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港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07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4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