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付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毅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另犯恐嚇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另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6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三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6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