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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敏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敏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敏麗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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