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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文春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文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春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55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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