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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7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7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欣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四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欣穎對於本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至再審聲請人所提出本院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四00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上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影本,均非屬本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之繕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7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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