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正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正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貳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正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7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