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文春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文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春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55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