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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賴英鎮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又於95年間因恐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以上3 案件其刑期均在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下,且犯罪時間均於96年4 月20日以前,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之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本院96年7月6 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6 月13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18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未上訴而確定;又恐嚇、竊盜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6 月8 日以95年度訴字第24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未上訴而確定,此有上述判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27頁),其最後審理事實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就此部分罪刑聲請減刑案件依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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