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49號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 被告
- 劉妍容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號,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聲請狀。
二、查趙福龍前以被告劉妍容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90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趙福龍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26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趙福龍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院以趙福龍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為由,以101 年度聲判字第7 號裁定駁回,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刑事裁定可稽。
三、趙福龍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再審聲請狀,理由略以:「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號被告劉妍容涉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及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201 條、第203 條等一案,因重要證物漏未審酌及沒有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等情事,致有違誤,依法提起再審事」。因前開聲請狀趙福龍究係向對本院前揭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條裁定提起抗告?抑或對前揭裁定聲請再審?甚或另案聲請再審?實有不明。經本院詢問趙福龍真意,答以「是針對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條裁定提起再審」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本案趙福龍係對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條裁定聲請再審,可以確定。
四、按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第422 條定有明文。再審聲請人趙福龍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102 年9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6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