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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力進林怡秀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柯賜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2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賜海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柯賜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3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9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2年3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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