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瑞生
- 選任辯護人
-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瑞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瑞生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2年6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