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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偉漢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偉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漢(一)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5 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易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⑴、⑵之罪並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二)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3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⑵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 年度上易字第1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7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⑸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⑹因妨害自由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3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⑺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650 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審易字第7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650 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審易字第7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上訴至鈞院,經鈞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判決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二)⑴至⑻之罪,並經鈞院100 年度聲字第2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3 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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