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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王聰明曾德水謝靜慧
  •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賀亨

  • 當事人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泓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被   告 陳泓伾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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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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