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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告
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財情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
被告
李宗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05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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