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政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鍾政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