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3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莊榮財
上列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812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經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未涉及實體上之裁判,故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則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號、98年度台抗字第591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榮財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判決而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812號判決以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依再審聲請狀所載,其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請再審,惟本院上開判決係屬程序判決,並未就聲請人被訴之犯罪為實體上之審查,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是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應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101 年度審易字第793 號判決為之,始屬適法。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顯與法定程式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