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王聰明、曾德水、謝靜慧
- 法定代理人謝勝峯、賀亨
- 當事人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泓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被 告 陳泓伾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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