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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巫政洋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業務侵占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聲明一部上訴,應視為全部上訴。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關於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業務侵占罪刑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被告猶對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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