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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鴻森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鴻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鴻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