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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順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六、三五五0、三九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順濱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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