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再審聲請人 張世達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得提起再審的裁判唯有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 條明文規定暨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張世達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101 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