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在朝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在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在朝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