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華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世坪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塗能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闕光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玟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 原告
- 連惠心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塗能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闕光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宏律師
- 被告
- 李淳容(原名李淳蓉)
- 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被告
-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淳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