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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周煙平王屏夏陳如玲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正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正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貳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正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7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9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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