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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再審聲請人 張世達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得提起再審的裁判唯有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 條明文規定暨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張世達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101 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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