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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蔡新毅郭惠玲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仲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傑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54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又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81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於民國89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89年2月18日至89年9 月20日執行另案觀察勒戒並戒治,插接殘刑5 年6 日刑期順延),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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