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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

選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正井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慶福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文振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選罷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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