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永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永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許永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地法院(已改制為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犯罪,原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犯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第六七九號解釋,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至附表編號5原判決另諭知併科罰金之刑,該罰金之刑則不在本件有期徒刑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範疇,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