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27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