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宇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宇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程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宇程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其中附表編號2至5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