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1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董仰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董仰生(下稱被告)體弱多病,一人獨居負壓病房治療肺結核,所內醫療照護不足,且醫師每月僅來1 次,若被告有臨時病症,恐無法妥善治療。又被告之弟已提供交保後之住所,被告已非居無定所,被告為求一個治病的良好環境,爰請審酌上情,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意旨)。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8月5 日執行羈押。然被告所犯之竊盜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以102年度易字第20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為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於102年8月16日移送執行等情。被告既已送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