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計至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1日係星期日,為例假日,以其次日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計至102年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抗告期間「計至102年1月21日」部分,誤載為「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1日係星期日,為例假日,以其次日代之)」。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