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祖田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祖田犯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祖田分別犯公共危險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9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處刑如附表。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