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㈠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2月確定;2.另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9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㈠1.2. 號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㈡1.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12號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2.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號 (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訴字第52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1.2.號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 298號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3.另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㈡1.2.3.號之罪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8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民國93年4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