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正井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慶福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文振
- 選任辯護人
- 尤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