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蔡長彬 (受監護宣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黎明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 律師
- 被告
- 彭永庄
- 被告
-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初冠五
- 被告
-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錡烈
上列被告彭永庄,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