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簡士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士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士瑭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