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蔡長彬 (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蔡黎明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 被 告 彭永庄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彭永庄,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