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順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三五五0、三九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順濱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