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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沈宜生楊貴雄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在朝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在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在朝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7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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