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紹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紹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紹緯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紹緯因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