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寸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寸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