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明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明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分別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