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宏男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上訴字第7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男所犯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宏男所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 月8 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790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依上開說明,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