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俊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沈俊鳴犯附表所示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沈俊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