○○表示,該批褲子 出口係做CPC(混棉)而非百分之百純棉,故與所留純棉樣 品不符,請求被告寅○○驗關時與關員處理,顯非該批褲子成 分標示有誤,證人R○○所述與上 開事證有悖,顯無足採。 ⒊此外,復有AZ0000000000報單、裝箱單(見94偵6504卷一第69至71頁)在卷可考;且被告寅○○ 、證人S○○彼此間或其等與被告壬○○間既無仇怨,更無甘冒 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是此部份被告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壬○○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及行使登載不實公 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六、事 實七部分(志騰公司): 訊據被告C○○對此部分犯罪事實矢 口否認,與其辯護人辯稱:被告C○○依法查驗,並未發現有 貨證不符情形,並無證據證明被告C○○犯罪,證人S○○之證詞 不利於被告C○○ 部分不可採云云。然查: ⒈證人寅○○於調詢、偵查證稱:93年3 月26日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報關前有先給壬○○看,因 S○○高報數量太離譜,壬○○看了不高興,但S○○說這批貨一定 要讓它過,所以由伊打電話給彭,請他幫忙,當天派單表有記錄是C○○驗貨,所以電話中伊是請C○○配合讓這批貨通過, 驗貨後回來S○○會與他們處理付錢的事,後來這批貨有順利 通過,S○○也有付錢給他,不然這批貨不會通關,錢給了, 這批貨才能通關;這張報單是在怡聯貨櫃場驗貨的,因為當時委外加工不再復運進口的成衣案件,都會有浮報數量、重量及貨證不符的情形,因為當時委外成衣的部分查驗的很嚴格,壬○○為求安全,有跟V○○及S○○協議1個星期只能出2櫃, 1櫃給V○○出,1櫃給S○○出,但有時S○○急著要出貨,所以會 透過伊私下找其他驗貨員幫忙,行賄的錢S○○會不透過壬○○ ,自行拿給幫忙的驗貨員等語(見偵字第6504號卷一第129 頁、第143頁、偵字第6504卷二第3頁反面至第4頁、第90頁 至反面、偵字第6501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第40頁反面至41頁、第 59頁反面至60頁)。 ⒉證人S○○於調查、偵查及原審證稱:93年 3月26日伊要求寅○○打電話給C○○,請當天派怡聯貨櫃場的驗 貨關員C○○幫忙,而且不要將此事告訴壬○○,錢伊會私底下 直接跟C○○算,只要是寅○○有向伊報告關員有配合驗關的, 伊一定會付款,伊應該是在C○○查驗放行後隔天,在貿聯貨 櫃場以現金方式交給他,給付標準一樣是大櫃2萬元、小櫃1萬元;報單號碼AZ0000000000報單的貨主是志騰公司,這張報單裝的都是紗,根本都沒有織片,只要驗貨關員一打開櫃口,都看不到織片,所以要行賄驗貨關員等語(見偵字第6504卷一第43、49、83 頁反面至84頁反面)。 ⒊參以寅○○與C○○於93年3月26日17時34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林:你那個我下午這2張,你回來, 你就不要說。彭:回來不要說?林:他的意思是說,因為我這邊今天還有碰的,這2張你就不要跟班長說,我私底下跟 你算。彭:我知道,但是1張被甲○○做走了,沒關係吧。林 :甲○○沒關係,不然你跟,甲○○在你旁邊嗎?彭:沒有,他 沒有在旁邊。林:報單在我這裡,你叫他回來的時候這張不要講,我會跟他算。彭:好啦。林:他跟你坐同一車,是嗎?彭:是啊。林:你跟他說,你們今天兩張,1人1張,你跟他說,那張回來我會直接跟你算就好了。彭:好啊。林:回來惦惦就好,你車上稍微跟他提一下」(見北機組譯文卷第169頁反面至第99頁),顯見93年3月26日被告C○○與寅○○就 查驗不實之報單已達成收受賄賂之合意,而寅○○於對話中所 稱「不要跟班長說」等語,亦與其前供述:不跟壬○○說,私 下跟驗貨員算等語相符;而寅○○、S○○對被告C○○既無仇怨, 更無甘冒偽證罪責或自陷誣告罪、行賄罪之風險,曲意指證其罪行之必要;此外,復有AZ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裝箱單在卷可稽(見94偵6504卷一第75至78頁),被告C○○此部 份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文書登 載不實之犯行 堪以認定。貳、論 罪科刑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被告巳○○、I○○、申○○、乙○○、J○ ○、V○○、寅○○、午○○、G○○、D○○、N○○、辛○○、壬○○、F○○、 C○○、甲○○、U○○、K○○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 布,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揭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上揭條文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關於 刑法之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公務員之定義: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95年5月30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嗣上開法條分別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又「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均自95年7 月1日生效。再「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 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11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故自95年7月1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認定。而公務員定義之變 更涉及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查被告D○○、N○○、辛○○、壬○○、F○○、C○○、甲○○、U○○、K○○ 等人,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或修正 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均為公務員,經比較修正 前後刑法有關公務員之規定,對上開被告 並無何有利不利之情形。 ⒉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 「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 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純文字之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惟就本案被告而言,無論依新法或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 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刑法第215條(此係指被告等人行為 時之法律,即108年12月25日修正前刑法第215條)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所增訂第1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該條第2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 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規定,刑法第215條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而依被告等為本案行為時之法律即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倍數為10倍之規定,刑法第215條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銀元5,000元以下罰金,經換算為新臺幣後為新 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適用結果修正前後罰金額度相 同,無有利、不利可言。 ⒋貪污治罪條例對於罰金刑最低刑度部分並未規定,依刑法第11條,適用刑法總則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1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及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結果,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1千元以上, 就法定刑最低罰金部分,修正後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以修正 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⒌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之原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 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其立法理由為累犯以出於故意再犯者為限,並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雖經修正,惟與本案適用無關,被告V○○、G○○無論依修正前後 規定,均應構成累犯 ,尚無利與不利之情形。 ⒍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最長期為30年,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刑法修正 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⒎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後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規定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即行為時法律即 修正前規定論以牽連犯。 ⒏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多次罪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各論以一罪,惟依修正後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規定,自應依數罪併罰論處,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 續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⒐關於無期徒刑之加減,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則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65條 第2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⒑本院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在適用「罪刑綜合比較原 則」、「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應一體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較為有利(至有關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新法,詳後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