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敏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敏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敏麗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