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省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省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省源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9月19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