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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2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周煙平林銓正王屏夏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62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被告
劉妍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疑義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2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趙福龍因就本院民國102年7月10日102年度聲再字第335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因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於102年9月11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46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該駁回再審之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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