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國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上訴本院後以94年度上訴字第628 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4年6 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