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3359號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85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3 月29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