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仲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傑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54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又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於民國89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89年2月18日至89年9 月20日執行另案觀察勒戒並戒治,插接殘刑5 年6 日刑期順延),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