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79號
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 被告
- 劉妍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疑義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91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102年12月23日、103年1月24日)如附件一、二「再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得提起再審的裁判唯有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明文規定暨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02年11月18日102年度聲再字第591號裁定聲請再審(見附件一、二聲請人所提再審聲請狀),既係就不得為再審對象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則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